从王宝森情妇“梅开二度”看性腐败的司法空白 上海的《报刊文摘》于今年2月17日披露了一位“职业情人”赵丽红的两次凭色相先后搞定2名高级贪官从事性腐败的“成功之路”,颇发人深思,由此,我想谈谈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忽视了对性腐败罪的惩处。 原来,这位貌美的“狐狸精”赵丽红,当年曾凭借自己的色相俘获过京城的腐败分子王宝森,王宝森将她“藏娇”于自己寻欢作乐的专用巢穴,并送了一辆保时捷高级轿给她专用,两人过了一阵纸醉金迷的腐朽生活。后来王宝森因自杀而案发,赵丽红也被关了起来。但不久,司法部门却没有以任何罪名惩处赵丽红,她无罪释放后竟能取得某模特公司经理职务。很快,凭色相又“捕获”一名“猎物”: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赵安歌。赵安歌明知此“狐狸精”乃当年王宝森之“二奶”,但赵丽红一番在处理权贵们关系上“吃亏上当”的花言巧语,竟让赵安歌更加“怜香惜玉”,很快便跌入赵丽红的“温柔之乡”。当然,赵丽红是不会让赵安歌吃“免费香歺”的,1998年,赵丽红为她的“香港朋友”从赵安歌处讨得一笔巨额贷款,而“香港老板”便在赵丽红身上花去20万元港币作为报答。此后,在赵丽红的精心策划下,赵安歌腐败逐步升级,成为金融界的巨贪。赵安歌案发后领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赵丽红却抢在出事前背着赵安歌将获取的巨额赃款转移出境,自己连人也潜逃美国。 纵观这名“职业情人”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她在已经犯过一次案以后,竟能奇迹般“站起来”,又猎获得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这样的金融高官,并且这一次干得更“漂亮”,不仅“收获”颇丰,还能逃脱惩罚,这堪称当代奇观之一。在此,我们也不得不“佩服”赵丽红将自己这一“狐狸精级”天赐肉体资本的“开发”,已经运用发挥到了极致的程度。对于赵丽红这样的女人,人们去发出谴责她“以色相引诱拉高官下水”之类的声音,就无异于与虎谋皮了,因为这类女人本来就是干这一行的嘛,她不仅有“色相意识”,又有“运作资本”,凭什乡让她收手?不过,阻止或防范赵丽红这样的“职业色相杀手”,尤其是防止她们在初次作案暴露后再第二次或多次去当“猎手”捕猎腐败高官,应当是可能的。以赵丽红而言,实际上第一次在王宝森案中,她就已经是腐败分子的共犯,人们很难相信她会不在枕边为王宝森搞腐败献计献策,王宝森给她搞车搞钱供她分享,其性质与分赃何异?但是,当年司法机关却放过了她,而且放出去后又并未对她紧紧盯住,终于使她又“猎获”成功。我以为,当年司法部门在这里有一个误区:将赵丽红的性腐败罪行错误地放在了男女性关系的道德层面去考量,而不是将赵丽红与王宝森之间的性腐败放在犯罪层面去考量,从而使她轻易逃过了法律的惩处。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即性腐败罪究竟能否成立和要不要予以追究? 由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婚外性关系的处理,除强奸行为和卖淫嫖娼仍纳入刑事案追究的范围之外,凡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都归入道德批评的层面进行处置,不再给予法律追究,彻底摈弃了过去把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作“腐化罪”进行界定的处置办法,这对尊重人的自由意志、给社会营造宽松环境当然很有意义。但是,这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即在审理官员的腐败案中,每当碰到性关系问题时,便也都避开了,实际上是在免除或减弱对腐败分子的性占有罪和他们的性伴侣的“腐败共罪”的清算。例如:对性占有罪未予清算的例子是湖北张二江案,此人利用权力对女性进行疯狂占有,可算得上是数额“特别巨大”,据说达108名。但这个腐败分子最后在量刑时,那108件性占有犯罪事实在量刑时竟未列入罪证考虑范围。因性腐败而发生的“共罪”未予追究的例子也很多,成克杰案中的李平就是一例,在成克杰贪污巨额公款的罪行中,实际上李平亦是与成克杰一样的犯罪主体,但成克杰被判了死刑,而李平则获刑就轻多了。同样的案例也体现在刘方仁案等处理上。而在这些既有经济腐败又有性腐败问题的大量案件中,现时的大量司法实践却总是只惩处经济腐败,性腐败中的男女双方在这方面的“性罪”则被根本排除在外。其实,在大量的权势者腐败案中,性腐败与经济腐败是“有机地”粘合在一起的,其程度达到水乳交融,而不是油和水的关系,在查处时,性腐败罪不应该被剝离开,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腐败案中的性腐败罪往往能诱发或实际主导着经济腐败罪行,它对社会的危害并不亚于经济腐败。当然,司法机关没有同时惩处权力者腐败案中的性腐败,不是因为疏忽或主观故意,而是法律上仍处于空白点,也就是说,是无律条可依。鉴于此,目前比较急廹的问题,需要尽快为惩处性腐败罪立法。这中间需越过两个障碍:一是认为性腐败中的权力者“主导方”所搞的性占有或性交易行为仅是“生活不检点”,是道德层面问题,婚外恋、婚外情人关系,而不是罪的问题。二是对性腐败的界定问题,认为权力者对下属或他人纯粹的性占有,与有经济腐败夹杂其间的腐败性质不同,前者是品质问题,而后者则可以以经济腐败来“代惩”。其实,这些都是没有看到性腐败问题的本质和其社会危害性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