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杰出人才类別中就担任评审工作的要求

就EB-1杰出人才这一个类別,我想谈「申请人曾对其本行中其他人员之成就担任过工作」这一个要件。 如果要以評審工作這一個要件來佐證申請人為傑出人才,必須符合下列兩項要求: 一、所評對象必須是與申請人所屬專業領域相同或相關領域: 申請人所評審的對象必須是與申請人所屬專業領域相同或相關的領域,而且,所評的對象是該領域的成員(regular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如果所评的对象只是学生,或是只是作学生刊物的作品審核,都不符合这一项要求。 二、評審的資格篩選足以顯示出申請人是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的聲譽: 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其評判的競賽或刊物本身即享有全國性或國際性的知名度,即可滿足這一項要求,如果只是擔任僅具地方性的競賽或刊物的評審,就不符合這一項要求。至於像擔任全國性專業刊物Peer Review的工作,AAO认为必须是经常性的, 申請人必須是審核了非常大量的文章,或有一定數量的專業刊物邀請申請人擔任評審,或直接是在著名的專業刊物擔任論評的職位,才符合這項要求。另外,如果工作職位的職務內容本身即有評判的性質,例如像是教練、教授或編輯…等工作,則单纯的执行该工作职务並不能做为申请人是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的聲譽的佐證。在一些論述這一項要求有困難的案件,我們建議可以加強說明有關評審的資格篩選標準來強化論述。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 Sally Chen , Esq. 陈立雯律師执笔,您如有移民法律相关问题或有意作案件评估,欢迎与本律師事务所各辦公处所联络 ---------------------------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 本律师事务所精办各类劳工应聘及专业移民申请 (包括H-1,L-1,EB-1,EB-2,NIW,劳工卡,绿卡等申请)。所有申请由多位美籍律师及拥有15年经验的范毅禹律师亲自处理,我所并特设中英移民网站。内有最新移民新闻资讯及由律师主持的移民问答集,欢迎读者流览查询。 www.Fan-Law.com CALIFORNIA : Fan & Fitzpatrick, P.A. 260 S. Los Robles Avenue, Suite 208 , Pasadena , CA 91101 Tel: 626-683-9099 Fax: 626-683-9599 COLORADO : Fan & Fitzpatrick, P.A. 1763 Franklin Street, Denver, CO 80218 Tel: 303-832-8900 Fax: 303-832-8901 MARYLAND : Fan & Fitzpatrick, P.A. 230 North Washington Street, Suite 400 , Rockville , MD 20850 Tel: 301-251-2636 Fax: 301-251-0313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