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对移民案件的三种常见回复 移民局对一个新递交的移民案件所表现出来的起始回复无非只有三种,批准案件, 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及拒绝案件.究竟这三种情况分别会在什么时候出现呢? 这里我将用实例来为大家说明. 批准案件(APPROVAL). 很显然这是所有申请人都希望看到的情况. 移民局在审理移民案件时所注意的申请材料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硬性材料和软性材料. 硬性材料指得是申请人所递交申请类型要求的必不可少的材料. 例如家庭移民中公民为配偶申请移民的婚姻证明, H-1B工作身份需要的学历或工作经验证明等等. 软性材料指的是申请人所递交的辅助材料, 用以证明自己的申请的合理性. 如家庭移民中公民为配偶申请移民中可以证明婚姻的真实性的材料, 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能证明自己所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工作对美国全国性利益有积极的作用等等. 当一个案件的申请所需要的硬性材料及软性材料齐全, 足以证明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要求, 使得移民官信服受益人符合移民条件,移民官将会批准案件. 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RFE). 当移民官在审查了申请人所递交的硬性及软性材料之后,发现证据不完整, 移民局不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批准案件, 但是申请人又不是绝对不符合条件, 补件后案件还有希望得到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 移民局将会发放RFE, 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例如: 美国公民为配偶申请移民, 所递交的材料大致齐全, 惟独缺少足够的财产证明, 以充分说明该美国公民夫妇二人有足够的经济条件达到美国政府所要求的贫困线以上. 由于这个缺陷可以在该美国公民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的证明后便足以弥补, 移民局对该申请人发放了RFE, 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说明自己达到了该申请所需要的条件. 申请人在期限内递交了足够证明自己的经济情况超过每年美国政府公布的贫困线的补充材料, 案件便可以得到批准. 拒绝案件(DENIAL). 当申请人所递交的证据清楚地表明申请人绝对不符合批准所需要的硬性条件。比如说不到18 岁的人自己申请公民,公民给祖父母申请绿卡,永久居民给父母申请绿卡,美国雇主给装卸工申请H-1B 等。因为这些申请显然不符合批准资格,申请人如何补件都不可能达到移民法的要求,所以移民局可以不发放RFE ,直接拒绝。虽然原则是如此, 但有时侯有个别移民官也不严格遵守上述规则, 比如说2004年报12月份就有许多符合基本条件的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被VERMONT移民审理中心直接拒绝. 如遇到这种情形, 申请人应该积极上诉, 因为移民官的这种行为是违反移民局的正确操作规程. 通过以上分析,广大外籍人士可以更清楚的了解移民官在审理案件时所追寻的守则.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提供移民服务 休斯顿办公地址:7324 Southwest Freeway, Suite 1088, Houston, TX 77074 芝加哥办公地址:6 E. Monroe St. Suite 602, Chicago, IL 60603 电话:1-800-230-7040, 713-771-8433 Email: jzhang@hooyou.com 或访问他们的网站:http://www.hooy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