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應否墮胎的三點參考


由于新舊聖經沒有任何對墮胎一事的明訓,僅有反對者以十誡不可殺人而贊成者以人受造之自由意志兩個完全不同的起點分別作出反向推論,所以這裡無意介入這場曠日持久的爭辯,只想提供三點,為欲思想此一問題者的參考。

一,歷史之參考
早期教會在希羅和猶太二大文化氛圍中成長,墮胎意見概搖擺兩者間。猶太教只許在危及孕婦或其另外子女生命時才可考慮,希羅宗教文化多無異議,甚至視為有效控制人口的方法之一。教父對墮胎持反對意見,四世紀末使徒法規卻容許未成人形的胎兒可以打掉。兩大神學家奧古斯汀及阿奎那,先後表示未成人形的幼胎尚不具靈魂,在這一情形下墮胎不算殺人。七世紀教會對信徒認罪分等,判行房中止射精及口交肛交皆為比墮胎嚴重之過犯。九至十三世紀之間教宗的意見紛歧,有以墮胎即殺人,有以孕婦未覺其動之胎即可墮之。1588年的教諭乃為教會方面第一次明訓妊娠任一階段的墮胎皆屬非法,必須出教,然下一任教宗即于1591年修訂為在首116日內仍然無事,再後教宗的修訂是在40或至80天的認可範圍內。1917年,羅馬教會正式提出胚胎無論哪一階段均不得墮,此議維持至今,此亦為目下東正教及一般保守更正教所認同。

一,今日之參考
堅持反墮胎的教會團體外,正面支持的也不少,尤以更正教中的許多主流教會及團體,如基督教女青年會YWCA,婦女權益和個人取捨被放到首要的考量,而不是依然存在爭議的神學議題。即使道德取態非常保守的宗教組織,現在對墮胎也傾向不一刀切的方式。像安息日會,重視孕婦要面對的種種道德和醫學兩難處境,連正統猶太教,也不給出肯否的表述,強調須按每一個案具體情況,根據猶太法規作出合適的裁斷。

一,個人的參考
直接尋求自己信任的教牧的靈性指導,使自己安心陡孀鞒鲎钅芎虾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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