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

在自觉中体会自然,有一种自由的快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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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成龙虽然不是审委会委员,因为是刑庭的领导,也经常参加审委会讨论刑事案件。他尽管很少在法院里评论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水平,但如果遇到一些外边的朋友,或者大学的同学,他都会首先跳出来冷嘲热讽一番。真难想像让一群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来评判有办案经验的法官的案件?上一次同孙秘书长吃饭时他就想说一说审委会里经常发生的笑话,但话到嘴边又咽了回去。在这个会议上审委会委员们夸夸其谈的语言也很滑稽,但是这些连法律关系都讲不清楚的人却能决定当事人的命运。

接着又讨论第二个案件。这个案子更有戏剧性。西都中级法院执行庭有个法官和当事人去执行案件,路上一起打牌赌钱,因输赢发生口角。吃饭时大家又都喝了酒,两人便开始相互辱骂并动起手。那个当事人骂法官:你们法院的人贪赃枉法,没有一个好东西,都是王八蛋!后来这个执行员拿起一把刀当场就把那个当事人捅死了。中级法院一审判了死缓,检察院抗诉说这个案件太恶劣了,法官居然杀人,不判他死刑不足以平民愤。合议庭两种意见,一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应判处死刑。且没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二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死的,且由那个被害人引起。所以应维持原判。

刑庭的林庭长认为:“这是个特殊的案件,它虽然符合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也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但确实事出有因。”他的发言似乎想启发一下大家。

吴成龙是这个案件的审判长,他觉得自己有必要提供一些思路。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这个法官明知拿刀桶人的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的特征。但是在他的主观意识中还存在被害人激怒他的因素,这是否能说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呢?其实这就是所谓的激情杀人,在国外对这一类杀人犯罪,往往处理得较轻。但在中国还没有这样的规定。另外从具体案情来看,最重要的一点是凶器的位置,它的位置可能就决定了是故意杀人还是伤害致死。而本案中那把刀子直接刺穿了被害人的脾脏。 吴成龙想说得深刻一点,以便显示出自己与其他人的不同。

“我觉得小吴分析的有道理,这个案件的特别之出还在于杀人罪犯是个法官,这件事在社会上影响多不好,给我们脸上抹黑。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政治部的张主任表现得很激动。“我同意张主任的意见,这是我们法官队伍的败类和蛀虫,你不杀他,老百姓不干,你不杀他,天理难容!” 纪检组的罗组长也表明了态度。

吴成龙看得出他们虽然附和了自己,但并没用听懂他话里的意思。

审委会上仇祥林除了有一个例行的开场白和每个案件结束时的决议,一般很少发言。虽然他对法律业务不太熟,有时候说错了话可能还会让部下笑话。但在他的意识中法院办案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仇祥林有自己的办法,只要仔细地观察每一个人的发言,听清楚他们要说的意思,再加上他过人的分析和归纳意见的能力。最后汇总一下大家的观点,再得出结论,所以听上去既全面,又更能让大多数人接受和服从。

对于刚才的这个案件也有人不赞成判处死刑。游建国不紧不慢地发表意见:“好,既然我们首先分析出那个杀人法官的犯罪动机,他产生的主观意识是由于被害人所导致的激怒,我认为这是被害人的过错。假设我是那个法官,如果被侮辱的言语中伤,我也会愤怒,甚至打骂,这是人的本性,而本案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是法官,所以我们更应该依法处理。我认为中级法院判处死缓比较合适。”

“我同意游庭长的意见,法官也是人吗!”执行局的赵局长好不容易找到了“知己”。

“目前‘执行难’已经成为全社会的焦点问题,每年的案件都在增加。就拿西都市为例,全市去年一年有一万六千多件执行案件,可只有九十几个执行干警。同志们都在玩命地超负荷工作。可是就这样,老百姓还是不理解,我们的压力愈来愈大。倘若这个案件处理过头,可能直接影响到全省一千多名执行干警的积极性。我认为判个死缓比较公正。”
    
立案庭的司马庭长也同意赵局长的看法。

柳副院长见大家都讲明了自己的意见,他从另一个角度说:“依我看,这是个权衡的问题,法官杀人和一般老百姓杀人是不是应该一样对待?检察院的抗诉材料里说:‘法官竟然杀人,情节特别恶劣。’如果说法律规定了法官杀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那就该杀。否则还是有不杀的道理。”

仇祥林见老柳也在左摇右摆,便让大家举手表决, 11名审委会委员六比五,少数服从多数,维持了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那小子保住了自己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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