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数学原理》:

  数学方面

  大家只从哲学的观点来看《数学原理》,怀特海和我对此都表失望。对于关于矛盾的讨论和是否普通数学是从纯乎逻辑的前提正确地演绎出来的问题,大家很有兴趣,但是对于这部书里所发现的数学技巧,大家是不感兴趣的。我从前知道只有六个人读了这部书的后面几部分。其中三个是波兰人,后来(我相信)被希特勒给清算掉了。另外三个是得克萨斯州人,后来被同化得很满意。甚至有些人,他们所研究的问题和我们的问题完全一样,认为不值得查一查《数学原理》关于这些问题是怎么说的。我举两个例子:大约在《数学原理》出版十年之后,《数学纪事》发表了一篇长文,其中一些结果我们在我们的书里的第四部分不约而同早已经弄出来了。这篇文章里有些错误,我们却避免了,可是没有一个正确的地方不是我们已经发表过的。这篇文章的作者显然完全不知道他的这种工作早已经有人先他而为之了。第二个例子是在我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和莱申巴赫同事的时候出现的。他告诉我,他有一项发明,他把数学归纳法引伸了。他名之为 “超限归纳法”。我对他说,这个问题是在《数学原理》的第三卷里充分讨论过的。过了一个星期,他对我说,他已经证实了这一点。我想在本章里尽可能不过于专门,从数学的观点,不从哲学的观点,把《数学原理》我认为重要的几方面解释一下。

  我先从一个问题着手,这是一个哲学上的问题,也同样是一个数学上的问题,就是,关系的重要性。在我的论莱布尼茨的书里,我曾着重讨论过有关系的事实和命题的重要性,和这些相对立的是由本体——和——属性而成的事实和由主辞——和——宾辞而成的命题。我发现对关系所持的偏见在哲学和数学里是发生了不良影响的。正象莱布尼茨未获成功的努力一样,布尔的数理逻辑是讨论类的包含的,而且只是三段论法的一种发展。皮尔斯曾弄出一种关系逻辑,但他是把关系当作一种由双而成的类。这在技术上是可能的,但是并不自然而然地把注意力引向重要的东西。在关系逻辑里重要的东西是与类逻辑不同的东西。关于关系,我在哲学方面的意见有助于使我着重一种东西,这种东西结果变得极为有用。

  在那个时候,我几乎是只把关系认做是内包。我想到了这样一些句子:“x在y之前”、“x大于y”、“x在y之北”。那时我觉得(我现在确是仍然觉得),虽然从一种形式算法的观点来看我们可以把关系当做一套有序的偶,可是使这一套成为一个统一体的只是内包。当然,类也是如此。使一个类成为一个统一体的只有那个为类中的各项所共具、又为各项所特有的内包。凡是我们对付一个类,其中的项我们无法列举的时候,上面所讲的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就无限的类来说,无法列举是很明显的,可是大多数有限的类也正是如此。举例来说,谁能列举蠼螋这个类其中的各项呢?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说出一些关于一切蠼螋的命题来(或真或伪),我们之所以能够如此,乃是由于使这个类所以能够成立的内包。以上所说各点也一样可以用于关系。关于时间上的次序,我们有很多事情可说,因为我们懂得“在先”这个字的意思,虽然x在y之先这样的x,y一切的偶我们是无法列举的。但是对于关系是偶的类这种见解还有一个反对的议论:这些偶必须是有序的偶,那就是说,我们必须能够分别x,y这个偶和y,x这个偶。若是不藉内包上的某种关系,这是做不到的。只要我们只限于类和宾辞,就不可能解释次序,或把一个有序的偶和无序的一个两项的类加以区分。

  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在《数学原理》里所发展出来的关系算法的哲学背景。我们不得不把各种概念用符号来表示,这些概念在以前是数理逻辑学家们没有弄得显著的。这些概念中最重要的是:(1)由一些项而成的类,这些项对于一个既定的y项有R关系;(2)由一些项而成的类,对于这些项一个既定的x项有R关系;(3)关系的“范围”,这个范围是由一个类而成,这个类中所有的项对于某种什么东西有R关系;(4)R的 “相反范围”,这个范围是由一个类而成,某种什么东西对于这个类中所有的项有R关系;(5)R的“领域”,这个领域是由上面所说的那种“范围”和“相反范围”而成;(6)一种R关系的“反面”,这是x和y之间有R关系的时候,y和x之间所具的一种关系;(7)R和S两种关系的“关系产物”,这是有一个y中项的时候,x和z之间的一种关系,x对于y有R关系,y对于z有S关系;(8)复数,界说如下:有既定的某a类,我们形成一个由若干项而成的类,所有这些项对于a的某项有R关系。我们可以看一看人与人的关系来作以上各种概念的例子。举例来说,假定R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那么,(1)就是y的父母;(2)是x的子女;

  (3)是所有那些有子女的人的类;(4)是所有那些有父母的人的类,那就是说,除了亚当和夏娃以外,每人都包括在内;

  (5)“父母”关系的领域包括每个人,他或是某人的父母,或是某人的子女;(6)“的父母”这种关系的反面是“的子女”那么一种关系;(7)“祖父母”是父母与父母的关系产物,“弟兄或ae?妹”是“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产物,“堂兄弟或弟兄或ae?妹”是孙和祖父母的关系产物,余可以类推;

  (8)“伊通学院学生的父母”是按这一个意义来说的复数。

  不同种类的关系有不同种类的用处。我们可韵冉惨恢止叵担?庵止叵挡??恢侄? 西,我名之曰“叙述函项”。这是最多只有一项对于既定的一项所能有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用单数的“the”这个字的短语,如“the?fatherofx”(x的父亲),“thedou-bleofx”(x的两倍),“thesineofx”(x的正弦),以及数学中所有的普通函数。这种函项只能由我名之曰“一对多”的那种关系产生出来,也就是最多一项对于任何别的一项所能有的那种关系。举例来说,如果你正在谈一个信基督教的国家,你可以说“x的妻”,但是如果用于一个一夫多妻制的国家,这一个短语的意思就不明确了。在数学里你可以说“x的平方”,但是不能说“x的平方根”,因为x有两个平方根。前面所列的表里的“范围”、“相反范围”和“领域”都产生叙述函项。

  第二种极其重要的关系是在两个类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关系的那种关系。这种关系我名之曰“一对一”的关系。这是这样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不仅最多只有一个对于一个既定的y有R关系的x,而且最多也只有一个y,对于这个y一个既定的x有R关系。举一个例子:禁止一夫多妻的婚姻。

  凡是在两个类之间有这样一种相互关系存在,这两个类的项的数目就是一样的。举例来说:不用计算我们就知道妻的数目和夫的数目是一样的,人的鼻子的数目和人的数目是一样的。有一种特殊形式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也是极其重要的。

  这种相互关系的起因是:有两个类是P和Q两个关系的领域,并且在它们之间有一种相互关系,凡是两个项有P这种关系的时候,它们的相关者就有Q这种关系,反之亦然。结过婚的官吏的位次和他们的妻的位次就是一个例子。如果这些妻不和贵族有关系,或者如果这些官吏不是主教,这些妻的位次就和丈夫的位次是一样的。这种产生相互关系的东西名曰“次序的相互关系产生者”,因为不管在P领域中的各项有怎么一种次序,这种次序总保存在Q领域中的它们的相关者中。

  第三种重要的关系类型是产生系列的一种关系。“系列”是一个旧的,人人都熟悉的名辞,但我认为我是给这个辞以一个确切意义的第一个人。一个系列就是一个组,包含若干项,这些项有一个次序,这个次序来源于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三种性质:(a)这种关系一定是不对称的,那就是说,如果x对y有这种关系,y对x就没有这种关系;(b)它一定是及物的,那就是说,如果x对y有这种关系,并且y对z有这种关系,x对z就有这种关系;(c)它一定是连接的,那就是说,如果x和y是这种关系领域中的任何不同的两项,那么,不是x对于y有这种关系,就是y对于x有这种关系。如果一种关系具备了这三种性质,它就把它领域中的各项排列在一个系列中。

  所有这些性质都很容易用人与人关系的例子来说明。·丈·夫这种关系是不对称的,因为如果A是B的丈夫,B就不是A的丈夫。相反,配偶就是对称的。祖先是及物的,因为A的一个祖先的一个祖先是A的一个祖先;但是·父·亲是不及物的。在一个系列关系所必具的三个性质之中,祖先具备两个,不具备第三个,“连接”,那个性质,因为,并不是任何两个人之中,一个一定是另一个的祖先。另外一方面,举例来说,如果我们看一看一个皇室的王位继承,儿子总是继承父亲,仅限于这个王系的祖先关系是连接的,所以这些国王形成一个系列。

  上面这三种关系是逻辑和普通数学之间过渡的极为重要的关系。

  现在我想进而把几种发展的大意说一说,以上所讲的逻辑上的那一套对于这些发展是很有用的。但是在讲之前,我先说几句概括的话。

  在我年轻的时候,人家告诉我说,数学是关于数目和量的科学,另一种说法是,数学是关于数目和度量的科学。这一个定义失之过于狭隘。第一:在传统的数学里所讲的那些很多不同种类的数目只占数学方法所应用到的那个范围的一小部分,并且,为建立算术的基础我们所不能不有的推理是和数目没有很密切的关系的。第二:在讲算术和算术的绪论的时候,我们不可忘记,有些定理对于有限的和无限的类或数来说都一样是真的。只要可能,我们不应该只为前者对于这些定理加以证明。说得更普通一些,如果在比较普遍的范围内我们可以证明一些定理,我们认为,在特殊某类的实例中对于这些定理加以证明是一件耗费时间的事。第三:算术中的一些传统的形式定律,即,结合定律,

  (a+b)+c=a+(b+c)

  交互定律,

  a+b=b+a

  以及乘法上的一些类似的定律

  和分配定律

  a×(b+c)=(a×b)+(a×c)

  我们认为证实这些定律是我们的目的的一部分。初学数学的人只学了这些定律而无证明,要不然,如果有证明,他们是用数学归纳法,因此只对于有限数是有效的。加法和乘法上的普遍定义假定因数的数目是有限的。我们竭力想去掉包括以上所说那一种在内的一些限制。

  用所谓“选择”的方法,我们可以把乘法扩展到无限多的因数。用选举议会的议员这个例子最容易使我们明白选择这个概念是什么。假定在该国家里每一个选举出来的议员必须是选民中的一员,整个议会就是自选民而来的一个所谓“选择”。大意是这样:如果有一个由若干类而成的类,那若干类中没有一个是零,选择就是一种关系,从每类中挑出一个项来做那类的“代表”。这样做法的数目(假定没有一项为两类所共有)就是这些类的数目的积数。举例来说,假定我们有三个类,第一个是由x1,x2,x3而成,第二个由y1,y2,y3而成,第三个由z1,z2,z3而成,凡是包含一个x,一个y和一个z的类就是自三类的类而来的一个选择。无论哪一个读者都不难弄明白有二十七种办法来做这种选择。

  在我们采用了这种乘法的定义之后,我们遇到了一种没有想到的困难。如果类的数目是无限的,好象我们就无法确知选择是可能的。如果这些类的数目是有限的,我们可以从每一类里任意挑出一个代表来,在大选里就是这样;但是,如果这些类的数目是无限的,我们就无法有无限数目的任意的挑选,并且我们不能确知可以做出一个选择来,除非有一个内包来得到所希望的结果。我举一个例子:从前有一个百万富翁,他买了无数双鞋,并且,只要他买一双鞋,他也买一双袜子。我们可以作一个选择,从每双鞋里挑一只,因为我们总是可以挑右鞋或者挑左鞋。所以,就鞋来说,选择是存在的。但是,论到袜子,因为没有左右之分,我们就不能用这个选择的规则。如果我们想从袜子之中能够加以选择,我们就不能不采取一种精密得多的方法。例如,我们可以找出一个特点来,在每双袜子中有一只比另一只更近于这个特点。

  这样,我们从每一双里挑选那一只比较近于这个特点的袜子,我们就选择出来了一套。我曾有一次把这一个谜说给在三一学院教职员餐桌偶尔坐在我一边的一位德国数学家听,可是他唯一的评语是:“为什么说百万富翁?”

  有些人以为,不言而喻,如果这些类之中没有一个是零,从每类中选择出一个来就一定是可能的。另有一些人则认为不然。关于这一点,皮亚诺说得最好:“这一个原则正确不正确呢?我们的意见是没有价值的。”我们对于我们所谓“乘法公理”所下的界说是:这是假定永远可能从一组若干类中的每一个(这些类没有一个是零)选出一个代表来。我们找不到赞成或反对这个公理的论证,因此我们把这一个公理明白地包括在应用这个公理的任何定理的假定中。在我们遇到这一个问题的同时,载尔美乐提出了他所说的“选择原理”,这是一个略为不同但在逻辑上相等的假定。他和一些别的人把它看做是一个自明的真理。因为我们并不采取这一个意见,我们尽力寻求一些方法来对付乘法而不假定这个公理是真的。

  选择的逻辑学说无论在哪一点上都不依赖“数目”这个概念,在《数学原理》里我们是在给“数目”下界说之前提出来选择学说的。这种意思也可以用于另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也就是,在普通语言里用“等等”这些字所表示C的那个概念。

  假定你想用“父母”这个概念来说明“祖先”这个概念。

  你可以说,A是Z的祖先,如果A是B的父(或母)亲,B是C的父(或母)亲,等等,并且这样在有限的多少步之后,你达到Y这个人,他是Z的父(或母)亲。这都没有问题,只是有一件,这里边包含“有限的”这几个字,这几个字不能不加以界说。只有用一个完全一般的概念的特殊应用,给“有限的”下定义才是可能的,就是,从任何既定的关系而来的祖先关系那个概念。这个祖先关系概念最初是弗雷格远在一八七九年发展出来的,但是直到怀特海和我发展出这个概念来的时候,弗雷格的工作一直没有为世人所注意。我们想加以界说的这个概念可以初步解释如下:如果x对于y具有R关系,我们姑且把x到y这一步称为“R步”。你可以从y到z再走一R步。凡是通过从x开始的那些R步你所能达到的东西,我们都说成为关于R的x的“后代”。我们不能说凡是通过一个“有限数目的R步”你所能达到的东西,因为我们还没有对于“有限” 这个辞加以界说。我们只有借“后代”这个概念才能给它下一个界说。关于R的x的后代可以界说如下:我们先给关于R的一个“世传的”类下一个界说。

  这是有这样性质的一个类:凡是从这个类的一项通过一R步所达到的东西就又是这个类的一项。举例来说,“斯密”这个名称的性质是在父子关系中世传的,人性这种性质是在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中世传的。“如果y属于x所属于的每个关于R的世传的类,y就属于关于R的x的后代”,我现在说明这是什么意思。现在让我们把这个应用于普通的整数,用一个数目对于它下面紧接着的那个数目的关系来代替R。如果我们现在看一看关于这一个数目的0的后代,显然1是属于这个后代,因为1=0+1;而且,因为1属于0的后代,2也是如此;而且,因为2是如此,3也就是如此。这样下去,我们就得到一整套都属于0的后代的数目。我们可以把用所谓“数学归纳法”的证明应用于所有这些数目。数学归纳法是这样一个原理:如果一个性质属于0,并且属于有这个性质的任何数目下面紧接着的那个数目,那么,这个性质就属于所有的有限数。把“有限”数说明为0的后代,这是这个定义的直接结果。从前大家以为数学归纳法是一个原理,因为从前以为一切数目一定是有限的。这是一个错误。数学归纳法不是一个原理,而是一个定义。对于有些数目来说它是正确的,对于另一些数目来说它是不正确的。凡它能适用的数目就是有限数。举例来说,把1加到一个有限数上,这个有限数就增加了;一个无限数就不是这样。

  整个这个祖先关系学说不但对于数目说来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个理由,我们在提出数的定义来以前就创立了这个学说。

  现在我来讲一个东西,我名之为“关系算术”,这占了《数学原理》第二卷的后半本的篇幅。从数学的观点来看,这是我对于这部书最重要的贡献。我所说的“关系数” 是一种完全新的数,普通数是这种数的一种极其特殊化的例子。我发现,一切能用于普通序数的那些形式定律都能用于这一种一般得多的数。我也发现,关系数对于了解结构是很要紧的。

  有些辞(“结构”就是其中的一个),正如“等等”或者“系列”,虽然为人用得惯熟,却无确切的意义。借关系算术,“结构”这个概念就可以精确地加以界说。

  这一个问题里的基本定义是前面已经提到过的“次序的类似”或“相似”的定义。凡和关系有关的地方,这种东西所起的作用正和类似在类与类之间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类与类之间的类似就是一个一对一的关系的存在,把一类的每一项和另一类中的相关者连结到一起。P和Q两种关系之间的次序的类似就是指,有P领域对Q领域的那么一个相互关系产生者,凡是两项有P关系,它们的相关者就有Q关系,反之亦然。让我们举一个例证:假定P是已婚的政府官员的位次关系,Q是他们的妻子的位次关系,妻和丈夫的关系就使P领域和Q领域有这样的相互关系:只要是这些妻们有Q关系,他们的丈夫就有P关系,反之亦然。当P和Q两种关系在次序上是类似的时候,如果S是产生相互关系作用的那个关系,Q就是S和P的关系产物,而且是S的倒转。例如,在上面所举的那个例证中,如果x和y是两个妻,并且x对y有Q关系,而且,如果S是妻对丈夫的关系,那么,x就是对y的丈夫有P关系那样一个男人的妻,那就是说,Q和S与P的关系产物是同一关系,并且是S的倒转;S的倒转就是丈夫对妻的关系。凡P和Q是系列关系的时候,它们的相似在于它们的各项可以发生相互关系而不变换次序。但是相似这个概念可以用于一切有领域的关系,也就是,可以用于一切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范围和倒转范围是一种类型。

  我们现在说,一个P关系的关系数就是那些在次序上和P相类似的关系的类。这正有类于用次序的类似代替类的类似,用关系代替类的基数算术。加法、乘法和指数的定义有点儿类乎基数算术里的定义。加法和乘法都遵循结合定律。分配定律在一种形式中是适用的,但是,普通说来,在另一种形式中是不适用的。除了有关的关系的领域是有限的,交互定律是不适用的。举例来说,今有象自然数的系列的一个系列,在这个系列上加上两项。如果你把这两项加在开头的地方,这个新的系列就象是那个旧的系列;可是,如果你把这两项加在末尾,这个新的系列就不同了。无论什么时候,如果x对y有P关系,或x对y有Q关系,或x属于P的领域,y属于Q的领域,那么,P和Q两种关系之和就可以说是能适用于x与y之间的一种关系。根据这一个定义,一般说来,P与Q之和跟Q与P之和不同。不仅一般的关系数是如此,而且序数也是如此,如果其中之一或二者是无限的。

  序数是关系数的次一级的类,也就是能适用于“次序整然的”系列,“次序整然的” 系列其性质是:其中任何有若干项的次一级的类有一个第一项。坎特曾研究过超限序数,但是,据我所知,一般的关系数是在《数学原理》中第一次加以界说和研究的。

  一两个例证也许对于我们有帮助。假定你有若干对成一其个系列,你想按照上面解释选择公理的意思从这些对里形成一系列的选择。这个程序和基数算术里的程序十分近似,只是有一点不同,就是,我们现在是想把这些选择排成一个次序,而以前我们只是把它们算做一个类。此外又假定,正如我们讨论类的选择的时候那样,我们有三个组,(x1,x2,x3)、(y1,y2,y3)和(z1,z2,z3),我们想从这些里边弄出一个选择的系列来。这有种种办法。也许最简单的办法是这样:任何包含x1的选择出现在任何不包含的选择之先。在二者都包含x1或都不包含x1的那些选择之中,那些包含y1的选择出现在不包含y1的选择之先。在二者都包含或都不包含x1和y1的那些选择之中,那些包含z1的选择出现在那些不包含z1的选择之先。我们为尾数2和尾数3立下类似的规则。这样我们就得到所有可能有的选择,排成一个系列,这个系列的开头是(x1,y1,z1),最后是(x3,y3,z3)。显然这个系列是有二十七项,但是这里二十七这些数目已经不是象我们从前那个例子里的那样一个基数,而是一个序数了,也就是说,是特别一种关系数。由于在那些选择之中建立了一个次序,它和一个基数是有区别的,一个基数并不建立一个次序。只要我们只限于有限数,在序数与基数之间是没有重要的形式上的分别的;但是,有了无限数的时候,由于交互定律不起作用,其间的分别就变得重要了。

  在证明关系算术的形式定律的时候,我们常常有机会讨论系列的系列的系列。用下面这个实例,你在心中就可以得到一个具体形像:假定你要把一些砖堆积起来,而且,为的是把这件事说得更有趣,假定这是些金砖,你是在诺克司堡工作。我现在假定你先弄成一行砖,把每一块砖放在前一块的正东;你然后再弄一行,和第一行接触,但是是在第一行的正北;这样下去,你弄了许多行,到适当的程度而止。然后你在第一层的上面弄第二层,在第二层的上面弄第三层,这样下去,直到所有的砖都堆完为止。那么每一行就是一个系列,每一层是一个系列的系列,这一整堆是一个系列的系列的系列。我们可以用符号把这个过程代表如下:假定P是上层对下层的关系;P的领域是由各层而成;每一层是一系列的行。假定Q1是最高一层各行南对北的关系,Q2是第二层各行的这种关系,其余类推。Q的领域是一系列的行。在最高一层最南边的一行中,东对西的关系,我们称之为R11;在最高一层的第二行中,东对西的关系,我们称之为R12;其余类推,最后是Rmm,假定m是层的数目,n是每一层中行的数目。在这一个实例中,我是假定层数和行数是有限的,但是这是一个完全不必要的限制,有这一个限制只是为把这个实例弄得简单一点。在普通的语言里,所有这些都颇为复杂而冗长,但是用其符号来就变得简易了。假定?E是x对P的关系(这个关系就是x是P的领域的一项)。那么,F3就是F和F和F的关系产物。举例来说,单个的砖是对P有F3关系的一些项,那就是说,每个砖是P的领域的一项的领域的一项的领域的一项。在证明加法和乘法的结合定律的时候,我们需要这样的系列的系列的系列。

  如果两个关系数在次序上类似,我们可以说,它们产生相同的“结构”,但结构是略比这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因为它不限于二的关系,那就是说,二项之间的关系。在几何学里,三项或四项之间的关系是很重要的,怀特海原要在《数学原理》的第四卷里讨论这些关系。但是他做了不少预备工作之后,他的兴趣松懈下来,他放弃了这计划,而走向哲学去了。

  可是不难看出结构这个概念如何可以一般化。假定P和Q已经不是二的关系,而是三的关系,这样的关系有许多通俗的例子,如,“在……之间”和“嫉妒”。关于P和Q,我们可以说它们有相同的结构,如果能使它们有相互关系,凡在那个次序里xyz有P关系的时候,它们的相关者在相同的次序里就有Q关系,反之亦然。结构之为重要是有经验上的原因的,但是它的重要性也有纯粹是逻辑上的原因。如果两个关系有相同的结构,它们的逻辑上的性质是同一的,只是有一件:有赖于它们的领域的项的那些性质要除外。我所谓“逻辑的性质”是指能用逻辑术语表示的那些性质,不只是指能用逻辑证明的那些性质。对于系列关系加以界说的那三个特征就是一个例子,就是说,它们是不对称的、及物的、连接的。这些特征可以用逻辑术语表示出来;如果一个关系有其中之一的任何特征,每个在次序上和它类似的关系就也有这一个特征。每个关系数,不管是有限的或是无限的,是有这个数的任何关系的一个逻辑的性质。大体说来,凡关于一个关系你所能讲的话,不提有这个关系的各项,也不谈任何不能用逻辑术语表示的性质,都完全能适用于任何与你着手的关系相类似的关系。逻辑的和别的性质之间的区别是很重要的。举例来说,如果P是颜色之间的一种关系(例如虹里颜色的次序),是颜色之间的一种关系这么一个性质不属于在次序上与P类似的一切关系;但是是系列的那样的一个性质却是如此。再举一个较为复杂的例子:留声机器和灌片时原来的音乐在它们的逻辑的性质方面是分辩不出来的,虽然这两种东西所由成的实际材料是很不同的。

  另一个实例也许能帮助我们把结构这个概念解释明白。

  假定你知道某种语言的文句构造上的规则,但是,除了用于逻辑的一些字以外,你一个字也不认识,并且假定有人给了你用这种文字写出来的一个句子:这句话可以有的不同的意义是什么呢?这些意义的相同之点是什么呢?只要能使这整个句子具有意义(也就是说,在逻辑上讲得通),你对于每个单个的字可以赋予任何意义。那么,这句话就有很多可能的意义,也说不定是无限多,但是它们都有相同的逻辑结构。如果你的语言具备某些逻辑上的必要条件,使你的一些句子为真的那些事实也就有相同的结构。

  我认为关系算术是重要的,这不只是因为它是一个有趣的通则,也是因为它给人以对付结构所必需的一种符号技术。

  我一直认为,不熟悉数理逻辑的人很不容易了解“结构”的意义,而且,因为有这一种困难,在试图了解经验的世界的时候,他们很容易走错了路。仅是因为这个道理,关系算术这一个学说至今不大为世人所注意,我对此觉得十分惋惜。

  我之知道这个学说没有完全被人所忽略,是因为我在一九五六年出乎意料之外接到了柏林汉布特大学俞尔根·斯密教授的一封信。他告诉我,这个学说的一些部分在所谓 “辞典编辑问题”中曾经用过,这个问题是在于规定一种语言中字的字母排列,这种语言的字母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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