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9 中國時報
法官撰文論憲法疑慮 司院令勸導
劉鳳琴/台北報導
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在國務機要費案進入審判後,昨天再次為文表示法官無權作違憲判決,宜先聲請釋憲,裁定停止審判,待違憲疑慮消除,再繼續審判。因洪英花已兩度就個案為文發表意見,司法院認為不宜,已責令士林地方法院長陳宗鎮予以勸導。
因洪英花受訓三天,陳宗鎮昨天並未能聯繫上她,但晚間洪英花受訪時表示,她當過國代,對憲法問題很有興趣,而此案涉及憲法,釋字三七一號解釋明確指出,有憲法疑慮的案子,法官應先裁定停止審判,她探究的是憲法層次的問題,非針對個案。
上月三日國務機要費起訴後,洪英花及宜蘭地方法院黃瑞華均就此案提出憲法疑慮,司法院認有違法官謹言慎行的規定,因此通函各法院,要求法官不要就審判中或即將繫屬的具體案公開評論。
不料,昨天洪英花再度為文,質疑法院就國務機要費案開庭審判的合憲性。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昨天早上閱報後,艂Y召集內部人員開會研商要如何處置,有人建議送所屬法院自律委員會議處,但也有人認為前次的通函,並未指明違者該如何處置。且洪文並未具名說她是法官,僅署名任職士林地方法院,因此討論後決定由其任職的士林地院院長予以勸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