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部分教职员工致纽约“中国民主运动世界代表大会”公开信
纽约“中国民主运动世界代表大会”筹备组
暨法拉盛“中国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成员
刘东星 江举 郑国唐 杨秀蕊 刘培福 刘洪成 白鸿巍 张立君 范照瑞
林书武 林殷 董志飞 姜晓兰 邹洪义 陈庸斯 庞桂萍 王秋娥 陈东合
等先生/女士:
闻悉你们拟于2007年3月19日至21日在美国纽约召开“中国民主运动世界代表大会”,藉此宣告要组建一个统一的“中国民主党”,并于2020年之前“终结中共一党专制”。对此,我们深表赞赏和理解,并预祝大会成功。
虽然我们知道你们其实代表不了“中国民主党”,也无从推翻“中共一党专制”,但你们在国外谋生存、寻发展的聪明智慧却令人钦佩。
据你们的“主席”倪育贤向我们介绍,你们目前都还没有取得在美国合法居住的身份,都期待着能够在这次大会上多拍一些照片,呈交给当地的移民局和法庭,作为获得政治庇护的证据材料。据知,倪育贤“主席”每次为你们出具“证明材料”,都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且价格不菲。
为了确保你们不受骗上当,你们的利益免遭损失,我们建议,你们应当先到纽约法拉盛另外一家“中国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总部(距你们的筹备组办公室仅一街之隔)去了解情况,向他们的“主席”谢万军询问“中国民主党”的背景情况。此外,纽约另外还有一家“中国民主党世界同盟”(距你们的筹备组办公室仅两街之隔),他们的“主席”王军可能也会向你们提出一些忠告,指出这次大会实际上是对“中国民主党”的破坏。
也许倪育贤并没有告诉你们真实的情况:在美国,其实还有许多叫做“中国民主党”的组织,他们正准备向美国移民局和法庭质疑倪育贤为你们所出具的那些“证明材料”,这样有可能会导致你们的政治庇护案件悉数通不过。所以我们建议,你们应尽快恳求这些组织对你们手下留情,多加包容,万万不可同胞相煎。这些组织包括“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中国民主党协调服务平台”、“中国民主党海外筹委会”、“中国民主党海外后援会”、“中国民主党临时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党北美党部”、“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等等。
你们的“主席”倪育贤曾经是我们上海海运学院(现上海海事大学)的老同事,我们对他的品行和背景十分了解。姑且不论近年来他在纽约法拉盛109警察局的嫖娼案,以及在纽约长岛苏福克郡检察署的性侵幼女案,在此,我们谨向你们出示两份有关他过去生活作风问题和偷盗他人财物劣迹的原始档案材料(附信后),供你们参考。如果你们想了解更多的情况,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最后祝你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上海海事大学部分教职员工
2007年2月28日
上海海事大学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1550号
电话:+ 86 21 58855200
邮编:200135
人事处负责人:张秋荣
联系电话:58855200转3024
外事处
电话:+86 21 58855200转4566 或4010
传真:+86 21 58853909
保卫处
处长:曹永祥
副处长:胡根梁
政保科长:金萍
治安消防科科长:唐建新
户籍管理科副科长:王子田
电话:+86 21 58851963
电话:+86 21 58855200转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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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档案资料一)
上 海 海 运 学 院
沪海院人字(79)第271号
关于倪育贤问题的复查结论
倪育贤,男,34岁,上海川沙县人,家庭出身:自由职业,本人成份:学生,原上海海运学院远洋业务专业65级学生,现是川沙县花木五金厂工人。
文化大革命中倪育贤因政治和生活问题受审查,1970年3月经市革委会文教组批准开除学籍。
经复查:
倪育贤在文化大革命中所参加的一些活动,尚构不成政治上的错误,但在生活上确有错误,属玩弄女性,一犯再犯,现决定撤销1970年3月开除学籍的处分,重新在行政上给予记过处分,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安排工作,按70届大学毕业生待遇调正(调正的工资从调正之日起算,以前不补)。
上海海运学院
1979年9月28日
本人签字:本人在生活作风上曾有过错误,但没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倪育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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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档案资料二)
上 海 海 运 学 院
沪海院人字(83)第265号
关于给倪育贤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
倪育贤,男,1942年12月出生,1979年来我院图书馆工作。
经查实,倪育贤于1983年3月17日中午,将基础部教师徐XX同志停放在图书馆楼后边,自行车棚内的一辆自行车(未上锁)偷骑走。当问题暴露后,在组织追查下,才交出这辆自行车。在交待过程中,态度不老实,不是诚恳地知错认错,而是编造假情况,向崂山派出所报假案,欺骗组织,掩盖事实真相。组织上针对他的错误,分别多次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反复讲明政策,才交待了偷自行车的事实和经过情况,并先后作了两次检查,对错误有一定认识,态度有所转变,但尚需进一步端正。据此,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倪育贤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工资缓调一年(从1982年10月起至1983年9月)。
上海海运学院
1983年10月21日
本人签字:倪育贤
本人同意上述处理,但向崂山派出所报假案事发生在交待过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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