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丁小平身份的整个事件中,北大是始作俑者。有违法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 北大在丁小平身份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1) 北大的下属机构北京大学社会经济与文化研究中心是以盈利为目的。涉嫌违法国家高教法第二十四条。
2) 北大的下属机构北京大学社会经济与文化研究中心不属于国家高教法第三十五条所规范的组织。
3) 北大的下属机构北京大学社会经济与文化研究中心在其运作过程中,涉嫌违法国家高教法第三十八条。
分析的如果不对,欢迎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