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特殊企业概述
—办企业的法律问题讲座之七
作者:生意人
1. 研发股份有限公司
在美国很普遍的是,一个已经成立了的公司往往一方面往一个研发项目里自己投资,另一方面又同时在外头为这个项目找投资者。政府为了鼓励研究开发方面的投资,专门在税法中开了一条,让这些研发费用不以常规的资本积累计算,而是以企业消费的形式给予减税。可是,这些研发公司本身收入就低,没有收入,支出又大,所以这些优惠他们反而用不上。同时研究优惠则越给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研发股份有限公司R&DLP应运而生。该公司形式可允许这些R&DLP公司里可以用得上损失的人利用这些损失来给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收。当然,国会又想出了其他招数来制约R&DLP的税收优惠。在一九八六年通过的税改法案中,国会通过了关于“消极生意活动”的条例,大大地限制R&DLP税收优惠的实用性。
在大多数R&DLP公司里,做技术开发的公司是一般股东,投资的个人则是有限股东。各个个体投资者和研发公司成立的有限合股公司用投资者的钱开发了技术后又卖回给研发公司。同时投资者可以用赚的钱抵税。最终的结果是,投资者可抵税,公司得到了新技术,达到双赢。
2. 外销企业
如果你是美国公民,又准备向国外出口美国产品的话,你可以去登记一个外销企业(FSC),这种企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
一个外销企业首先要证明该企业的收入是来自国外,所以该企业必须在美国国内或某些指定的国家和地区成立,然后在这些地方有商业管理,商业操作,而且在这些地方有商业买卖。
如果以上的条件符合,在国外收入的部分营利可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