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采菊东篱/天是鹤家乡
去年夏天一个下午,我送女儿去音乐学校上课,在士加堡的Finch Ave. & Kennedy Rd. 十字路口的西边等待左转北行。黄灯亮了,由东到西的直线道上还有车子在冲。当我前面一辆也是等待左转的车子开走之后,黄灯已经转红灯了。我瞟了一下东边往西的路口,没有车子在等。我就赶快左转北上,在即将完成左转的时候,我突然发现一辆由东向西直行的车不顾红灯飞驰而来、撞向我的右侧车尾,那辆车撞完之后继续向西行进在路边停下,我因为不愿堵塞交通、继续北上,越过安全岛,做一个”U” 转、也来到十字路口的西北边。下车检查,车尾被撞了一片大约10公分直径的放射型的裂痕,但没有变形。举目看肇事者,是一个棕头发微胖的中年女性,她的车头也有一个大约15公分变形的伤痕。未成年的女儿轻轻地说:“她好像是一个孕妇”。于是我心生同情和怜悯。我们走近一些,四目对视时她对我重复说“对不起”(sorry )!下一步,我要找代理人。说起找律师,心里就涌上“辛酸泪”。我在加拿大住了十多年,吃亏吃得最多的经历是和“经纪”和“律师”打交道,稍不留神、就中招、我一直心有余悸。 经验告诉我,找律师、找代理,不要追求名气和学历,最重要的是要找一个敬业的、有人品的人—— 这是不容易的。1. 理论上说,转道的车要让直线的,左转的要让右转的。发生了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但是,等待左转的人也有行走的权利啊!当黄灯已经转红,如果等在路中央的车子依然不能左转,交通岂不会受阻?法律的作用是平衡利益和责任,并不是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去损害(或者是说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啊!2.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曾经很多次跟我说;一千元以下的损失不需要报警。我们的车,损伤都很轻,不报警又错在哪里呢?随便报警才是滥用警力、浪费纳税人的钱啊! 3. 当事人闯红灯撞了我的车,她向我道歉,我原谅了她,表示已经和解、放弃索赔。既然和解了,还需要报警、需要提供保险资料给对方吗?“一,当时那个路口是肯定没有等待的车辆的。人的眼睛虽然可以看得很远、很多,但注视的焦点往往只是对住某部分重要的场景,按照这个路口的转弯距离和我们撞车的地方来计算,在我目测路面状况时,这位“肇事者”还在较远的地方由东向西往亮着红灯的路口飞驰而来。如果有必要,我可以请专家做实验、出报告。” “二, 我等在路中,已经处在黄灯将要转绿灯的危险时刻,如果看到远处的车子在移动,还要等待它到达路口完全停下、我才可以转弯。若这样要求,我认为所有左转的车基本上是无法正常行走的。要明白,“左转的要让直行的”并不是表示左转的人不能享有转弯的机会和权利啊!”起立,坐下。第一个报的名是我。上去回答我的名字后,法官即宣布撤销对我的指控。我很奇怪和意外,觉得是自己听错了。 跟着“代理人”走到走廊,我问那位“法庭翻译”为什么? 他只是说:“你没事了,你的案子撤销了,详情不明”。 我刚才还在严阵以待,怎么会如此峰回路转?我想了解原因,拉住马先生问。这时那个黑人“证人”警察走过来对我的代理人说:“这个案子不应该撤,要让她们在法庭上讲几句,要不然对那位女子不公平。” 马先生沉默以答。那“肇事女子”的四千块修车费谁承担?我想结果可能有两个:如果那位女子买的是汽车“全保”,保险公司会付修车费,但修车的清单细节可能会受质疑;事件中因为没有他人需要为那位女子汽车的损坏承担责任,过错就变成了在她自己。因此保险费会猛涨,持续六年,事故记录要待六年后才可洗刷。如果她买的是“第三保”,四千块钱的修车费要她自掏腰包了。因为他已经报告了保险公司,即便是自费修车,但事故记录依然有,她为这事故记录付出的代价是被保险公司增加保险费。而且同样一加就是六年。 她的损失,将以万元以上计算。至于那位“证人”警官,为什么那么热衷于开庭审理、作 “证人”?不知道在多伦多有没有一种人,是专吃“证人饭”的。我一直不明白:事故发生在士加堡,隔两条大道就有一个警局。为什么要跑到Downtown去立案?这位女子原来认识他??—— 我不得而知。 警察已检测了我的车,明白被损坏程度轻微(一千元以下),又听我讲述了我们“和解”的整个过程;他曾和“肇事人”当场通了好几通电话、连她是否怀孕都作了确定。如此这般,他怎么还是轻易听信肇事人一面之词,指控我“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报警”呢?(这些可能需要马先生这样的专家来解画。)难道他不知道:告票一旦发出,被告如果请代理,马上要支付四百加元的代理费,在大约一年的排期审理的等待中,“被告”要承受漫长时间的心理压力。而撞我车的“肇事人”,反而一点事都没有。经此一役,朋友感叹曰:“好人没得做”。我以为,做好事没有错。重要的是要学会同时保护自己。要假设被你原谅和宽容的人也许不领情,也许会得寸进尺、倒打一耙。要是这样想,当时就会和她写一张有双方签名的“和解”字条。结果就不会有纠缠了自己整整一年的麻烦。在一桩有疑议、没有证人的小型交通案件里,如果想用司法手段去解决,最后的结果通常是没有赢家的。即便你不请代理人省下一笔“代理费”,你依然要花时间,几次去法庭,要写事件经过报告或是答辩词,要回答提问,还有交通费、停车费等等费用。如果请代理,四百元是省不掉的。万一不幸碰上只管赚钱、不负责任的代理人,随时会帮倒忙。在这个物化的社会,我发现不负责任的“律师”和“代理人”比负责任的多。
我心想,我的车损伤这么小,人家已经那么内疚地道歉了,又是一个“孕妇”。算了,原谅她吧。于是微笑着答:没关系!不要担心!没问题。( it’s ok, don’t worry , it’s no problem )
我们站在行人道上沉默了好久,彼此都没有动作。大概过了5分钟,她问我:“it’s ok ? It’s ok ?”?
我答:“ it’s ok ”!
我女儿也帮我说:“ it was very minor accident, just a little scratch”.
我接着对她说 :“You can go”。
我们就上车走了。
路上,女儿说:“我想学点人生经验,你跟我说说为什么这样处理? ”
我向女儿解释:“人家是‘无意的过失’;我的车又没有太大的损伤;又是一个‘孕妇’。就原谅她算了,要不然,冲红灯导致交通事故的惩罚也是很严重的。”
当我开车回家时,发现后保险架掉下来,车行说:换一个保险架500元,如果不换只是修一修,70元。朋友说我傻,当时怎么不向她索赔。其实我一生真的没有索赔的经验,觉得很不好意思,如赖人一样,想到女儿坐在付座上没有事,已是大幸。大家都没事损失一点金钱,就认了。
我和女儿随后去欧洲渡暑假。九月份回来打开的第一封信,就是Downtown 警察局发来的一封约谈信。
一见面,除了检查驾驶执照和保险证明外,就是三张告票。
警察说,那个女人记住了我的车牌号码,后来到警察局报案。说我“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报警,不提供资料给对方”“不顾而去”(这也是告票上告我的理由。)。警察要我向他介绍事情经过,但告诉我,根据法律,我有权不说。我为了取消这些告票,向警察陈述了事情的过程,推理事件,认为给我这三张告票不合理。警察记录完毕后,问我“认不认罪”?我说我当然不会“认罪”,这个当事人以怨报德,我要请律师帮助。警察说:“不顾而去”的告票取消了,因为其他的两张,我必须要上法庭,他将会出庭作证。他给我一张名片,要我未来的“代理人”给他电话。我问他,如果这份“谈话笔录”要在未来出庭时当证据的话,那现在要让我查看一遍,若无误,我签字,他要给我一份复印件,这才可以当证据。警察不愿意把这份口供给我备份,我们争执了很久,女儿在一旁吓得泣不成声。警察还是坚持这份口供不给我,但声明它随时都是“垃圾”,不起作用。
去了好几个告票事务所,听他们的秘书一开口,很多人法律基本常识欠缺,让人没信心。我想起一位冲了几次红灯、收过三次告票的朋友。致电给他的太太,他们说很满意最后的结果,建议我也找士加堡的马XX告票中心。怀着一半的信任和一半的怀疑,我登上他们的楼梯。和秘书一谈话,感觉就很好,见了“代理人”马先生,信心开始有了。
我把事件经过告诉了马先生,也谈了我的疑惑:
4. 这个案子,是一个“一对一”的案子。就是说,大家都没有证人。按法律而言,起诉的人有举证的责任。现在他们换了一个位置,起诉的人变成了检察官,当事人变成了“证人”,那个仅仅是听我说的警察也变成了指正我的证人,依据还有那份没有得到我认同的“谈话笔录”。这样的安排对我公平吗?
5. 西方的法律精神是“宁漏不枉”,“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啊!现在,这样的阵势好像在导演一场戏的感觉。难道加拿大的交通法律如此儿戏?
6. 我所叙述的故事很真实:因为车子损害不重,我体谅对方是“孕妇”(后来发现不是),对方又有歉意,我接受道歉、放弃赔偿,走了,这故事的线索发展很合理。
7. 推理一下她,这位当事人如果不是闯红灯,她的车子损害比我严重,为什么还向我道歉?如果我错,我和她站在一起十来分钟,她有足够的时间向我要资料、为什么不做?原因只有一个:她错了,她得到了原谅。如果已经和解。后来又反悔,上了法庭,她需要自圆其说。若想编另一个版本指控我,要有故事的发展逻辑,理据要让法官信服,这不容易。
8. 她提供给警察的修车费用是四千元,撞伤的是车头一角,修车的明细表里面却罗列了修车门、换车镜、用最豪华的车灯替代很普通的旧车灯,这些细节说明她通过夸张的“修车”手段在讹诈我。以此推断,她的品格和诚信有问题 —— 她单方面的口供是不可信的。
9. 西方社会执法是严格的,但也讲究“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是硬的,人情是柔的。整个案件是我对她无意的过失表现了宽容和仁慈,她却得寸进尺、昧着良心反咬一口、赖上我。这些因素难道法官不会去考量?
人到中年,我是尽量遵循“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处世原则。但是如果事情到来了避不开,我依然会冷静地去面对。这件事,让我想起伊索寓言里的“农夫和蛇”的故事,我感到被人恩将仇报的愤怒。我下定决心,一定要为这些指控抗辩到底。
我对马先生说:
“这件案子的档案里的那位警察的笔录不应该作为证词,我当时就有异议。不管内容对我是否有利,它在法律上不合程序。在加拿大的司法制度下,警察没有特权“。
”这场诉讼我决不认罪,我一定会奉陪到底,我愿意为此付出一切代价 —— 为了公道,也为了尊严。这件事就拜托你了,希望你尽力而为,如果你尽力了,即便是输了,我也不介意,但是你一定要全心全意帮我”。
马先生问我:“你在转弯之前,有没有察看对面左侧由东向西行的道路?当时的环境是没有障碍物挡住你,你怎么没有发现她的车?”我答:
马先生说:“好,在法庭上,你就表达你的这个观点。”
马先生总结性的答复既专业又明确:
他表示很同情我的遭遇;同意推翻警察的谈话笔录的“证据”;
他会质疑对方的诚信和令人怀疑的“修理费”。
他也相信我的口供合乎事件发展的逻辑。
他的态度非常和蔼。综合他的言行,我觉得这是一个可以信赖的人。
我静静地等待开庭的日子。
第一次开庭在Downtown 的Queen st.法院,女儿学校请假,我花几个小时去重读自己原来书写的事件陈述和事故交通图,重温约一年前的旧事。开庭时,我见到了检察官和那个想做“证人”的警察。但是,那位女当事人请假缺席、要求改期,法官允许了她的请求。
“代理人”和“证人警察”因为还有其他案子需要继续留下。我们母女白跑一趟,我觉得对我有些不公平。
我和马先生交流,觉得有必要和相关的部门做一些解释和沟通。马先生不置可否。但是我相信,如果有机会,他会做的。
本月17日,我们第二次上法庭。三点钟按时到达,在庭外我看见一个西亚面孔的中年男人伴着“肇事女子”和过来作“证人”的黑人警察交谈,表情落寞。一会儿,法官上庭,助理带着一大叠的案件档案。
我转头顾视没有进法庭、一直坐在椅子上的“肇事女子”和那位男伴,依然是一副落寞、失望、无助的表情。
马先生说:“检察官说这个案子没有证人,大家各说各话,案子审下去没有意义。至于细节,明天以后你可以来电,我详细告诉你,现在我还有别的案子要上法庭。”
我心想,“没有证人”又不是现在才改变的事实,案子上来之前,就呈现“一对一”的局面,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怎能不知道?
我觉得,应该是我的代理人在两次开庭之中作了沟通,检察官经过了解、推理、判断,相信我供词的可信,最后才决定撤销的。
但是撤销,也应有法理依据,“没有证人”是最合法的理由。
仔细想,她可能就是因为贪念,掉进了修车行的陷阱。
从发生车祸开始,她很紧张和内疚,诚意向我道歉。我觉得这女子并不是一个很狡诈、没有良知的人。我们的事故,因为和解、本来已经大事化小了。她的修车费,不会超过一千元,因为自己闯红灯,她应该当付钱买教训。后来她可能是听信了无良车行的老板或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的周围人的怂恿,以为可以用诉讼的方式得到额外的好处,提前为自己的汽车作了“翻新”,殊不知修车行只用出一张修车的清单就赚了一笔钱,但不符合事实的“修车费用”却为她留下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她也不相信世界上会有一些人是因为同情、仁慈和体谅,宁愿选择自己承担微小的损失而去息事宁人。
她没有明白,凡是一相情愿的事情,如果结果相反,承担后果的不是为她“出谋划策”的他人、而是她自己—— 这是重要的人生经验。
这个苦果,她吃定了。
我因为宽容和体谅,反成了受害者,检察官明白真相,还了我公道,这位“证人”警官反而主张要开庭,要给“肇事人”“公平”。相关部门是不是有规定?法庭一旦开审,不管他这个“证人”的证词可不可采用,他一上庭,就可以以此拿到“证人”津贴?法庭一个下午有很多案子在审理,如此一单接一单地上庭作“证人”,当然“唯恐天下不乱”。多伦多司法制度被人“善用”到怎样的程度?—— 我不得而知。
万一上来的案子败诉了,那就全军覆没。如果法官判下的结果是各打五十大板,虽然双方的保险公司负担了各自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是吃素的猫啊!它后续有来。六年的记录和增加的保险费不会比“私了”低。要不然,保险公司成百上千的工作人员和经纪谁来养?
人们都希望全赢,但何其容易?它需要“天时、地利、人和”,缺少一项,就危险。
生命里有意义、值得去做、会给你带来快乐的事太多了,何必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年以继月地把自己纠缠在那种不愉快的诉讼阴影里?
我认为,最有智慧的选择还是和解。
我们聪明、智慧的祖先有古训: 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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