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你不知道,不要求,不在乎….....】,我還是要保障你的人權!

即使【你不知道,不要求,不在乎….....】,我還是要保障你的人權!

參院通過的HR4437移民提案激化了一系列反移民的風潮。策劃一系列移民相關專題報導的記者陸雨,在專題出檯前問我: 「我訪問了一些非法移民,他們講的內容很精彩,不過,我拍攝到他們的正面,不知道鏡頭需不需要特別處理? 」 我的回答是: 「所有非法移民的臉都需要打上馬賽克(mosaic)。」

「打馬賽克」,是我們電子媒體專業的用語,意思是利用特殊剪接效果,讓部分畫面呈現模糊的影像。這種特殊處理在許多電視節目上很常見:有些受訪者會對記者「明示」要求他/她的臉不要出現,有的還要求我們為他們變聲。其他像是畫面牽涉未成年人的鏡頭,或是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拍攝入鏡,為了保護受訪當事人的隱私,這些新聞畫面播出前我們都得先「加工」。另外,影像的模糊處理也適用於「可能有爭議」或是「不適合在電視上播放」的新聞畫面:裸露的,恐怖的,血腥的,暴力的鏡頭等等,我們對畫面「加工」是保護電視前廣大閱聽人的收視權益 。

至於本台記者採訪的非法移民,明知自己接受的是專門蒐取影音的電視台記者訪問,訪問前後又沒有「約法三章」要求我們要為他們遮掩身份,再加上他們的臉只出現在我們這個中文新聞裡,是一般美國大眾/執法單位都不看的,為什麼我們要「多此一舉」呢?

訪問非法移民,在他們被拍攝的臉上打了馬賽克,其實是我們身為媒體人的專業良心和道德判斷。

其實非法移民缺乏合法居留身份,隨時可能被遞解出境,說穿了,就像過街老鼠,反正,你得罪了他們,他們也無法告你。但是基於保障人權的原則,我們還是堅持,【即使你不知道,不要求,不在乎….我還是要保障你的人權】!而這個原則是我從10多年前一場刻骨銘心的採訪經驗/教訓/悔恨中學來的。

10多年前,台灣衛生署正大力推動「腦死即是法定死亡」的規定,在這條規定實施前,很多等待器官捐贈的病患,往往因為死亡的定義過於嚴格,導致摘取來的器官無法使用。本法實施後,有心捐贈器官的植物人,或是嚴重車禍傷重的家屬得以在死者器官還新鮮能用時摘取移植,遺愛人間。當時社會上有一名被判死刑的重刑犯,生前許諾捐出身上所有可用器官,在台灣的電視台主跑醫藥路線的我和主跑司法路線的記者就聯合採訪這條「死囚捐贈器官」的新聞。死囚行刑的部分由我的同事負責,我則在台北某大醫院待命,等著採訪屍體運達的新聞。沒想到刑場上已經槍決的死刑犯一抵達醫院居然還有呼吸和心跳,醫生無法宣判腦死依法摘取器官,只得又送回刑場,進行【二度槍決】。

這則死囚捐器官的新聞召來了全台灣的平面和電子媒體採訪,聚在某醫院的移植病房走廊的除了記者,當然也包括了等著見兒子最後一面的死囚家屬。聽到「已經槍決的兒子必須再死一次」的二次死刑宣判,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死囚雙親,面對三家無線電視台的鏡頭涕泗縱橫。至於我,則對自己親眼見證這條台灣醫界和司法史上空前大新聞感到很滿意,卻沒料到,這條新聞給我的滿足竟是這麼短暫。

當時,台灣只有三家無線電視台。其他兩個友台同業做的這條新聞同樣精彩,但是,其中一名友台同業在播出死囚家屬訪問的片段時,用馬賽克遮住了死囚雙親的悲傷的臉。看那一台的觀眾當然也就看不到那個老淚縱橫的悲情畫面。即使當時我的主管壓根沒有對我原音原貌呈現喪家訪問的處理方式有任何不滿,但是電視上那個出現在友台的震撼畫面已讓我久久無法自已。

【一個兒子是殺人犯的父母,顏面掃地的事實,經過我們鏡頭的公諸於世,未來要如何自處】? 【為人父母者,自己骨肉受到當下法令最嚴格的制裁,哪敢奢望媒體顧及他的隱私權】? 【殺人償命的兒子,儘管一命抵一命,但是面對槍決兩次的殘酷事實,白髮人又如何能設想到他們自己的人權】?我竟完全沒顧到喪家的感受!

時隔多年後,當我理直氣壯的將新聞理念傳遞給後進新聞同仁的當下,也又無奈,悔恨的.被迫溫習了我那段痛苦的新聞記憶。那是一個年少輕狂的電視台記者,利用手中的公器做武器,【槍殺】了一對喪子白髮人的人權和尊嚴:只因為我將受訪者的【不知道,不要求,不在乎】視為理所當然。

行文至此,我想到了去年紐約時報記者朱蒂.米勒因為拒絕透露美國中央情報局探員身分洩密案的消息來源而入獄的新聞。雖然我知道,即使我們不為那些非法移民打上馬賽克,美國的執法單位因為看了我們的新聞而循線逮捕他們的機率是微乎其微,但是身為媒體從業人員,掌握龐大的公器和資源,我仍然堅持:

【即使你不知道,不要求,不在乎….我還是要保障你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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