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大公害

闲看门中月,思耕心上田。
打印 被阅读次数

警察----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大公害


先肯定一下,警察有起到一定的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但那是我们纳税人拿出高额银子买他们干的,口头上感谢一下可也,不需要感恩戴德的。我等在生产线上灰头土脸地干得头晕脑胀之时,从来没有看到过警察过来满含热泪地感谢我们。

再甄别一下,那些披着警皮的财狼,作奸犯科,贪污受贿的,也不在我们这次讨论范围。

这里,只论述一般的警察,一般的警务作业。现在的警察,打击真正的恶性犯罪效率极低,反而动不动就对普通平民使暴力、动武器,造成人民对于自己饲养、雇佣 的警察如惊弓之鸟。 2007年10月14日凌晨,刚届不惑之年的波兰新移民齐康斯基从德国乘飞机抵达温哥华机场,却被几个警察致死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四个五大三粗的武装警察,与一个饿累了十几个小时的中年旅客在一米距离内已经说话了,人家也举起了空着的双手,为什么还要电击人家?为什么人家已经倒下了还要再次电击以致死亡?最近又一例,有一家夫妻带着幼子正常在公路开车,一个警察说人家超速,人家不同意,一句话不服,警察立即就把人家电倒在地痛苦地喊叫,再拷起来塞入监牢。又闻2007年11月13日,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尹方明在医院不远处,被巡警已查明身份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发生争执,警察近距离开枪将该医生打死。警察施暴已经达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谁给你们这么大的权力?如果说法律允许这样,那么这个混帐法律就应该废除或修改。例子成千成万,那些凭常识和身份就可以知道是一般良民的人、手上没有武器没做暴力反抗的人,只因一言不合,警察就拿手铐、警棍、电枪大力施暴。这是对人民的侵犯,这是对人权的侵犯,这是仆人对主人的犯上作乱。他们即使有罪错,也应该由法庭审理后依法处罚,你仆人警察没有权利伤害他们的身心。武器只能对正在行凶、对警察本身有生命危害的,或恶性犯罪拘捕逃跑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其他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

经常,警察用警棍、电枪对不作武力对抗的教师、医生、护士、会计、店员、抱着孩子的母亲、商店购物的顾客等等的和平公民使用,其性质与恐怖分子对他们施暴完全相同,都是使人民身心受伤,都是造成社会恐惧,性质完全等同!

警察,不管我们多么不愿意相信,事实上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大公害,这个性质要引起社会共识,大家起而讨之。一个文明的社会,是到了要修订法例,从严治警的时候了。

长久以来,法律走上了一条邪路,社会铸造了一个错误,赋以任何一个披着警皮的人至高无上的权力。任何人(包括一些假警察)只要一旦披上警皮,就拥有无上权力,就代表绝对正确。

积习已经让我们大众习惯了,穿着一身警皮,板着一脸道貌岸然的正气的警察,就可以冠冕堂皇地侵犯人权。你轻轻地驳一句嘴,他就可以即刻发威对你滥施酷刑、大打出手。其实,抛开积习观念,深究一下,他警察也是普通公民之一,在现场没有严重犯罪、没有武力对抗的前提下动武,就是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人身伤害,是一种犯罪。

如果一个人没有被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犯罪,那么他就被假定是无罪的。而不是反过来,我要时时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没犯罪,我才是无罪的。

同理,警用武器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使用是绝对必要的,就不得使用。而不是反过来,要我们受伤害者去找足够的证据证明你使用武器不当才算是不当(能够找到这种有力的证据是极少数的机会的)。要把原先颠倒的是非标准再颠倒过来。

要回到正确的法理精神上面来,要修改现行法规,要明确规定:警用武器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都是犯法的(不同于战争年代的军队使用武器),除非当时严重罪案正在发生,警员或他人的人身受到严重威胁或财产正在受到严重破坏。

英国有长期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警察不带武器巡逻执勤,维护一般性社会治安是可以的,遇到恶性案件可以召唤特警支援。因此,现今我们的警察带着武器,只是被规定限用少用,则是完全可行的。

让我们公民,这个社会的主人喊出一句口号:警用武器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都是犯法的,除非有足够证据支持符合明文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