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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与性: 女囚的堕胎权
汉字中,人在四面墙中立,这是一个“囚”字。除了那些相信自己是在为正义事业而献身的仁人志士以外,似乎没什么人心甘情愿地做阶下囚—毕竟监狱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地方。
安娜从见到萧索的电网那一刻起,便浑身发抖,发誓下半生好好做人。在路易斯安纳州,安娜对外称自己从事“服务业”,实际上是挂羊头卖狗肉,就是打着按摩院的旗号组织卖淫。作为一名刚刚起家的老鸨,创业艰难,她不得不经常身先士卒出面接客。安娜有一奇特的嗜好:专接老叟为客。一来,老人大多腰包里有点钱;二来,他们办那事不毛手毛脚;三来,他们有速战速决的好处,可以提高安娜的挣钱效率。
1997年7月锒铛入狱的时候,安娜刚刚跟一位七十岁的老先生做完交易。关进监狱一个月,她开始感觉头晕恶心。安娜的直觉警告她苗头不对。经过监狱的许可,安娜做了免费的医疗化验。当“怀孕五周”的化验结果交到她手上时,安娜沮丧之极,想到本来专接老先生是为了赚快钱和避免怀孕, 没想到老叟也播种。她立刻报告狱警“我要堕胎,否则,我这个孩子长大成人看不到他爸爸!”
几天以后,安娜收到了监狱的回覆信,交待她说依据监狱规章,囚犯必须得到法院许可后才允许堕胎。而且,由于堕胎不是急诊,安娜要自行负担手术费用和来往医院的交通费。这封信还建议她请位律师帮助完成这些程序。安娜老大不愿意:要打掉自己肚子里的东西居然要法院同意?她翻翻黄页,随便给一名叫菲利普的律师打了电话。正巧菲利普的太太也刚刚怀孕,他正沉浸在将为人父的快乐中。不等听安娜把话说明白,就一口答应下来。几天后,菲利普律师代表安娜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放她出来做产前保养,却忘了提堕胎的事。安娜眼看着自己的肚子每天充气一样膨胀起来,掐指算算,怀孕已经二十五周了,可是法院命令的事还是没有音信。生命比堕胎更重要,安娜不得不气急败坏地准备做个伟大的母亲。但是她对“管到肚子里”的监狱愈加耿耿于怀,决定控告堕胎必须经过法院批准这种规章违宪,以避免以后进来的姐妹们再受其害。
菲利普也愿将功赎罪,帮她处理这个违宪的案子。为了避免名声扫地,菲利普果真深思熟虑起草了一份起诉书状告监狱。起诉的理由有二:其一,原告安娜在监狱服刑期间没法堕胎,监狱明知故犯地侵犯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条款;其二,堕胎手术本应该属于“严重紧急”的医疗需要,监狱故意漠视拖延而不顾因此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这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的第八条。
监狱对安娜的指控一一做出申辩:首先,虽然妇女有权堕胎,但是并没有宪法权利去接受公共资助的、非手术性质的堕胎;其次,监狱并没有完全拒绝安娜的堕胎请求,只是要求她完成一些手续来行使这项权利;再次,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法律明确要求监狱去保证每个囚犯都无须得到法院命令就可以到私人堕胎机构堕胎。由于路易斯安纳州的公共政策保护未出生胎儿,所以州法禁止政府资助堕胎。最后,路易斯安那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堕胎是严重紧急的医疗需要。总之,监狱申辩自己没有违反宪法。
接到这个棘手的官司后,法院要决定安娜的宪法权利是不是被监狱侵犯。对于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个人权利,美国最高法院此前曾经判决,在胎儿能够独立成活前,妇女有宪法权利决定是否堕胎,不受政府的干预。从那时起,妇女的堕胎权与州法限制之间便格格不入。不过,囚犯与自由人又有区别。虽然囚犯与宪法之间没有密不透风的铁幕阻隔,但是为了惩罚的目的和管教的需要,囚犯的许多权利都必须受到限制。当一条监规妨碍囚犯的宪法权利时,违宪审查就只限于合理标准。怎样才算合理?一是手段与合法的政府目的之间有合理联系;二是法律给囚犯们预留了其他方式来行使权利;三是监规的行使对于监狱员工和囚犯们没有过份影响;四是监规没有夸大监狱的管理需要。所以,只要监规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合理的政府利益,监狱这种“多管闲事”的做法就没有违宪。
监狱应诉时指出,路易斯安纳州的公共政策保护胎儿自然出生,并立法禁止政府资助堕胎机构。没错。美国很多州都是通过分配政府资金的方法来引导公共政策的实施,这也是与保护胎儿自然出生的政策相辅相成的手段之一。如果路易斯安纳州政府应安娜的要求花公币给她堕胎,那么这反倒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最后,狱方说服了法庭。
虽然安娜打输了官司,但心情平和了:上帝给我孩子做礼物,还不如笑纳了。据说,老父少母生的孩子聪明。菲利普惦记着他的律师费,便专门跑到监狱向安娜讨要。安娜倒不急不火,隔着铁窗跟菲利普讨价还价:“我现在落难,手头又紧。咱们还是以专业服务抵专业服务吧。等我出去后,东山再起,到我的按摩院来,全套服务,全都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