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法:调查胡紫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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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法:调查胡紫薇(3)

作者:谢盛友

敬告读者朋友,胡紫薇这一课,不仅在网络论坛,也在德国大学的课堂。不仅在欧洲,也在神州。不仅在文章里,也在餐馆的店堂里。不仅在暗夜思考里,也在暗夜“梦游”里。上胡紫薇这一课,不仅与黑毛华人,也与红毛白人。现在无法一一回答读者的提问。等下课, 我会写检查,向读者坦白交待。交待不清楚,你甚至可以把我杀了,但是,你得不到什么,二十年在德国算白混,一无所有,只存良心。

现在没时间,先工作,先调查胡紫薇,等胡紫薇水落石出后,才有时间检查谢盛友。今天能向我的新读者坦白交待的是,在我的文章里,“伟大正确”指的是党,不是指人。党误会,没关系,友误解,很伤心。

胡紫薇现在人在哪里? 该不该罪? 如何罪?谁罪?至少我认为,应该由法罪,而不是由人罪。
2007年八月,德国总理接见李大同的当天,德国mdr广播电视台同步采访我,要求我与德国民众谈谈中国新闻法的可能性。本来好好的一件事,被默克尔与达赖喇嘛一会儿,全玩蛋。(参见:当“德国小姐”遇到了“中国先生”——透视中德新关系的新问题)辛辛苦苦建立的中德法治对话,毁于一旦。

我们中国人目前还没有新闻法,但并不是不需要新闻法。需要法治者,当然一直在呼吁。喜欢人治者,当然拒绝呼吁。
新闻媒体,无论是报纸,还是电视电台,都应该是民众舆论介入政府和国家事务管理和行使监督权利的工具,又是支持和帮助政府科学有效、稳定地统治国家的一种有力武器。

我们中国人的前辈都曾积极呼吁,比如前人民日报总编辑胡绩伟,1988年、1989年万里出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时,曾提出该届人大常委会要制定新闻法,但到了1989年6月被玩蛋。

老中元老陈云曾说:“我们不能制定《新闻法》,如果制定了《新闻法》,就把我们自己的手脚捆住了。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我们就是钻了国民党的《新闻法》的空子,办了我们的《新华日报》,揭露国民党的腐败黑暗,如果我们搞了《新闻法》,那岂不是……”。

在西方法治国家,民众把新闻媒体称作除立法、政府(行政、执法)、司法三权分离外的第四种权力——保障宪法赋予公民之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而这三大自由权利,都是公民所享有的天赋人权,也就是民主和文明社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对于一个民主国家来说,新闻自由就好比压力锅的阀,当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它会自动开启,释放一部分压力以保证压力锅的安全;如果阀打不开,压力达到一定程度,再厚的高压锅也会承受不住而爆炸的。

我们中国人并非什么时候都害怕新闻法。早在1949年之前,在我们“伟大正确”接班之前,在袁世凯政府时期,政府就制定了新闻出版法律。如1914年(民国三年),由袁世凯制定的中国第一部《出版法》,共23条,当年12月5日公布施行后,废止1914年4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报纸条例》——法律的效力高于条例;1930年12月16日(民国十九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第二部《出版法》,6章44条,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又有多项修正案公布并施行。

到了1987年,“伟大正确十三大”首次提出“加快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步伐”,此后新闻立法的呼声几乎从未停止过, 但是,却一年比一年热度降低。
老报人张恨水说,我们没有新闻,开头就是“几月以来”,这不是新闻,是历史。我们中国人办报,丧失了媒体的客观、公正、民意、独立的立场。

胡紫薇不明朗,我们中国人没有新闻法的一天,我要上课,你可以逃课,我不当逃兵。

下一课,新闻自由:调查胡紫薇(4)

写于2008年2月7日,德国班贝克 

风中秋叶 发表评论于
我认为有关新闻媒体法的立法早晚会有,时间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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