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修改的防震减灾法

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听取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抢险及救灾工作情况的汇报后,在讲话中指出,要研究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抗震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法律保障。
  《防震减灾法》修订建议
  根据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将在6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
  《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早在几年前就由国家地震局牵头启动。目前尚不知此次修订的具体内容,不过汶川大地震后,已经有很多民众对此提出了具体意见。
  
意见首先集中在地震信息的发布上。按现行《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预报的发布权在政府,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该法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不少意见认为,这种规定限制了地震预报的信息公开,使地震前的各种变化信息,埋没在官僚体系的层层上报和研究会议中。建议修改《防震减灾法》时改变地震预报制度,赋予地震部门地震更为独立的预报发布权,对地震研究工作人员发布预测信息等放松管制。
  此外,还有意见认为,应该增加对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
  《防震减灾法》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但对何为 “重大建设工程”,目前并无明确界定。这些意见认为,应当明确将学校、医院等建筑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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