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一初字第74号
原告昆明高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炳文,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尧宗梁,国浩律师集团(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褚中志,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曹文华、李瑜,云南兴天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恒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尘,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孔钜,云南实力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刘家营村股份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绍昆,该公司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高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云南恒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刘家营村股份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高峰机械制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