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德与私德的重构 ---- 张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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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德———私德,本是古老价值,又是当代规范,谈何重构呢?恰恰这个恒久伦理,关乎国民素质和人际关系方面值得反思之处,姑妄论之,旨在抛砖引玉。

中国传统伦理注重人际关系。众所周知,四书五经、三纲五常,处处闪耀着做人处世、自我完善的智慧光芒。这本是中华文明的长处,但实际却有其弊端。相信我们都有这样的切身感受:凡有国人的地方,人际关系就特别复杂。

其实,早在百年之前,即上世纪初的世纪之交,文化先知梁启超也曾经历过中华文明这一怪圈,痛切地发出过类似的叹息,他的系列文章《新民说》,就有《论公德》和《论私德》的重要章节,最早提出了公德———私德这一极为重大的课题,祈望用新道德来改变国民素质。

何谓公德、私德?梁启超下的定义是:“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二者皆人生所不可缺之具也。”按此定义,我们可以把私德和公德通俗地称之为“私人伦理”、“公共伦理”,或曰“个人道德”、“社会道德”。在梁启超看来,公德比私德更为根本、更为重要。全部道德的核心就是利群。但如何“利群”?公德在伦理道德体系中如何体现纲领性作用?他的回答模棱两可,未能触及要害。

当代有学者把道德分成社会性道德和宗教性道德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是:宗教性道德是个人选择的人生意义和终极关怀,是个体追求的最高价值,与信仰相关联;社会性道德是某一时代社会中的群体(民族、国家、集团、党派)的客观要求,为个体所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与法律风习相关联。前者,未必每个人都能做到;后者,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须坚决履行。

显然,这种观点找到了社会性契约义务和个人道德修养之间的原则性区别,为公德———私德理论构建了一个恰当的整体框架。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德产生于社会契约之后,法律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通的社会契约。由此派生出“绝对命令”的道德准则:每一个缔约者都是自由平等的,都期望社会契约得到普遍遵守,都必须自觉地用社会契约约束自己的行为,使社会契约成为自己的意志。因此,一个好的道德体系,当以公德为主而以私德为辅。

这绝不意味着私德无足轻重,社会契约执行得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多数人的私德水准。这样公德和私德就成为相互依存的共同体。公德与私德有时还重叠交叉在一起,须作仔细的辨析。公德是以社会契约为轴心的,遵守社会契约是道德的底线,对它的违反则从根本上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关系,使其他更高层次的道德标准无从谈起。因此,当公德与私德发生冲突时,毫不例外地应以公德为准。譬如,朋友在商业活动中遇到困难向你相求,按一般的道德准则是“帮助朋友”,但如果你的朋友是在故意“逃废银行债务”或“偷税漏税”,违反了社会契约即法律的公德性要求,正确的选择当是坚决拒绝。对公德性的法则、规范要无条件地遵守、执行,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正确地区分社会性道德和个人性道德的关系,目的是对症下药,对于公德和私德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英国哲学家密尔对此也有过清晰的界定: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简言之,对私德问题只应采取劝导方法,对公德问题则应采取强制或准强制方法。

公德为主,并非轻视忽略传统文化的私德理论,而是主张把它放在一个恰当的位置上,即放在公德的基础上。我们不赞成把私德作为道德的基础,但主张把私德作为更高层次的个人修养。当前个人自我完善须大力倡导,对此传统文化弥足珍贵,须继承发扬。以公德为主就是突出了道德的底线,即自觉遵守维护公共伦理和社会契约。如果一个人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还奢谈什么更高层次的私德修养?

当下道德体系重构的任务,首当其冲是要在完善公共法则和社会契约上下功夫。在法权理念上,国人似乎先天不足,很不习惯,甚至抵触。其实,这一课必须补上。我以为,结合建设和谐社会,重构公德———私德道德体系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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