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佳案,有几个问题要问上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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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父亲是他最近的亲人,事关儿子生死大事, 法院难道不该负责把死刑判决书送达杨父家中么,上海法院就这么为民服务, 还要死刑犯的家属千辛万苦的来求一份儿判决理由 ?

家属为什么不能会见刑事犯人,父亲见儿子, 母亲保护孩子天经地义,法官干涉是不是滥用权力,谁来监督法官?

更别提把杨佳母亲强行赶到医院治疗,凭什么随意限制公民自由,剥夺家庭成员的知情权,团聚的权利?

杨佳在沪骑无牌照自行车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询问和盘查, 盘查是如何进行的? 杨佳因对盘查不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 他投诉的理由是什么, 要求是什么? 是否合法合理? 如果合法合理, 公安未予解决, 是不是公安机关失职? 公安机关应不应该对杨佳杀人案负一定的责任? 法院查清所有事实了么?


杨佳申请传唤薛耀、陈银桥、吴钰骅等证人出庭作证未获法庭准许。 法庭拒绝被告证人出庭,理由是什么? 没有合法理由随意拒绝证人作证,如何保证公正判决? 特别是,处理杨佳投诉的民警吴钰骅,最能告诉法庭真相,这样的当事人为什么被拒绝出庭作证? 这样做,使得法庭没法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也无法了解杨佳的杀人动机细节。 这必然会影响到法院对他的量刑, 这是不是法院滥用职权?

另一方面,杨佳一方提出, “参与部分侦查工作的闸北公安分局的侦查人员,与本案被害人是同事,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回避,因此,所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法庭采用了这些人的证人证言了么? 如果是,理由是什么, 被告有权利知道法庭每个重大决定的道理和法律依据,法官有义务说明, 尤其这种人命关天的案子。

判决书拒绝被告方证人出庭,允许公诉方证人出庭, 采纳其证言, 却不给出任何理由和说明, 那么,法官们是在根据什么判案呢?

杨佳杀人即使是罪有应得, 也应依照法律承担责任。 不能因为他杀人而减轻法院秉公执法的义务。不然, 法院滥用司法权,后果比杨佳杀人的后果还要严重, 因为那涉及到老百姓对公共权力机关信任不信任,支持不支持的问题。

上海的经济也许发达,上海法院的判决书可实在粗陋,但愿上海在法治文明上能有实质进步。
potatos 发表评论于
有关杨佳案


来源: 苏牧 于 08-11-26 04:57:59 [档案] [博客] [旧帖] [转至博客] [给我悄悄话]





1。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atlk.html
杨佳口头提起上诉,其父拿到一审判决书 (2008-09-09 15:40:33)
标签:杂谈
分类:法治新闻

9月8日晚上七时三十八分,本所律师与杨福生及其好友高先生一行八人前往上海。
今天早上七时零六分火车准时到达上海。我们找到住地后,我与李苏滨、季化陪同杨福生去了闸北公安分局,李劲松、程海等律师准备杨佳上诉材料。随同我们前去闸北分局的,还有高先生和另一位从外地来的刘女士。
上午九时四十分,我们一行五人到达了闸北政法大楼。政法大楼好象有四个大门,由于不熟悉情况,我们选了一个离停车点近的大门进去了。大门中间站着一位头戴钢盔、手持警棍的保安,我问他,这里是不是闸北公安分局?他回答我,这是检察院,分局在另一个大门。
顺着保安所指的方向,我们找到了闸北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大门旁站有两个保安,也是头戴钢盔、手持警棍。门内传递室里有三个保安。我拿出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要求登记。保安问我有什么事,我说,我们想见分局的领导。保安又问,找领导有什么事呀?
我只好表明了来意,说杨佳父亲想见你们领导。保安说,那你们去找信访室吧!
我们离开时,保安拿起了电话。估计是告之了局里。
公安分局的信访室从大楼的另一个大门进去。到了信访室楼下,门口也有保安。保安带着我们过了安检室后,上到设在二楼的信访室。
保安让我们先坐一会,不久一高个警官出来了。我们说了来分局的来意,警官也耐心地听了我们的陈述。
杨福生作为杨佳的父亲,既能来到了上海,到闸北分局找领导,要求他们转达自己对无辜受害警察家属的愧疚之情和谢罪之意,这也是符合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属于人之常情。
离开闸北公安分局后,我们直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到法院门口时已经十时十五分。
保安问我们有什么事,我说要找信访室反映问题。他说,信访室不在这里,你们有什么事吗?我说,那找王智刚法官也行。保安就叫传达室人员给王智刚打电话。传达室人员说,要找王智刚法官还是得去信访室。保安笑着说,是为杨佳一事吧?
法院信访室在法院大院的另一个方向,等我们找到法院信访室门口时,已是十时三十分了。
进入信访室要经过安检,安检查出了我们随身携带的照相机,警官说这是不能带进去的。
在信访室,负责接待的信访员让杨先生填了一张来访登记表,我提交了身份证、执业证、介绍信、委托书,其他几位也提交身份证验证,并说了与杨福生之间的关系。
办完这些,接待人员给刑事庭打了电话。信访员说的是上海话,我没能听懂讲的是什么。
放下电话后,她说没王法官不在办公室,已叫人去找他了,你们先坐一会吧。
坐了十几分钟,另一信访员要求我们先到楼下一间较大的接待室等,说法官不用多久就会来的。
十一时十五分,来了一男一女两位法官。男法官问我们有什么事,我指着杨福生说,他是杨佳父亲,今天来有两件事,一件是想要一份杨佳的判决书,另一件是希望法官同意杨福生去会见杨佳。
从谈话中知道,男法官姓徐,女法官姓李。我问徐法官,您是庭长吗?他说不是。李苏滨问,那您是副庭长?徐法官没有否认,只是说,知道姓什么就可以了。李法官也是杨佳一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徐法官从我手中,要了申请书、介绍信、委托书原件(去接待室等候法官时,信访人员将原件给回了我)去复印。他说,王智刚法官现有事,你们先等候一下,这事我们要讨论。徐法官热情的态度,使我们很感激。两位法官只和我们简单说了五分钟,就离开接待室上楼了,此时是十一时二十分。
十一时四十五分,叶建民法官与书记员下来了。他找到了一间有书桌的接待室,让书记员给杨先生作了笔录。
杨福生先说明了此行目的,提出了两点要求,领取一份判决书和会见杨佳,以便征求杨佳是否同意上诉的意见。
叶建民法官对杨福生讲,你在9月5日寄来的上诉状和杨佳的信,我们在9月7日收到了。今天上午,我们有法官去提讯了杨佳,杨佳已明确表态,不希望父亲参与此事。杨佳在宣判时,已口头提出了要上诉。
我马上问叶法官,国内媒体报道称,杨佳当庭并没有表示上诉呀?
叶法官没有回答我,他把提讯杨佳的笔录给了杨福生看。
笔录中记载,杨佳已提起了口头上诉,但没有写好书面上诉状,并明确表示不要父亲参与此事。
叶法官针对杨福生的两个要求,表示可以给一份一审判决书,对杨福生能否会见杨佳一事他没有回答。
我说,按照《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家属会见杨佳不用人犯同意。叶法官反驳我道,既能杨佳不想父亲参与此事,也就没有必要会见了。
这次能拿判决书原件,能得知杨佳已提起口头上诉情况,确实是有点出乎我们的预料。但没有想不到的是,上海市二中法院又玩了检察院相同的“花招”。不让父亲参与此事。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17号,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7楼1单元152号。因本案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有明、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检察长袁汉钧、代理检察员陈宏、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佳及其辩护人谢有明、谢晋,证人林玮、顾海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佳在沪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以下简称“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询问和盘查。之后,杨佳向公安机关投诉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等要求。闸北公安分局派员疏导劝解。杨佳因要求未被接受,而决意对闸北公安分局民警行凶报复。

  2008年6月26日,杨佳来沪后购买了“鹰达”牌单刃刀(刀全长29厘米,其中刀刃长17厘米)、催泪喷射器、防毒面具、汽油、铁锤、手套等犯罪工具。

  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犯罪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门前,投掷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引起燃烧,并趁保安员灭火之际,杨佳头戴防毒面具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在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底层大厅等处,杨佳先用刀砍击保安员顾建明头部,继而持刀分别猛刺正在工作且赤手空拳、毫无防备的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致四名民警当场受伤倒地。之后,杨佳沿消防楼梯至九楼至十一楼途中,又持刀先后猛刺、猛砍赤手空拳且猝不及防的民警徐维亚、王凌云、李坷的头、胸腹等要害部位,致徐维亚、李坷当场受伤倒地,并致王凌云受伤。杨佳继续冲上二十一楼后,又持刀刺伤正在等候电梯的民警吴钰骅,并闯入2113室行凶,致民警李伟受伤,被在场民警林玮等人当场捕获。

  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徐维亚、李坷虽经急送医院抢救,终因失血性休克而于案发当日死亡。民警王凌云、李伟构成轻伤。民警吴钰骅、保安员顾建明构成轻微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物证和录像资料,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佳的供述等证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杨佳因其无理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携带犯罪工具,闯入公安机关办公场所,持刀连续故意杀害六名民警,还致其他毫无防备的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员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佳以辩护人申请传唤薛耀、陈银桥、吴钰骅等证人出庭作证未获法庭准许,诉讼程序有失公正为由,拒绝回答法庭审理中的讯问和发问;对控辩双方宣读或出示的证据不发表意见,也没有为自己作辩护。

  被告人杨佳的辩护人当庭宣读了2008年7月29日会见杨佳的笔录,请求法庭播放了芷江西路派出所对杨佳盘查时的相关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并经法庭同意,申请法庭传唤证人顾海奇出庭作证,据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对杨佳的盘查缺乏法律依据,且不能排除杨佳在接受盘查的过程中遭公安人员殴打的可能性,而警方对杨佳的投诉处置不当是引起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2、杨佳认为,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吴钰骅对杨佳的投诉处理不当。杨欲对吴进行报复伤害,其间遭到其他被害人的阻拦。被害人的死亡是出于杨佳的意料之外,且杨佳未对保安人员实施加害。因此,杨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参与部分侦查工作的闸北公安分局的侦查人员,与本案被害人是同事,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回避,因此,所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4、杨佳很有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异常,具有精神疾病,故有必要对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重新进行鉴定和评定。

  此外,辩护人还以杨佳案发前表现良好,到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为由,请求法庭对杨佳慎用极刑。

  公诉人答辩认为:

  1、被告人杨佳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尖刀,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连续刺戳,其追求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且在被制服后声称“够本”,充分表明杨佳有杀人的故意。

  2、参与本案侦查工作的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因此所收集的相关证人证言合法有效。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及参与对杨佳作精神状态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人员均具有法定资质,因此,其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4、公安人员对杨佳骑无牌照自行车进行盘查合法有据,杨佳被盘查一节不能成为杨对被害人行凶,造成六人死亡、四人受伤的理由。

  5、杨佳以极其残忍的手段非法剥夺六名无辜民警的生命,还致其他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员受伤,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严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途经本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时,受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的来源。杨佳因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杨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后,又提出补偿人民币一万元。杨因投诉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字串4

  2008年6月26日,杨来沪后购买了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工具,并制作了若干个汽油燃烧瓶。

  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朝门内东侧办公桌前打电话的保安员顾建明头部砍击。随后,杨闯入大厅东侧的治安支队值班室,分别朝正在办公的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等四位民警的头面、颈项、胸、腹等部位捅刺、砍击。接着,杨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9层,在消防通道电梯口处遇见正在下楼的民警徐维亚后,持尖刀朝徐的头、颈、胸、腹等部位捅刺。后杨佳继续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上楼,在第9至10层楼梯处遇见下楼的民警王凌云,杨即用尖刀朝王的右肩背、右胸等部位捅刺。杨佳至11楼后,在1101室门外持尖刀朝民警李坷的头、胸等部位捅刺。此后,杨佳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21层,在大楼北侧电梯口朝正在等候电梯的民警吴钰骅胸部捅刺。吴钰骅被刺后退回2113办公室。杨闯入该室持刀继续对民警实施加害。室内的民警李伟、林玮、吴钰骅等人遂与之搏斗,并与闻讯赶来的容侃敏、孔中卫、陈伟、黄兆泉等民警将杨佳制服。其间,民警李伟右侧面部被刺伤。

3。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ws/200810/20081007151626.htm


一审判决书是诬陷杨佳的铁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上海袭警案”《一审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刚刚从 忆通:最高法院已核准杨佳的死刑!中获悉,杨佳已被最高院核准死刑。这份建立在掩盖真相、栽赃陷害基础上的法律判决书,就是上海执法部门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栽赃诬陷、草菅人命的铁证!也是当今之中国社会黑暗、政权腐朽、司法腐败、公义沦丧的铁证!

本博客特设“诬陷铁证”专栏,重发被网管删除的数篇文章,同时转载了其他朋友的几篇文章。这些文章对一审判决书、对凶器和袭警真相等,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剖析和丝丝入扣的推理,都是上海公检法合谋陷害杨佳的罪证和铁证,也是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无法掩盖、无法消灭的罪证和铁证!

诬陷杨佳的铁证就摆在一审判决书中,某些人可以假装或故装视而不见,但并不说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存在。如果关注杨佳的目的真是为了依法依理弘扬道义,那么如此有力的铁证和罪证为何不启用,并充分加以利用?如果利用了,仍救不了杨佳,那只能说明这个政权体系已经腐朽腐败到了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推翻它、打碎它的时候!

为何如此有力的罪证和铁证摆在面前、放在手边,最高院还是核准了杨佳死刑,为什么?因为正义的力量还不够纯洁、不够强大,没有形成力量的集结,没有对黑恶势力形成强大的冲击。腐败腐朽的是政权和体制,同时还有政权体制内外的某些人。我们这个社会不缺乏名流精英和专家人才,缺乏的是将道义固化成个人修养、纳入思想、成为品质并转化为自觉行动的名流精英和专家人才。

德义一旦渗透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行为中,就没有不可战胜的。杨佳真正到了命悬一线的时刻,在此从容要奉劝那些凑热闹和看热闹的都拿出你的良心和道义,做自己该做的能做的。如果咒骂从容、打死从容能扭转局面,恐怕从容出差前案情就出落石出了。看看精英名流们的作为,再看看从容博客里的那些评论,就不难看出道义沦丧到了何种地步。政权腐败不可怕,道义的缺失才是我中华民族最大的悲哀!

还是那句话,做自己该做的、能做的!
http://www.fatianxia.com/blog/5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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