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看吴京华案的几种可能结局

如果你不幸进来了,你会失望。如果在这里,你学到点什么,或有什么感受,那更是浪费你的时间了,咳,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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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声明:本文系娱乐读物,对文章内容概不负责)

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每个公民都应该遵纪守法。但即使不从法律的角度,我们也不应该做损害他人的事情。

按照美国法律,杀人罪有三类,即谋杀,凶杀,以及过失杀人,顾名思义,读者自己理解。另外还有一类杀人,系正当防卫。比如当事人面临生命威胁时,出于防卫杀人,没有超出一定范围,比如没有追杀等,则可能获无罪开释。

在吴京华的案子里,假如吴能够证明是被三人 "要挟" 去他们公司面谈,会谈中他的生命曾受到威胁,更譬如有三个人夹击他的行为,甚至还有企图 "掐死" 他的证据存在,或许他可以以 "正当防卫" 为自己辩护。当然我也相信,美国的警察侦探是非常专业的。

杀人罪又可按照案情分为三等 (degree)。比如一级谋杀 (first degree murder),二级凶杀 (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二级过失杀人 (second degree accidental death) 等。比如两个人在酒吧里打架,一人拔刀刺死另一人,旁边有数人现场目击。进入法庭审理时,检察官 (prosecutor) 会控告嫌犯 (在美国,任何人在法庭定罪前都是嫌疑犯,只有在法庭定罪后才是罪犯,金笔注) "一级谋杀罪",或 "一级凶杀罪"。如果当事人互不认识,只是吵架后釀成恶果,则被控一级凶杀罪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没有目击者,只是找到了杀人凶器以及嫌犯在场的证据,则只能控为二级谋杀或凶杀罪。又如果没有找到杀人凶器,也没有找到杀人现场,检方有的只是间接证据,比如受害者与嫌犯正在协议离婚,受害者最后被目击 (last saw by eye-witness) 跟嫌犯在一起,警察还在嫌犯的车厢内发现有消灭证据的痕迹等,可所有这些都是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间接证据),则检方更只能控嫌犯三级谋杀或凶杀罪。

再回到案发现场。案发以后,警察 (detectives) 赶到现场,负责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寻找凶手,同时他们与地方的检察官 (即公诉人,prosecutor) 合作商讨案情。如果发现 leads,或者嫌犯,在证据确凿后,由检察官出面向地方法庭申请拘捕证。法庭的法官是轮值的,一般由当天的轮值法官接受案子。但法庭有 "回避" 制度,当有利益冲突时,法官为了自清,可以申请回避。

当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对作案的动机 (motivation) 分析很重要。嫌疑与被害之间的关系,如亲属,同事,生意伙伴,恋人,相识等社会关系,都可能是动机的因素。动机是警方破案,检方说服陪审团的重要理论部分。如果预谋 (premeditated murder) 成立,在量刑时对罪犯不利。

警方拿到拘捕证后,嫌犯被捉拿归案。嫌犯关在拘留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八小时 (可能有出入,但这可以延长)。在拘留所里,警察和检方可审讯嫌犯,但必须有辩护律师在,否则证词作废。这是为了防止检方和警方搞 "逼供信",保护嫌犯的合法权益。在这同时,检察官会组建大陪审团 (grand jury),在法官的监督下,检方向陪审团 (由市民组成) 提供证据,寻求控罪 (charge) 或开释 (如果陪审团认定无罪),如被控一级谋杀罪等。以吴案为例,案发现场是否有人目击?凶器是否找到?因为我们不知道这些细节,也无法估计吴会定什么罪 (what wu is charged with)。但如果有人目击,并找到了凶器 (包括吴的购买枪支记录等) 极可能被控一级谋杀。

嫌犯被拘留后,还要马上面见法官。见法官的目的是看是不是可以 "保释",美国的监狱是 "人满为患"。法官会根据案情,嫌犯的经济状况,开出一个保释金的价格,可以是二十万,甚至到两亿美金。嫌犯可以通过律师,求法官通融压低保释金。假如嫌犯缴付了保释金全额,可以立即获得释放,在家里等候 (如赖星昌曾经是这样在监外度过的),否则嫌犯就回到拘留所等候。

"保释金" 实际上也是一个赚钱机会。笔者的一个朋友向地方法庭登记注册,向嫌犯提供 "高利贷" 的保释金。如果嫌犯付不出保释金,法庭会提供一个名单,嫌犯可以向一些人协商,提供保释金给法庭,嫌犯回家后每月向担保人缴付利息。当案子了结后,嫌犯要么定罪入狱,要么无罪开释,这时担保人向法庭收回保释金。现在经济不好,股市下跌,犯罪也增多,或许这是一个钱的好去处,呵呵。当然,这也是一个 risky business,也有嫌犯借机逃跑的。克林顿总统任期结束时,赦免了一批人,其中一个是犹太裔的富商,缴了保释金后逃跑了 (保释金当然就充公了)。当年舆论大哗。向克林顿提出这项赦免案的司法部副部长,现在极可能成为奥巴马政府的首位非洲裔司法部长。

吴案中,吴可能被控三项罪名,法官按照指控及吴的财产等,可能会开出一个天价的保释金,可能高达一亿美金。假如他无法要求降低门坎,那他的假释机会就很小。

在大陪审团定了控罪 (charge) 后,嫌犯要出庭面见法官。法官当庭询问嫌犯是否同意指控,嫌犯可以认罪或者抗辩 (表示自己清白)。如果认罪,那就直接进入量刑阶段 (认罪后的法庭量刑,可能是由法官决定,但我不是很清楚,望知道的朋友提供答案,先谢了)。如果是抗辩,那就进入法庭审理。由法官决定开庭日期。检方,法官以及辩护律师会私下商讨,并就案情等交换信息 (所以不要太那么相信律师)。

在 "世纪审判案 (O. J. Simpson憳s Murder Case)" 中,辛普森分别从几个律师行里聘请了有名的辩护律师,如 Robert Shapiro,John Cochrane,以及 F. Lee Bailey 等为自己辩护,结果无罪开释。

在开庭前,还要挑选陪审团的成员,十二个正式成员和十二个候补成员。陪审团由公民组成,由地方法院随机从本地公民中召唤,再由检方和辩护律师从中挑选合格的。法庭审理最终,是由陪审团决定嫌犯是否犯罪,因此它的组成非常重要。法庭会发给公民一览子问题表,每个问题都要回答。问题可以非常稀奇古怪,比如是否吃过超速罚单,家庭成员中是否有学校教师等。看来都与案情无关,但都是辩护律师精心挑选的,希望找到可能同情嫌犯的陪审团成员。

以吴案为例,检方可能会避免华裔进入陪审团,辩护律师一定会避免印度裔人士进入陪审团。同时,检方如果要寻求死刑的话,他们还会询问候选的陪审团成员,是不是反对死刑,但辨方也可能可以阻止这样直接的提问。但检方可能会作间接的提问,以了解候选人对死刑的看法。总之,每一个进入陪审团的成员都需要检辩双方的认可。

法庭是个神圣的地方,每个成员在接受询问前都要向上帝发誓,I swear to tell the truth, the 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so help me God!...  在重誓下,一般人都会尽量避免说假话,因为一旦法庭发现说谎,可能遭 perjury 的罪名起诉。在删选陪审团成员时,应该避免说谎。

这以后就是开庭了。一般是检方先作开场白,然后是辩方。随后是检方先出示人证和物证,再由辨方出示人证和物证。每一个人证和物证,检辩双方都要进行答辩。几年前的一个电影,《My Cousin Vinny》很戏剧话和形象地展现了这一过程。法官的责任是在所有这些过程中,维持公正。对于吴案的审理,辨方可能会注重吴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以及作案后的异常举动,与检方攻守,并为吴辩护。就这点来说,或许吴家以及友人们花钱请个好律师还是值得的。当人证物证过去以后,就是检方和辨方的结束语。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检辩双方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动陪审团,使他们向自己的观点靠拢。在这个意义上,结束语也变得很重要了。

在辛普森案的审理中,警方出了一个很大的纰漏。在作案现场,警方发现了一付沾上受害者血迹的高尔伏球皮手套。警察事前没有让辛普森试戴,就在法庭上出示手套作为作案工具。结果当庭,辨方要求辛普森戴上,结果手套太小,辛普森戴不下。在结束语中,辛的律师 John Cochrane 反复向陪审团灌输: "If It Doesn't Fit, You Must Acquit (无罪开释)!" 这一句话以后成了 "家喻户晓" 的名言。而陪审团最后的判决是辛普森无罪。

这以后就是陪审团单独进行商讨嫌犯是否有罪 (verdict),法官仅给予技术上的指导。有时候陪审团会要求法官做技术解释,也可以要求检辩双方重新演示人证物证等。陪审团 verdict 的结果有三种,即有罪 (guilty),无罪 (not guilty) 和 破局 (hung jury),后者是陪审团分成两派,无法达成共识。如果是 hung jury,检方只能重新开庭审理,这对嫌犯是非常有利的。不管是有罪或无罪的 verdict,需要全体成员的同意才能通过。

吴案的检方似乎已经说过要寻求一级谋杀罪,那么陪审团会不会定罪呢?我们拭目以待。

如果最后陪审团判定吴京华 guilty (it is not too surprising for this result),那就进入量刑阶段。法庭对各种罪行量刑是有一个范围的。比如,一级谋杀可以是无期徒刑和死刑,二级谋杀可以在二十年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之间选择,而三级谋杀可以在十五年徒刑到无期徒刑之间选择 (因为证据更不确定)。在量刑阶段,吴的亲朋好友才可以去替吴说话,说他善良有爱心等,要求法庭给予吴怜悯 (leniency)。这时候,有人也可以提出吴遭遇到迫害等,并要求减刑。而受害者的亲属也可以出庭,告诉陪审团受害者是个什么样的好人等,并要求极刑。

这时候会有三处看点。一是印度教和犹太教一样,主张以牙还牙,老印亲属可能不会轻易放过吴,但另外两个死者是美国白人,可能信奉基督教,他们主张宽恕 (forgiveness),他们的亲属倒有可能会在法庭上宽恕吴。

二是吴的亲朋好友在说吴好的同时,还可以将老印描写成恶魔。但是,因为吴涉嫌枪杀了三人,另外两个人很可能是无辜的,除非有人能将另外两个受害者也描绘成恶魔一般,否则还是不凑效的。

三是北加州比较 liberal,自由派人士比较多,很多都反对死刑 (也包括一些宗教人士),如果他们嘴上不说,混进了陪审团,到时候他们会坚决反对死刑,则吴也可能会逃过一劫。而吴居住地是在 Mountainview,犯案在硅谷,当地科技界人士较多,但都是些务实的知识分子,在陪审团内混进去一两个反死刑人士的机会不大,因此吴逃过死刑的可能性是有的,但很小。

笔者觉得,简单的把被害者描绘为恶魔,而吴是在伸张正义的这种做法,是一把两面刃的刀。因为吴要免去死刑,最大的希望在于受害者家属对他的宽恕,而你将别人描绘成恶魔,别人当然也不会宽恕你了。因此辨方采取什么策略 (比如一时冲动,很有爱心,是个好父亲等) 为吴辩护求减刑很值得思考。当然,吴涉嫌杀死了三个人,如果判决有罪,即使不是死刑也会是三个终身监禁。以吴的身价,这是非常不值得的结局。

美国的司法系统并非完全公正。没有钱的总是输者,而有钱人可以尽情地在系统内游玩 (这里就不举例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还是应该对美国的司法系统抱有信心。辛普森虽然逍遥法外十年有余,但是在联调局等的设计下,还不是在拉斯维加斯落网,判罚入狱,罪有应得了吗?

对我们这些飘泊在外的华人来说,或许更重要的问题是问自己,在遭受不平等时,我们是不是应该拿起枪?

后记:

我觉得我可能是看了(或听了)太多的美国电影报纸和广播了。。。。哎。。。。

samyang 发表评论于
I have been on Jury Duty for this kind case. As I remeber, if only one person in the jury do not agree, it cannot approve first degree murder. However, it may different for fifferent state.
jiaoer 发表评论于
写得真好啊。希望吴先生的朋友或者家人能看到这篇文章。好像手套戴不上是因为沾了血后手套缩小了,是不是?
金笔 发表评论于
回复ply的评论:

但我现在确实同情他,希望他能不死了。。。。

谢谢留言。
金笔 发表评论于
回复TZMAN的评论:

不客气啊,谢谢留言。辛普森案不是因为警察拿了黑钱,而是落山叽的警察太烂了。。。。

当然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在美国没有一个地方的检察官可以与之匹配的,呵呵。有钱就是好啊。
TZMAN 发表评论于
非常佩服金笔兄严谨慎密的文风。
我觉得还是死刑好,这样大家都痛快,当然也包括吴先生。三个终身监禁,谁也受不了的。
Simpson的案件没怎么细看过。这么说是不是警察拿了黑钱了?为什么会在关键问题上出这样的破绽?太不可思议了。不过想一想应该也有辩论的余地:案犯用于欺骗警方侦破的工具应视同作案工具的。当然需要进一步论证。
法庭辩论的结果,有时的确非常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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