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贴者按语:赵之远博士,先父之同窗好友,聪敏好学倜傥英俊,又有一手极好书法。家贫,先父助其留学成名。然余家蒙难,彼却置若罔闻。世道人情,想来使人心寒也!赵之后人,若阅此按语,不知当作何想?
‘1922年以优异成绩通过浙江省欧美留学考试(全省报考者众,只有3个名额),即被派往美国’之说,显然为公费留学,有误。否则何须先父资助?
赵之远(1894-1964) | |
国立中央大学至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1931-1952) |
赵之远,著名法学教育家,1894年1月出生,浙江绍兴人。1917年考入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1921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22年以优异成绩通过浙江省欧美留学考试(全省报考者众,只有3个名额),即被派往美国,先进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不久转入哈佛大学,继而又到芝加哥西北大学法学院深造,192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赵之远留美7年,除攻读学位并作研究工作外,还曾在华盛顿的美国国会图书馆从事专题研究。 1929年赵之远学成回国,应其母校北京大学之聘担任法律系教授。1931年应国立中央大学之聘出任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兼教授。1937年抗战爆发后,中大校长罗家伦于9月宣布全校西迁入川,赵之远积极组织全系师生搬迁,并举家随校西迁,于11月初在重庆正式上课。在漫长而艰苦的八年抗战中,他始终主持法律系,团结教师,坚守教职,培育法学人才。 1945年抗战胜利,以赵之远是早年留美博士和中大法学权威,有关部门要他去参加台湾大学接收工作并担任台大法学院院长,或到司法部出任要职,然而他仍安于清平、热爱教学工作并因八年离乱渴望回江南定居,故而皆婉言辞谢了。 1946年夏随中大全校师生迁回南京四牌楼后,赵之远继续担任法律系主任兼法科研究所法律学部主任,培养研究生。不久得以休假一年回浙江,即应浙江大学校长竺可桢特邀,借调他到浙大去筹建法学院,并任法律系主任,在与李浩培等教授努力下,浙大法学院不久已初具规模,完成了任务,恰于1950年夏浙大法学院停办,于是赵之远重新回到已由中大改名的国立南京大学复任法律系主任兼教授,与吴大榕、钱凤章等毗邻而居。 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南大法学院也停办了,赵之远奉命调入上海政法学院,但正在整装待发之际,改调新成立的南京师范学院出任首任图书馆馆长。1949年-1952年间,虽然由于高校法学院系相继调整和停办,使地逐步难以从事几十年来所热爱的法学教学工作,但出于对事业的热爱与追求,他积极地孜孜不倦地继续研究法学理论,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理论、新法学和辩证唯物主义,还参加了1950-1951年在京举办的新法学研究班。 1956其母校北京大学曾拟商调赵之远回法学院任教,但不久因全国政治形势剧变,人事调动冻结,继而北大法学院也停办了。 赵之远曾连续当选为南京市第一至四届政协委员,1956年参加九三学社。作为一位长期从事教学与研究的法学工作者,他曾多次向党和政府呼吁应该重视并及时进行法制建设,应该更多地培养法学人才。他认为国家必须"以法为治",应该在改造旧法的基础上制订新法,健全立法司法,普及法律知识,否则长此以往会使人民缺乏法制观念,法学人才后继乏人。但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无法引起重视,而他则继续钻研中外法学,并坚信必然会有大量制订各种法律而需要原有法学工作者作出贡献的一天。 遗憾的是,赵之远于1964年的中秋节病逝于鼓楼医院,未能等到他所殷殷期待的像今日党中央提出"以法治国"的一天。 赵之远毕生从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尤其对"法理学"、"罗马法"、"劳工法"、"民法"等有很深的造诣,编著有这方面的专著三部;他从在美国留学起发表过"法律观念之演进及诠释"等许多法学研究的论文。 赵之远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位老前辈,在北京大学、中央大学至南京大学、浙江大学这三所名校担任教授,并主持系务20多年,桃李满天下,同仁学子对其严谨治学、民主办学、作风正派,和蔼慈祥,潜心学问、不求功利的学者和长者风度,无不敬佩有加。 (赵翕平 赵嘉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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