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2月20日 07:45:58 来源:中国网 |
【字号:大 中 小】 | 【背景色 】 | 【留言】 | 【评论】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6日上午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 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规定,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还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此外,《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就有关司法解释的报送和接收、审查工作的分工负责、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司法解释的纠正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专家解读 违宪审查机制迈出重要一步 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审查报告定期公布制度 这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一步,将推动我国的宪政和法治向前发展。”昨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予以充分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也表示,程序的出台为违法违宪审查奠定了制度基础。 姜明安认为,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作为专门机构处理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属于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第一步,而现在完善工作程序是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上迈出了第二个关键步骤。 焦洪昌说,新的程序出台后扩大了审查对象,将经济特区法规纳入审查范围,并对司法解释制定了专门的备案审查程序。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实际上行使法律解释权,将司法解释纳入审查有利于维护法律统一。他说,由于国务院等五种提出主体比较重要,所以由常委会办公厅接收;而普通公民的提出量大,为此增加了法工委接收这一过滤程序。 在肯定工作程序的同时,姜明安也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他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形成反馈机制。在公民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应当及时反馈给建议人。 姜明安希望能尽快走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第三步,即真正启动违宪和违法审查,向社会定期公布审查结果。他提出,每年在全国两会期间,由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向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民众汇报上一年度的审查结果。一共受理了多少建议和要求,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存在立法冲突的立法机关自行纠正了多少,撤销了多少法规,分别占多大比例等等。 此外,姜明安认为可以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一切法律法规,这样就把违宪和违法审查的范围从现在的行政法规以下的法律扩大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记者 廖卫华 赖颢宁) 曾提请违宪审查的法学博士腾彪接受本报采访指出 中国违宪审查历经关键四步 2003年5月,三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提请违宪审查。国务院最终废除该办法并出台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昨晚,三博士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腾彪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反映出全国人大已经认识到我国当前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问题较为严重,需要采取行动来维护法制统一。 腾彪认为,我国在建立违宪和违法审查机制上有4个关键节点:第一是2001年颁布《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审查建议;第二是2003年5月,三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第三是去年5月,全国人大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第四就是全国人大完成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记者廖卫华) ■新闻背景 国内立法审查有待改善 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立法数量的增多,立法冲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我国,立法冲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同位法之间的冲突。 举例来说,今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因该条例“强制婚检”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冲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这种冲突就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间的冲突。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这两部法律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范围三个方面的规定上存在冲突。此种冲突属于同位法冲突。 此外还有《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项目方面有冲突;《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在公民能否有偿代理方面存在冲突;《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规定有冲突等。(记者 廖卫华 赖颢宁) 来源: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5-12/20/content_394411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