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看到了我驾照上的那个小小的橘色胶贴,说:“哇,原来你这么高尚呢,还会捐赠器官。”记得当时我只是浅浅地笑笑,对他的用词颇不以为然。在我看来,捐赠器官是死后的事情,把自己再也用不着的东西给别人用用,本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也就谈不到什么高尚不高尚了。
我自己倒更愿意说这是一件浪漫的事。管道升写个《我侬词》,“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震撼了上千年,打动了无数人,这不就是个现实版的我侬词嘛。当我的生命结束后,还能有一些东西在其他的生命体中延续,延续着自身,也延续着他人。当我的灵魂离开时,我的心依然搏动,我的角膜依然分辨着光明和色彩,肝、肺、肾、胰腺,都能在不同的人体中继续生机,他们不再是一掊土中逐渐发臭发烂的有机物,也不会是燃尽后剩下的一小撮灰,而是健康,是生命,是希望。
给驾照上贴胶贴的时候,有一条是列出希望捐赠的器官,边写边乐呵呵地数:心一个人,肺两个人,肝一个人,肾两个人,胰腺一个人,这就是七条性命,再加上角膜可以带给两个人光明,真不少呢。知道有朝一日,如果自己去了,器官还可以继续工作,也是一件很安慰的事吧,好像没全死的感觉。因此于那时的我,器官捐献是一个自然而轻松的话题。
直到一天,我碰到三个接受了器官移植的人,这个话题才变得感伤沉重起来。他们三位都是加州器官捐赠组织的志愿者,在自己的绝症得以救治后,多方奔走、呼吁,为更多的病患能够得到可移植的器官而努力着。听了他们的讲述,我才第一次正视器官捐献对于病患们的意义有多大,相较于我“死去原知万事空”的“大方”无所谓的心态,病患们是在一天天步入死亡中等待着生的希望。
死亡对他们来说如此之近,近到已经触手。三位中的两位都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进行的器官移植。除了最后咽气的瞬间,他们已经体验到了几乎所有死亡的经历。剧痛、虚弱、身体变形、呼吸困难… 看着悲痛的亲人,他们甚至无力握住亲人的手。
他们中的杨柏松相信湾区许多人都不陌生。他20年前做的换肝手术,湾区的多家报纸都报道过他的经历。他带着感恩的心情健康地渡过那之后的每一天。他先给我看的是两张照片,生病前和康复后。印在报纸上的黑白照片,并不十分清楚,但健康后的熠熠神采清晰感人。整个谈话过程中有两次最令我感动,其中一次就是他跟我说:“我的文笔并不好,但是我还是把我肝移植前后的情形记录下来,从病到快死,到手术后复健,再到康复以后。”我看了他的文章,用词的确平铺直叙,但在这种惊心动魄的事情上,多么华丽的词藻都是多余的。我跟随着他朴素平和的陈述进行了一次从走向死亡到告别死亡之旅,看着他苦苦地挣扎在死亡线上时,心随之而纠痛。
另外两位是一对双胞胎姐妹,同样的遗传病,如果没有合适的肺移植,她们都会殒落在花季的年龄。尽管她们都有一段发病等待的日子,有一位甚至已报病危,所幸她们都在最后的时刻来临前,得到了合适的器官移植,用健康的肺打跑了已经到来的死神。死亡的阴影笼罩在她们身上是双重的,一个是自己,一个是与自己血脉相连的孪生姐妹,看到妹妹病危的时候,我想姐姐也同时看到了若干日子后的自己,那种恍惚的绝望的心情是很容易让人体会的。
第二次的感动是当谈话快要结束时,姐姐指着眼角的皱纹对我说:“当我看到我出现皱纹了,不知道有多高兴,从没想到可以活到自己长皱纹的那天。”姐妹俩的年龄和我差不多,当我痛恨地看着这些慢慢爬到脸上的岁月的痕迹,日思夜想,用尽方法地试图消除它们时,姐妹俩望着自己的皱纹满心欢喜。“慢慢变老”这个普通人根本不想提起的话题,于他们而言是幸福的恩赐。
姐妹俩都是近年换的肺,幸运的是,她们捐献者的家属愿意与她们架起联络的桥梁。她们与捐献者的亲属们分享着她们生命的喜悦,从只能坐在轮椅上,稍一走动就呼吸困难的病人,变成可以旅游、爬山,参加游泳比赛的选手,奇迹就是这样自然而然地出现了。这好像也很符合我本来的“浪漫”想法:如果我发生了意外,我的亲人可以看到我的器官所赋予的其他的鲜活的生命,不是一件蛮令人欣慰的事吗?
据调查,每天平均有18个人因为捐献器官的短缺而失去生命。面对着每日在死亡边缘徘徊的这一特殊群体,看着手术成功后积极感恩地渡过每一天的人们,登记成为器官捐献者是我们每一个健康人力所能及,有可能改变他人和许多家庭命运的事。
一般人们对于器官捐献有两个顾虑。一是怕自己在假死状态下被误诊为死亡,而摘除器官,真的丧失生命。在美国,在摘除器官之前,必需由两位无关于器官捐赠的医生同时判定脑死亡,否则不能放弃抢救,因此这一可能性微乎其微到几乎不会发生。
顾虑二出于宗教和习俗方面的考量。事实上,几大宗教,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认同器官捐赠精神,梵蒂冈教廷也是接受器官捐赠的。但是各类民间习俗,尤其是亚洲的习俗,尊重死亡,尊重死者,尊重遗体。人们都不希望自己在死后被打扰,或遗体被破坏。其实,我也有这种想法,这就是我只肯捐赠器官而不捐赠遗体的原因。如果一点小小的打扰可以挽救七个人的生命,带给他们看到皱纹和白发的机会,我想还是值得的。
捐赠的合法有效途径:登录政府网站 www.organdonor.gov
小知识:
1966年美国提出脑死亡是临床死亡的标志,并于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由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即“哈佛标准”。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率先在美国各州制定了有关于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1978年,美国制定了的《统一脑死亡法》(Uniform Brain Death Act, UBDA),并正式在法律上将脑死亡定义为“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终止”。在美国,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立法是分开进行的,器官移植立法早于脑死亡立法。早在1968年即美国提出“哈佛脑死亡标准”的当年,1968年,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等组织就倡议通过了《统一组织捐献法》(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简称UAGA),至1973年,该法案已经在全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统一实施。1984年,美国又通过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s Act)。这样一来,在美国,一般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受器官移植法的规范,而脑死亡的判定则受脑死亡法的规范;如果在器官移植过程中涉及到了脑死亡的判定与实施等问题,则要受到器官移植法与脑死亡法的双重约束。(摘自刘长秋《试论脑死亡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