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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的重点与盲点 (转贴)
薛兆丰
2009年6月18日
围绕邓玉娇案所引发的舆论(包括压倒性地对初审判决表示支持的言论和为舆论影响了判决而喝彩的言论)反映了公民法治观念的苍白。我不直接讨论案件的事实经过,也不直接讨论法庭所认定的事实、罪名和量刑,我只讨论该案的重点、盲点和舆论反应。
该案的重点问题之一是“防卫是否过当?”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回答一系列子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邓玉娇在案发时神智是否清醒,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2)共有多少人在场,他们是谁,他们各自干了什么;(3)邓贵大究竟做了什么(而不是邓玉娇认为他想做什么),是他把邓玉娇推到沙发上使她坐下,还是他把她压到沙发上;邓贵大有没有性侵犯邓玉娇,现场是否存在邓贵大强奸邓玉娇的可能;(4)邓玉娇是否需要刺伤邓贵大四刀以上才能使对方停止侵害。这些都是问题,我不谈答案。我是说这些应该是重点的问题,是所有人——尤其是法庭——必须专注的问题。
对这一系列的问题,从法庭裁决所得到的回答是: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根据《南方都市报》采访邓玉娇和她的爷爷的报道,她爷爷邓正兰在邓玉娇在场时所代为提供的回答是:
我可以肯定地说,没有性侵犯。在水疗区时,他们有抓过我孙女,我孙女有反抗,这个是有,但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行为。其实这个问题我也纳闷,我看过几次通告,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对有些细节的措辞不太一样。后来我就到看守所去见孙女,我说你跟我要讲实话,当时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孙女跟我肯定讲实话的,她说就是这样,在水疗区那人抓过她,她反抗过,没有外面所传的性侵犯。而且你想一下,当时现场还有七八个人,那么多人在场,怎么可能发生什么事情呢?我当时还就到底是“按倒”还是“推坐”问过孙女,她说的情况还是“推坐”,坐在沙发上就是坐了。我见孙女后跟她讲,是否算自首,光主动投案了还不够,你没有如实供述案情,还是不能算自首,所以你不能说假话,一定要如实地说。
该案的重点问题之二是“量刑是否适当?”法庭的裁决是: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舆论和法律学者应该回答的问题是:这样的量刑是否与先例相符?有罪而无刑,是否属于量刑得当?我不确知,但我怀疑。我这里只是强调这是重点问题。
再说此案的盲点。所谓“盲点”,是指法庭和舆论应该极力忽视的要素,那就是(1)当事人的身份和(2)他们之间冲突所牵涉的是非曲直。邓贵大是不是政府官员,是不是贪官,平时职权有多大,私生活有多淫荡,他们单位的平均收入是多少,他的同事抽什么牌的香烟,都是要刻意回避而不应该加以考虑的问题。邓贵大向邓玉娇要求什么,这种要求是否道德,是否合情合理,都是要刻意回避而不应该加以考虑的问题。甚至不妨设想,假如邓大贵是在向邓玉娇追讨欠债,那么他们之间究竟谁欠了谁,究竟谁是谁非,他们之间冲突的内容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不应该增加或减少邓玉娇行为的合理性。能够影响邓玉娇行为合理性的唯一因素,就是前面谈到的围绕“防卫是否过当”所进行的调查的结果。
我认为邓玉娇案凸显了公民法治观念的苍白,理由是上述两个“重点”得不到舆论的冷静审视,而“盲点”却成了舆论关心的热点,甚至可能在事实上也成了左右法庭量刑的决定因素。如果说舆论影响了判决结果,那么这是法治发展的又一个悲哀,而不是什么进步。不要忘记,在不久以前,地主富农在群众大会后就被推去枪毙,右派封资修在批斗大会后就悬梁自杀。当日的思维模式至今没有丝毫改变:好人无辜,坏人该死,至于谁是好人谁是坏人,由群众说了算。那些口口声声要通过群众的力量来维护公正的人,有谁关心什么是公正,有谁明白为什么法官的眼睛要被蒙起来?
偶灯斯陋 发表评论于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中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此罪的本质特征。只要在这个前提下为达到奸淫妇女的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手段,都属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所谓“强行”手段,是指为奸淫目的而防止妇女反抗的所有行为,而绝非一定要出现严重危及妇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才能构成此罪。如推倒或按住妇女身体的某些部位,用酒灌醉、麻醉等使妇女不能反抗等行为,虽不会对妇女的人身安全造成多大损害,但同样属于构成强奸罪的“强行”行为。"
邓玉娇一个刚成年不久的小女子,面对三名壮年男子的言语和肢体侵犯和再三围攻,根本就是寡不敌众,要如何才能保护自己而又不至于“防卫过当”?我看她完全是正当防卫。邓贵大们首先就不应该以权势欺侮压迫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