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 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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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与尊严权

作为上帝所创造的人,我们的尊严与价值都来自他所赋予我们的他自己的形
,他赐给我们属天的话语,更赐给我们他爱子重价宝血赎买的生命。他爱护我们如他眼中瞳仁,我们如何对待自己,如何对待他人,都关系到的神的荣耀。世俗法律明文规定我们所拥有的权利,我们基督徒也应当了解:

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4]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5]

 

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 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者人们可以 肆无忌惮的羞辱,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的资格,这无疑是和人权所不容的。

 

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倾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权、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和定期带薪休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等。《世界人权宣言》同时规定,权利义务不可分离,个人在享受权利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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