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子小和地区不是很好,我们去年中趁房价下滑买了第二套房子。去年年底我们把原来的房子留给我父母住,自己和刚出生的不久的小孩搬到新家。刚好先生在这个时候被裁员。为了应付两个房子的房贷,我们只好把原来旧房子的其中一个房间出租出去。
我们在craislist上post广告,一个菲律宾女人很喜欢,因为比她原来租的luxury apartment要便宜一半,所以租下来了。而且当时说好这只是自己私人租出来的,没有签rental agreement,也不报税,要是报税价钱就要贵一点。这菲律宾女人也同意了。开始她说有一两件家具想放在我们的客厅,我父母觉得反正客厅也没放什么,就说可以。谁知道当她真正搬进来时,其实她是把她原来两房一厅的家当全都搬进来了,占据了整个客厅。跟她讲我们租给她的只是一个房间,要是她这样放满整个客厅价钱就不一样了。但她死活不肯加钱。因为考虑到当时先生失业,她也已经搬进来了,我们希望这次对她好点,她在我们的房子里住得好一点,结果不加钱也就算了。
她从去年十二月住进来,上个月(八月份)底搬出去。搬出去前一个月她通知我们。在她搬出去前一个月里,我们在craislist上post广告,希望可以找到新的房客。但她多方刁难,找各种藉口不让我们带人进去看房间,还不断地甩一些California tenant law email来给我们,搞到最后她搬出去我们还没有找到新房客。最糟糕的是她把房间里面的地毯弄脏之后,还割了两大块。房间的地毯虽然不是全新的,但因为是主人房,我们保养得非常好。这个菲律宾女人弄坏了地毯比我们还凶,只肯陪一点点钱,还凶我们说要是我们不把deposit还给她,就告上法庭。我们为了息事宁人,后来还是按她说的赔偿算了,把省下的deposit都还给她了。这还没有完,她还send email来要挟我们,说我们欺骗政府瞒税,她要举报我们收房租不保税。
我们觉得非常生气,遇到这样的人,永远都是老实人吃亏,真是狗咬吕洞宾。
九个月的房租,她大概给了七千块钱。我们想请教一下,要是她真要到税局去告,能告得到吗?税局会受理吗?没有rental agreement的收入要按房租收入保税吗?
望有心人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