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与规律性的互动
承认人的自由意志必须服从一种外在的存在的规律, 当这是针对服从自然科学规律时一点不成问题. 但是当服从这些"规律"涉及到自己的实际利益的时候, 困难就来了. 这些涉及到自己的实际利益的准则, 可能是道德, 伦理, 社会规范, 是宏观上的行为准则, 当它们应用到微观的个人时, 有一个选择的侼论. 一方面, 从微观上看, 就象经济学里说的,“人必须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努力才是理性的”. 另一方面, 从宏观上看, 道德, 伦理, 社会规范等行为准则就摆在那里, 从微观个人利益的选择可能与宏观准则冲突. 好比开车遇到红灯, 但是周围没有其他汽车, 闯红灯吗? 取决于一个人的道德标准. 但是人为什么需要高的道德标准呢? 对个人有什么好处?
那么人服从规律却改变了规律本身是不是一个侼论? 答案恐怕是肯定的. 因为人无法彻底从根本上服从与自身利益相左的规律,这是人本身的极限性――人有自由意识做选择,决定了的.这在基督教中叫做罪性.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同意这一点.凡是认为凭自身的努力,反省,就可以彻底服从所认识的规律,那么他是自由的,不会犯错.这是无神论者的看法,也是无神论宗教的出发点.但由此而来,原来的规律改变了,自己就必须不断的调整自己去适应新的规律,这是一个动态的,永无止境的过程.这恰好反证了"人是无法彻底服从涉及自身利益的规律"这个道理.怎么办?放弃自由意志是不可能的.永无止境的调整,永远处于理性的状态也是个痛苦的,甚至扭曲的过程.
不过上面举的例子比较极端.大部分与人有关的规律仍然是假设人有自由意志为前提.不过这个例子说明了二个问题:1)一个人性的律法或者宗教信仰,必须承认人有自由意志,有七情六欲,永无可能规范一个人到达随时随地遵守信条.更重要的是,要叫人知道忏悔,给他悔改的机会.2)对人的道德规范,律法都必须随着人类社会的推进,时代的演化而不断调整,因为这些道德规范,律法是由人自己总结制定,都带有时代和地域的特色,与当时当地人选择有关:好比下面二个互相牵制的涵数:
L = F(T, P, C), L: laws, T: time, P: place, C: choice from human’s free will
C = G(T, P, L),
给定T,P,C,就有一个L值;L值一旦确定,就会影响C值,C值一改变,又回来影响L值,这样无穷的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