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定罪“和”以行定罪“——浅析刘被判11年的定罪根据

法律判案的根本依据是当事人的言行。

刘的定罪的依据是几篇文章。因此,能否定罪的关键问题就是,“几篇文章”究竟是属于“言论”还是属于“行动”呢?如果“文章”属于“言论”的范畴,那么就意味着因言定罪,这也就和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矛盾。这正是当前许多网友批评的焦点。如果“文章”属于“行动”的范畴,那么就意味着因行定罪,但是,“文章”是明显属于”言论”的范畴,又怎么属于“行动”呢?

问题的关键就是,刘晓波的几篇文章并不简单地属于言论的范围,而是涉及到行动的问题。如果他起草了宪章后只是保存在自己的电脑里,那么宪章还是言论,如果他就宪章的内容和个别人进行讨论和争辩,也依旧属于言论的范畴。然而,刘联络了许多人,在宪章上签名,那么这样的动作就超出言论的范畴了,而是具体的行为,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行为。这就是当前法院判刘11年的基本依据。

刘被判11年的另外一个依据基于对言论自由的相对性限制。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民或者新闻媒体可以随意诽谤个人、公司、某一级政府部门(例如上海市公安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如果有诽谤的言论,是要获罪的,要不也就没有诽谤罪了。

但是公民确实可以随意诽谤作为整体的中国人、中国政府等,而并不会因此定罪。例如,我可以随口说或者发表文章宣称,中国人都是疯子,都是傻子,中国政府是专制政府等。所有这样的观点都是判断句式,对于作为整体的中国人和中国政府所建立的判断句式并不构成诽谤罪,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能因言定罪。

但是,如果我发表文章宣称,要推翻现行中国政府,要杀死所有中国人,那么这就不是判断句式,而是作为行动的口号,因此,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是可以归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人类罪“的罪名,这样的口号在美国,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刘的文章里有大量作为行动的口号,不属于判断句式的内容,因此,是他获邢的另一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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