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国与国家法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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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与国家法人概念

    * 2010-02-19

    * 旺报

    * 【(谢盛友/欧洲《European Chinese News》出版人)】

     曹兴诚先生近日在《旺报》撰文,称他本人建议台湾制定《两岸和平共处法》,并未违反一中宪法。该文说「谢盛友先生回应说,美国的《台湾关系法》是一座山,《和处法》视之为不是山。这话我看不懂是何意?」。

     我说的一座山未必只是《与台湾关系法》,更多的是指人们脑子里思维的障碍,尤其是意见领袖脑子思维的障碍。

     我更不是认为,两岸像曹兴诚先生这样的人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但是,像两德问题不能忽略美、苏一样,两岸问题根本无法绕过美国。《两岸和平共处法》这样的命题,本来就不应该只是台湾制定,单方面制定了,也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有实质意义的是,两岸双方共同签署《两岸和平共处法》。两个德国 1972年就签署了《基本条约》。

     德国战后分裂成东西德(BRD、DDR),但联邦德国宪法法院1956年、1973年和1987年先后判决:德国的国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德意志帝国,东西德是分裂「国家」,单独一方都不能代表整体德国。

     我们中国人的两岸是因为内战而分裂的,但是两岸中国人从不认真反省。我在很多文章里指出,两岸中国人必须找到最小公约数:到底中国的国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哪里?几千年以来的中国历史都是一乱一治,一治一乱,政权的更替,而中国仍然是中国。多少年来中国的老百姓承受的是政权带来的苦难,而不是国家民族带来的苦难。这恐怕与我们中国人没有民族自省机制有关。

     至于「两岸同属一中」,1987年以来两岸人什么样的表述都有。「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一个国家两个政治实体」、「一个中华两个国家」、「两国论」、「一边一国」、「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一中两宪」、「一中三宪」、「一国两制」、「九二共识」……如此如此。说得好听,是我们中国人很有丰富的想象力;说得难听,两岸人都在玩弄文字游戏。

     根据德国的经验,一个国家从分裂走回团圆,必须先有意见领袖和伟大人物的推动,后有民意跟进,才能获得成功。德国1949年阿登纳政府就成立全德事务部,由于法文英文翻译引起误解,所以,1969年改名为德内关系部,其职能就是内政部的延伸,主理民主德国(东德)地区人民的事务。德内关系部一贯以达成基本法(宪法)序言中对全体德国人民的要求,作为部务发展的方向,虽然两德关系的很多重大政策由总理府决定,但是,两德重新统一,德内关系部功不可没。

     若两岸双方都没有确定一个中国的国家概念,任何「结束敌对状态」、「建立军事互信机制」 、正式开启政治谈判、「和平协议」、《两岸和平共处法》等等,都是政治秀,是秀给对岸人看的。

文章来源:2010-02-19 刊登于台湾《旺报》,同日《中国时报》(电子版) 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谢盛友 发表评论于
谢盛友:两岸和平共处法与国家法人概念

联电荣誉董事长曹兴诚先生近日在《旺报》撰文指出, 他本人建议台湾制定《两岸和平共处法》,并未违反一中宪法。该文说:

  谢盛友先生回应说,美国的《台湾关系法》是一座山,《和处法》视之为不是山。这话我看不懂是何意?谢文大意好象是说,台湾现在靠的是美国保护,美国不保护了,或大陆强大到可以跟美国对抗了,台湾就完了。但在此之前,还有很长的时间,台湾可以获得「和平」。该文意思好象是说,《和处法》不用订了,订了也没用。

 谢先生的议论可能反应不少人的想法,即台湾只是中、美两强间的棋子,不能操控自己的命运。我认为持这种看法的人,应该为自己听天由命的消极态度感到惭愧。台湾越是夹在两强之间,就越需要团结,越需要订定不能妥协的底线,即民主价值与民主程序;同时也越需要显示自己的讲理与弹性,即不排斥统一。如此我们方能不卑不亢,进而争取大陆与世界舆论的支持。有世界与大陆舆论的支持,我们才能不忧不惧,放下统独争议,开展台湾的未来。这是我建议订定《和处法》的想法与目的。我希望如果大家有更好的想法,可以提出来集思广益;不合逻辑的反对、胡缠,或消极地冷嘲热讽,都不适宜。


我说的一座山未必只是《与台湾关系法》,更多的是指人们脑子里思维的障碍,尤其是意见领袖脑子思维的障碍.
我更不是认为,两岸像曹兴诚先生这样的人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但是,像两德问题不能忽略美国苏联一样,两岸问题根本无法绕过美国. 《两岸和平共处法》,这样的命题,本来就不应该只是台湾制定,单方面制定了,也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有实质意义的是,两岸双方共同签署《两岸和平共处法》。两个德国 1972年签署了基本条约 (Grundlagenvertrag).

德国战后是分裂成了东西德(BRD 、DDR),但是联邦德国宪法法院1956 年 (vgl zB BVerfG, 1956-08-17, 1 BvB 2/51, BVerfGE 2, 266 (277),1973年 [BVerfGE Bd. 36, 1-37 (LT1-9) BGBl I 1973, 1058] 和1987年 [Bd.77, S.137,150,154,160,167] 先后判决:德国的国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德意志帝国(daß das Deutsche Reich 1945 nicht untergegangen sei, sondern fortbestehe. )。东西德是分裂“国家”,单独一方都不能代表整体德国(Das Deutsche Reich besitzt nach wie vor Rechtsfähigkeit, ist allerdings als Gesamtstaat mangels Organisation, insbesondere mangels institutionalisierter Organe selbst nicht handlungsfähig ... Verantwortung für „Deutschland als Ganzes"(= Deutsches Reich) tragen )。

我们中国人的两岸是因为内战而分裂的,但是两岸中国人从不认真反省。我在很多文章里指出,两岸中国人必须找到最小公约数:到底中国的国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哪里?几千年以来的中国历史都是一乱一治,一治一乱,政权的更替,而中国仍然是中国。多少年来中国的老百姓承受的是政权带来的苦难,而不是国家民族带来的苦难。这恐怕与我们中国人没有民族自省机制有关。

至于“两岸同属一中”,1987年以来两岸人什么样的表述都有。“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一个国家两个政治实体”、“一个中华两个国家”、“两国论”、“一边一国”、“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一中两宪”、“一中三宪” 、“一国两制” 、“九二共识”、“九六共识”…… 如此如此。说得好听,是我们中国人很有丰富的想象力;说得难听,两岸人都在玩弄文字游戏。

根据德国的经验,一个国家从分裂走回团圆,必须先有意见领袖和伟大人物的推动,后有民意跟进,才能获得成功。德国1949年阿登纳政府就成立全德事务部(Bundesministerium fuer gesamtdeutsche Fragen),由于法文英文翻译引起误解,所以,1969年改名为德内关系部(Bundesministerium fuer innerdeutsche Beziehungen),其职能就是内政部的延伸,主理民主德国(东德)地区人民的事务。德内关系部一贯以达成基本法(宪法)序言中对全体德国人民的要求,作为部务发展的方向,虽然两德关系的很多重大政策由总理府决定,但是,两德重新统一,德内关系部功不可没。

若两岸双方都没有确定一个中国的国家概念,任何“结束敌对状态”、“建立军事互信机制” 、正式开启政治谈判、“和平协议” 、《两岸和平共处法》等等,都是政治秀,是秀给对岸人看的。



谢盛友 (德国),20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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