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国与国家法人概念
* 2010-02-19
* 旺报
* 【(谢盛友/欧洲《European Chinese News》出版人)】
曹兴诚先生近日在《旺报》撰文,称他本人建议台湾制定《两岸和平共处法》,并未违反一中宪法。该文说「谢盛友先生回应说,美国的《台湾关系法》是一座山,《和处法》视之为不是山。这话我看不懂是何意?」。
我说的一座山未必只是《与台湾关系法》,更多的是指人们脑子里思维的障碍,尤其是意见领袖脑子思维的障碍。
我更不是认为,两岸像曹兴诚先生这样的人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但是,像两德问题不能忽略美、苏一样,两岸问题根本无法绕过美国。《两岸和平共处法》这样的命题,本来就不应该只是台湾制定,单方面制定了,也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有实质意义的是,两岸双方共同签署《两岸和平共处法》。两个德国 1972年就签署了《基本条约》。
德国战后分裂成东西德(BRD、DDR),但联邦德国宪法法院1956年、1973年和1987年先后判决:德国的国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德意志帝国,东西德是分裂「国家」,单独一方都不能代表整体德国。
我们中国人的两岸是因为内战而分裂的,但是两岸中国人从不认真反省。我在很多文章里指出,两岸中国人必须找到最小公约数:到底中国的国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哪里?几千年以来的中国历史都是一乱一治,一治一乱,政权的更替,而中国仍然是中国。多少年来中国的老百姓承受的是政权带来的苦难,而不是国家民族带来的苦难。这恐怕与我们中国人没有民族自省机制有关。
至于「两岸同属一中」,1987年以来两岸人什么样的表述都有。「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一个国家两个政治实体」、「一个中华两个国家」、「两国论」、「一边一国」、「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一中两宪」、「一中三宪」、「一国两制」、「九二共识」……如此如此。说得好听,是我们中国人很有丰富的想象力;说得难听,两岸人都在玩弄文字游戏。
根据德国的经验,一个国家从分裂走回团圆,必须先有意见领袖和伟大人物的推动,后有民意跟进,才能获得成功。德国1949年阿登纳政府就成立全德事务部,由于法文英文翻译引起误解,所以,1969年改名为德内关系部,其职能就是内政部的延伸,主理民主德国(东德)地区人民的事务。德内关系部一贯以达成基本法(宪法)序言中对全体德国人民的要求,作为部务发展的方向,虽然两德关系的很多重大政策由总理府决定,但是,两德重新统一,德内关系部功不可没。
若两岸双方都没有确定一个中国的国家概念,任何「结束敌对状态」、「建立军事互信机制」 、正式开启政治谈判、「和平协议」、《两岸和平共处法》等等,都是政治秀,是秀给对岸人看的。
文章来源:2010-02-19 刊登于台湾《旺报》,同日《中国时报》(电子版) 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