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当年在一家外企的“代表处”工作,所谓代表处,不是分公司,因此根据中国的法律,不能直接做生意,签合同,只是能做marketing和市场调查。既然用了代表处的名字,它的sales的人就是代表representative了,代表处的GM,或者president,只能叫首席代表。实际上sales是做的,但是合同谈好要fax到HK分公司签,这样,俺们在大陆的人,跑腿拉生意,HK的港子们坐在办公室喝咖啡,签合同,很不公平。即使这样,外企在大陆的生意还不错。后来邓公南巡,大陆进一步,开放,就不需要港仔们雁过拔毛了,从此HK就衰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