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许多地方之后,南京又出现了一个窗口高悬五星红旗的钉子户。每有这类消息,总见一些人以此说明中国无人权,破口大骂中国这个"独栽"政府。
其实,这些人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
第一,在任何一个国家私有财产都不是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请别误导读者。美国强制拆迁的也不少,上网查查不难找。
其次,为何一定要拿外国法律往中国套?说你是洋奴还别不承认。而且为了少数人的意愿(注意: 不是利益。利益是应该,事实上也会得到补偿的)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律也不应该再在中国出现。只要中国法律规范的就该坚决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在中国这个无法无天的国度尤为重要。
在我看,这类现象只能表明这届政府的无能。本来拆迁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执法过程,怎么在如今的中国就闹得这么风风雨雨?这执政能力呀!!!
这种案例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法院判定最后搬出期限,然后由警察强制执法, 将俞期不迁者拘留。拆迁人员在确保建筑物内无人后实施拆迁。一切执法费用、延期损失及未及搬出的财产损失均由违法者承担。但若拆迁者私自强行,则必须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后果。当然,前提是拆迁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搬迁者对经济补偿不满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广泛调查周边楼盘价格和资询估价部门(如售房中介机构)后,在大体合理的拆迁谈判时点价位基础上,外加一定艰度补偿(因非自愿。25-50%?),给出尽可能合理的补偿额度。对私建以扩大面积及其它任呵理由狮子大开口者,不管怎么闹都要坚决驳回,以杜绝"刁民"滋生的土壤。当然,在拆迁谈判时法院就介入给出合理的强制性补偿额度更好。
关键在于:一旦确立了这种法律程序和典型范例后,要在各媒体上广为宣传,要求各地遇到类似案例时严格照此办理。用法律事实让拆迁者不敢再用私刑强拆,让"钉子"户得不偿失。
不治邪,不惩恶,不扶正,不执法,光讲和谐,其后果是国将不国!国内正气不扬,民风日下,中国政府的不作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早在春秋年代治国大贤(管仲?)就提出"三年训民,三年恢复"的主张,可见训民是治国之根本,尤在恢复经济之前、之上。胡温执政有六年了吧?
而训民之密第一是法制,第二是法制,第三还是法制!
时慕幽谷悠闲人,耐何尤存忧国心。-- 自寻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