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在网上看到一段新闻和相关视频。说的是广州闹事区一男子当众持刀挟持一女子,在与警察周旋好长时间之后,就在凶徒打算接过警察扔过来的瓶装水,稍一留神之际,就被一个便衣女警冲上前,连开四枪击毙。新闻到这里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就是表扬警察神勇,当众击毙了持刀劫持人质的凶徒。为民除害,解救了人质等等。
可是,当你仔细看过那段宝贵的视频记录之后,你会心生异议。怀疑那位便衣女警是不是太过分了?有必要对一个僵持多时的孤立凶徒,连开四枪吗?而且,距离只有两三米,如此近距离,在凶徒已经发现并本能向下低头躲闪的情况下,还用得着开枪吗?即使开枪,也不用连开四枪吧。一枪不就够了吗!
再说,那凶徒手上拿的只是一把普通尺寸的水果刀,又不是武器或炸药。即使他疯狂了起来,也不会立刻就危机人质的生命。警察已经近距离地接近了他,完全有条件徒手将他制服。遗憾的是,还是开了枪,并且,是一口气开了四枪。显然是打击过度了。留个活口不好吗?为什么要非把他打死不可呢?
从画面上看,这个凶徒身子很单薄,并不是职业杀手的样子。据说是被人逼迫的。没法出气,才出此下策。对于这样一个并没有多大威胁力的徒有其名的凶徒,有必要动枪才能解决问题吗?如果有两个会擒拿的警察,徒手一左一右的夹击,就很容易制服这个已经坚持不住的凶徒。然而,警察当局没有做这样的选择。
冒昧揣则一下。中国的警察是不是也在有样学样,学习美国同行,对有暴力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一句话不多说,拔枪就射。其实,美国警察的这种“本事”,也正是他们的无能之处。
就在这段新闻出来之后,紧接着也有一条美国新闻出来,说的是洛杉矶一白人警察在一个黑人青年背向着他时,他竟开了枪,将该黑人击毙。有人目睹并用手机拍下照片。此一事件引发的当地黑人的大规模抗议示威。
现在,法院已宣判这个白人警察杀人罪名成立。十分可笑的是,在法庭上这个警察承认,他原先是想拔出电枪震慑那个黑人,没想到一慌张,他拔出的是真手枪。随之而来,惨剧就出现了。可见,面对犯罪嫌疑人,警察是多么得恐慌。在保护自己,制服对手上,没有任何手段,就是开枪最简单,也最安全。这也是变相的行凶杀人。
很显然,广州击毙持刀劫持人质凶徒案,是一个滥用警力和警察权力的典型案例。相信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类案例能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的权限不是无限止的,是应该被约束,被监管的。如有过激过当行为应被纠正和惩治。这样,才能还公正于司法。还正义于社会。令社会秩序有章可循,有安全可言。
后记:
7月11日晚看到美国中文电视转播的中央台的当天新闻联播。其中就有这段新闻。电视画面进行了删减,只让人看到那位女警开出的第一枪。之后画面虽然还在延续,可是就断然没有了那后来的三声枪响。画面的旁白也没说女警当时连开了四枪。可见,这证实了我的异议。显然有关方面也认为这件事情的处理有欠妥当,连开四枪是上不了台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