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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于1931年11月7日,由中国共产党所建,首都为江西省瑞金。在该政权运作期间,其中央政府颁布了宪法,发行了货币,设计有国旗,同时将其所属控制区域称为“苏区”。因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剿共战争的胜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被迫于1934年10月撤离江西苏区,1935年10月转移至陕甘苏区,1937年9月22日宣布取消,此制遂自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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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建立过程
1931年11月7日至11月20日,由中国共产党主持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一苏大”),在江西瑞金郊外的叶坪村谢氏祠堂举行。 大会选出63人组成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2]
11月7日清晨7时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举行开国庆典,并首先进行阅兵仪式。毛泽东、朱德等在红军总参谋长叶剑英的陪同下,骑马检阅了部队。与此同时,十几架国军空军部战斗机飞临瑞金上空并进行轮番轰炸,以图破坏庆典仪式现场。但由于真实会场在叶坪村,远离于瑞金城中心,因此国民党部的空军小组并未达成任务,仅炸毁房舍百余栋,群众伤亡数十人。[3]
阅兵仪式完毕后,各代表团队返回驻地。直至下午2时许,“一苏大”正式开会。到会的有来自全国7个苏区(中央13区、闽西区、湘赣区、湘鄂赣区、赣东北区、湘鄂西区、琼崖区)及上海、武汉的代表,另外还有部分来自朝鲜和越南的海外代表,总共610人(其中工人代表共190人)。[4] 鄂豫皖苏区代表因战时交通不便,因而未参加这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中,与会代表正式宣布建立以“推动革命斗争、代表人民利益”为宗旨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并下设“九部一局”,即九个人民委员部(军事、外交、财政、劳动、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和一个国家政治保卫局;同时创建“红色中华通讯社”(后改名为新华社)。以后两三年又增设了其他数十个国家部委局。[5]
初期成立的临时中央政府以谢氏祠堂为办公地点,并用木板将大厅隔成15个小房间,用作为各个部委的办公室,其中大部分房间仅有一幅桌椅和一张床。[6]
大会除了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还通过了土地法令、劳动法和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7]
11月19日,大会进行选举,产生以毛泽东等63人为中央执行委员所组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本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最高政权机关。[8]
11月25日成立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朱德为主席,王稼祥、彭德怀为副主席。
1931年12月1日毛泽东、项英、张国焘联名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布告》清楚表明在一个中国疆域内有两个中国:“从现在起,中国疆域内有不同的两国,一个是中华民国,是帝国主义的工具,另一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剥削与压迫下广大工农兵的国家”。[9]
1933年4月,临时中央政府从瑞金叶坪村迁驻沙洲坝大布村。 [10]
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王明称“只有苏维埃政府是唯一的廉洁政府,这种廉洁政府是中国人民有史以来时时刻刻的希望出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已经完全具备有现代国家的一切条件和成份,它完全有资格称作文明的人民共和国”(《王明言论选辑》)。毛泽东则称“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空气十分浓厚,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得农民感觉田不是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田”(毛泽东《关于加强春耕工作的意见》)。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的实行没收,被没收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分配”。
[编辑] 宪法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共十七条。
主张“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
《宪法大纲》代表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这些基本任务主要有:
- 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
- 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 工农、中国共产党军队成员等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 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
- 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 推翻与外国帝国主义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 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
- 苏联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巩固的联盟者。
[编辑] 领导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要领导人如下:
- 人民委员会主席
- 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注:
[编辑] 选举从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到1934年初,共进行过三次选举。乡市为基层组织,用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苏维埃代表。重视基层选举、大力宣传鼓动、缩小选举单位、实行候选人名单公布制度、乡苏市苏向选民做工作报告、提案提前公布、候选人逐一表决等。 张闻天曾讲到:“在反对官僚主义(反对贪污腐化也是如此)的斗争中,苏维埃的领导必须使苏维埃的公民学习使用他们的召回权,与改选权。”[11] [编辑] 银行和货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不承认中华民国的货币,发行独立货币。 1932年2月1日,在江西瑞金叶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成立,行长毛泽民。银行隶属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会,资本由国库于预算中拨给。有分行、支行、兑换处等。除办理抵押、贷款、存款、票据买卖贴现、汇兑、发行钞票、代理国家金库外,还发行“革命战争公债”及“经济建设公债”[12],同时也发售部分“银行股票”[13]。 当中较为著名的“革命战争公债”有:[14]
[编辑] 税务局1931年11月,在瑞金县的叶坪村谢家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人民委员部税务局成立。首任局长为李六如。1933年,随财政部迁至瑞金沙洲坝新屋家。 1934年7月,迁往瑞金县云石山乡丰垅村,下塘上新屋梁氏私祠内单独办公,局长为陈笃卿。 2002年10月,开始修复,2003年6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03年9月竣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为税务局旧址题名。总建筑面积1475平方米,并在旧址原群众住房内举办中央苏区税收史陈列。[15] [编辑] 历史事件1932年4月15日,发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对日战争宣言》,4月21日被刊登在《红色中华》报。 [编辑] 失败1934年5月,中共在第五次反“围剿”中的广昌战役失败后,中共中央曾开会研究局势。会议鉴于国军开始逼近中央苏区腹地,红军内线作战已十分困难,决定由博古、李德和周恩来组成“三人团”,以筹划红军战略转移之事宜,并将相关计划案和处理情况报请共产国际批准。6月25日,共产国际复电中共中央,原则同意所报事项。[16] 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央红军长征是博古和李德等人在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失败的情况下“仓促决定”的。[17] [编辑] 准备长征
其中:红二方面军(由贺龙、任弼时、肖克、关向应等率领)长征行程为 20,000 余里;红四方面军(由徐向前、张国焘、陈昌浩、叶剑英等率领)长征行程 8,000 多里;只有红一方面军(由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率领)行程才是 25,000 里。因此,“二万五千里长征”的提法,只适合于红一方面军,不能概括全部红军的长征行程。[23] [编辑] 争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自己的中央政府,选定了首都,发行了独立的货币,但是,政权的合法性一直遭受质疑。 [编辑] 中华民国的态度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为分裂国家的武装叛乱割据政权,并以此宣布中国共产党军队为叛逆于人民的匪军,并予以清剿。直到西安事变之后,国民政府才取消了对中国共产党军队的清剿命令。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态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当时中国境内的一个割据政权,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后,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其对各根据地、各部分红军的中枢指挥作用,扩大了中共的影响。 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政府编辑,2001年出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画册》写道:“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劳苦大众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人民政权的探索和尝试,可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次伟大预演。……当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雏形,这里是共和国的摇篮。”[24] 2007年6月1日新华出版社出版的《中苏关系史纲》写到:“割据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未能挫败南京国民政府的军事围剿。红军被迫长征,中国共产党的前途岌岌可危。……这个在莫斯科指导下创立起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虽然让俄国人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最终却还是没有能够抵抗住国民党的军事围剿。”[25] [编辑] 其他当初斯大林之所以命令中共在江西瑞金建立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目的就是要分裂和颠覆刚刚诞生不久的中华民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其实只不过是苏联的“傀儡”。故此,中共再次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甚少提及这段历史。 由于此政权与正统的中华民国政府对庭抗争,部分近代历史学者认为这是中国近代史上首次出现两个中国。[26][27] [28] [29] [30] [31] [32] 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由毛泽东和朱德建立在瑞金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不是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政府,在中国的第一个苏维埃政府于1927年11月在广州附近的海陆丰地区建立(广州暴动所建立的广州苏维埃政府)[33]。 1920年9月3日毛泽东在大公报上撰文《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主张中国应分裂为二十七国(节录):
[34] [编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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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
来源:人民网 | |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冶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加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的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大的农民与劳苦群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国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多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 五、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澈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六、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及澈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七,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行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严厉的镇压一切中外资本家的怠工和破坏的阴谋,采取一切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 八、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澈底的将中国从帝国主义榨压之下解放出来为目的。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乎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在目前,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一切法令。 九、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极力发既和保障工农革命在全中国胜利为目的,宣告拥护和参加革命的阶级战争为一切劳苦民众的责任,特制定普遍的兵役义务,由志愿兵役过渡到征兵制度。惟手执武器,参加阶级战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民众。苏维埃政权下,反革命和一切剥削者的武装,必须全部解除。 十、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力,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 十一、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澈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十二、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阶级战争许可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并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的引导他们参加政治的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十三、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 十四、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十五、中国苏维埃政权对于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统治迫害的中国民众以及世界的革命战士给予托庇于苏维埃区域的权利,井帮助和领导他们重新恢复斗争的力量,一直达到革命的胜利。 十六、中国苏维埃政权对于居住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使其享有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利。 十七、中国苏维埃政权宣告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是与它站在一条革命战线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苏联是它的巩固的联盟。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