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理论(精神)上来说,就是强调公平自由;但是在法庭上却只讲究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庭不同于法律:法律由国家来制定,但是却由法庭的操作过程及其结果来“诠释”。 一方面是证据,但是另外一方面却是看为你辩护的律师拿你多少钱来打官司,以至于辩护律师的“口供”就会成为你有罪没有罪的最佳“证据”——原来所谓的证据,就是还要看律师的“口供”。结果,法律的条文只不过是形式上罢了;而且还是国家以至于社会的外在形式。由于操作者是“人”,那么个人的人性以及社会的人性,就决定了法律的公正意义——有钱有势力有地位的,当然就可以“邀请”那些很zuai的律师,为社会上那些常常犯罪却没有证据的“大人物”开脱法律的责任。有时候在社会上明知道这人很狡猾,但是在法律上“狡猾”是没有问题;于是在法庭的辩论上,狡猾就成为“合法化”了。在这种合法化猖狂的名目下,我可以用许许多多的钱来收买证人,也可以用势力来恐吓,甚至用地位来“售卖”一位顶替者的尊严。
以上只不过是我们可以在现实的法庭,或电影里面看到的“证据”;但是还不包括法官,律师团,陪审团,警察局内部的“素质问题”。我们无法看到当我们看不到他们这些人的面的时候,“私底下”是如何“操纵”这些文件以及证人的口供的。甚至我们也不晓得,这些人到底有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背景”——曾经我当记者的时候,就有同事说,在霹X州,七个警察总督就有六个是当地黑社会老大的“人”。另外我也听闻,如果警察要做事的时候,啊头总是会事先“通知”大人物,让他们赶快将那些“重要人物”撤走,以至于警察抓到的总是些小罗罗。——如果在警察内部都有这样的问题,那么跟警察有关的司法制度及其法庭内,我们所不知道的“背景”又何其地多。可是我们的报纸,天天所报道的,却自以为是“大新闻”;或者所评论的,都只是一些家常便饭,说什么要改革民主,要肃清贪污现象,要政治更新,要自由,要权力等等。这些评论,跟以上的现实生活相比,简直就是道道地地的“意识形态问题”。这是因为我们从来没有“认真地面对”真实的现实;我们总是被社会上的书本,课本,刊物,报纸等等所谓的“新闻”所蒙蔽。更何况,我的直觉告诉我,我们时常所听到的意识形态口号,实际上就是促成了“黑社会”的形成。因为一切的权力,自由,民主,都是由人性的阴暗面来“操纵”,来“定义”的。在操纵的过程中,在定义“过程”中,往往得力的就是那些懂得玩弄社会游戏的“孬种”。而社会的游戏,实际上就从“办公室政治”那里衍生的。——没有办公室政治,就不会有社会游戏规则。——这种简单的道理,没有人会去悉心领会;即使知道了,也只会用诸如“人性本来就是如此”来逃避自己的生命责任。
如果法律反映的是人心的责任,那么这根本就是一种历史的谎言。因为所谓的现实,就意味着“不负责任”。或者说,所谓的现实,就是在你个人愿意的情况下才会负责任。当人性“认同”了社会的现实游戏,那么所谓的责任,根本就是一种象征性的符号,而不是一种概念,更不是生命的本质。正如每个人从小都会“学得”说谎,那么社会上或国家里的法律精神,就是建立在说谎与质疑说谎的斗争基础上。这不仅仅是人性的较量,也是一种政治的较量。正如王哲在《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中,就提到:法律总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它的性质是由政治制度的性质决定的。——而所谓的政治或政治制度,根本就是意味着一群人用自己的不择手段来获得自己的既得的权力利益的游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说到底就是“人性”,是一群人的人格在某个地方以某种形式从不同的策略内纠缠不清的人性;正如文化说到底就是“人性”一样。这并不是唯心主义的说法;人性,不仅仅是唯心的,也是唯物的(因为它到处可以看见,到处可以证明的)。讲的更简单地,人心就是人性。人性并不是追求客观的证据,乃是讲究如何在最有利的情况下来获得自己的立场的“证据”。也就是说,证据对人性来说,根本就是主观的。由自己的意志力来决定何者是客观,何者是主观的——这就是我对人性看待证据方式的唯一“证据”。也就是说,在现实的逼迫下,人性“要的”不是客观的证据,乃是对自己有利的“策略”。于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权力,是当权者的游戏规则——这就是法律的现实问题了。而诸如自由民主,或选择权,这只不过是依附在法律条文内的意识形态问题。如果人性的黑暗面不解除,不面对;那么人性的诡诈始终都会在法律活动面前不断地“做手脚”来达到对自己有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