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对比:人权与迁徙自由权
纪念:2011年07月12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总结会在京举行。
人权,无疑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现代人,尤其是中国大陆百姓以及关注中国的海外人士,越来越关注在人权方面存在诸多弊端的中国人权现状。中美之间的人权较量,两国每年的“人权报告”,那只是一个政治游戏。有关人权的各种定义,在本文最后有一些介绍。另外,有关中国人权落后的文章也有很多,这里不也重复。因为我们每个人对于人权的理解都不一样,所以,笔者理解那些的不同想法。笔者就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知识范围,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对中美人权的政治游戏作一分析,然后谈谈海外华人的个人人权,希望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1,中美人权表现的对比
首先看中美人权观的差异:美国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中国认为人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美国认为人权是个人的权利,只有个人才是人权的主体和承担者,而中国则认为人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美国认为人权只包括公民、政治权利,中国则认为,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人权问题上,美国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强调权利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中国则认为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美国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中国则认为人权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
当今社会上,中国和美国两种意识形态的人权观,是非常对立的;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人权观也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一致。中国的人权观认为:在个人人权中,生存权或生命权是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就平均生活水平而言,人类有足够的生存资源,不会有根本的资源冲突;人活着不妨碍别人,生命是不会影响他人的权利的,除非人具有掠夺和侵占行为。
实际上,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并不包含印第安人与黑奴。美国在建国初期,侵占印第安部落的领土、杀死伤害无数印第安人,剥夺了印第安人最基本的生存权或生命权。据资料显示:当哥伦布1492年“发现”美洲新大陆时,在现在美国境内居住的印地安人总人口在3000万至1亿之间。到20世纪70年代,被迫分散聚居在美国全国各穷乡僻壤的“保留地”里的印地安人总人口还剩下了不到80万人。在现代西方文明(尤其是美国建国初期)开始出现的最初几个世纪里,非洲一共失去了约5000万人口。他们不是死亡,就是沦为奴隶。有多少死黑奴在美国,无法精确统计。二战期间,两枚原子弹造成的日本人死亡数量约为33万,其它数据的就不提了。近些年来,美国政府对伊拉克和阿富汗的侵略战争,造成大量平民伤亡(网络统计:伊拉克平民死伤超过80万,阿富汗平民死伤1万至3万,军队死亡2万以上),剥夺了伊拉克和阿富汗平民最基本的生存权或生命权。
再看看中国。国共内战(1927年至1949年)中,国军伤亡171万,共军伤亡120万,平民直接死亡50至100万人,共计伤亡近400万人。1949年以后的中国政府对于中国公民的生存权或生命权,也存在不尊重个人人权的事实。比较严重的事件就是中国大饥荒(1958-1962),死亡2700万-4300万;文化大革命(1966-1976),死亡200万-2000万(以上数据均来自网络,无法精确统计)。这些也是平民最基本的生存权或生命权的丧失。
在中国和美国的这种“生存权或生命权”的比较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政府杀害或侵害的绝大多数不是美国人,而是外国人。当然,不否定美国政府也杀害了很多美国同胞,比如政治犯和刑事犯。而中国政府则是在内战或内乱中杀害或侵害了中国平民。当然,不否定中国政府也杀害了一些外国人(比如在对前苏联、印度、越南、韩国等等的战争中死亡的外国人)。问题是,世界上有“美国人”这个民族吗?显然,美国人就是来自世界各地的人,美国政府杀害的印第安人和黑奴,大部分还是美国人。此外,一些人认为美国政府杀害外国人是“反恐行为”,可以原谅;而中国政府杀害中国人是“镇压国民”,不可饶恕。实际上,这就是违背了“人权平等”的最高原则。无论在什么样的背景下杀什么人,都是暴力行为,都是破坏人权、没有人性的行为。
另一个结论就是:大规模杀害人类的历史,都是处于国家发展初期。这就是人权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国与美国都存在同样的问题,那就是在经济发展初期,个人人权是很难或者很合理得到保障的。不同的是,最近几十年,中国政府保持了近30年的和平稳定,没有国外战争,但在对待自己国民的人权方面存在严重的落后;而相比之下,美国政府虽然在对待自己国民的人权方面做得较好,却一直在海外进行战争杀人。如果说中国政府现阶段在某些领域(比如言论自由、迁徙自由、发展自由等)侵犯了的人权,那么,美国政府则是在另一些领域(比如网络监控、入境监控、入侵战争等)侵犯了人权。这些都是事实。从“人人生而平等”的角度来说,无论侵犯什么样的人种或民族的人权,也无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在什么场合侵犯人权,都是违反“人人生而平等”的。在人权范筹内,不存在“有的人权可以侵犯,有的人权不可以侵犯”。
在集体人权中,有一个很重要的人权,即发展权。这更加提示我们:人权状况与经济发展的关联性。不论从纵向看,还是从横向看,人权都与经济的发展有很大关系(茅于轼语)。有人说:只有自由民主才能发展经济。的确,自由民主与人权相通,但自由民主并不等于人权。实际上,民主国家同样可能有特权,如印度是民主国家,但人权状况并不咋地,特权盛行,经济发展也不行;有的拉美国家也是这样,虽然资源丰富,但经济并不发达,主人与仆人不平等;有的非洲国家更是如此,既有反政府武装,也有暴力冲突,谈不上人权。这是从历史的横向比较来看这个问题。
如果从历史纵向角度看,也是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经济与人权观念相联系。现在经济发展得好的国家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人权状况都比较好;而中国当前的经济正向着好的方向前进,人权状况也一直在改善(虽然比不上美国的某些领域),这就是人权与经济的“某种关联”。回顾历史,在中世纪(约395年-1500年),中国的科技与经济发展都比战乱的欧洲强,很多年都一直是世界首富。另一方面,中世纪的中国(尤其是唐宋时期),虽然中国的人权状况并不佳,但远比欧洲强;美国在发展早期,人权状况也不咋地,更不用说当今美国的人权状况也不是十全十美。所以,人权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联是值得深思的话题。
有人说,美国在对国内平民的人权方面做得比较好,在国际人权方面一塌糊涂;中国在国际人权方面做得比较好,而在对国内平民的人权方面还有待提高。笔者认为,只是说对了一半。假如中国和美国处于历史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同一时期,中国和美国的人权状况实际上是差不多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是差不多的。美国历史300多年,共产党中国才60多年。如果同时在2011年进行人权比较,是没法在同一标准的上进行比较的。假如在历史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同一时期,即2011年的中国和1836年的美国进行比较,结果会如何?或者说按照人均GDP来比较,2002年中国的人均GDP约1000美元,1900年美国的人均GDP也在1000美元左右。2002年的中国与1900年的美国进行人权状况比较又如何呢?理性的对比,结果也是明显的(笔者不强求所有人认同这一观点)。有人拿姚明和武大郎相比,这样比较,有意义吗?为什么不拿姚明和珠穆朗玛峰来比?
集体人权中另一个重要人权是和平权。航母和军舰是移动的国土,这表明航母和军舰是拥有国的国民的人权。如果一个国家的航母或军舰受到威胁,也就是国土受到威胁,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那就是说这个航母或军舰拥有国的国民的人权受到威胁;同时,一个国家的航母或军舰在他国的安全空间内游弋,则是危害了他国的国家安全,侵害了他国国民的人权。美国的航母和军舰在中国领海附近进行军事演习,实际上就是一种挑衅,严重威胁中国的和平权。美国对其它国家也是如此,这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相比之下,中国政府并没有派军队到世界各地危害世界和平。
美国政府一直以来就喜欢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国政府在人权方面也的确有值得改进的地方。然而,美国政府至今也不签署《国际劳动法》、《巴塞尔公约》、《京都议定书》以及《国际禁用集束炸弹公约》等等国际性文件,并多次使用武装暴力伤害平民,使得《世界人权宣言》成为一纸空文。但美国政府自己却视而不见,并可能认为这与人权没有关系。这就是“双重标准”的典范。如果将美国的人权标准当作世界统一的标准,显然是有失公正和人性的,即使美国的人权状况已经不错了。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公正的和人性的人权观。
当然,人权也包括说话的权利,即言论自由权。有人认为:中国政府对于网络的严格管制、实行“敏感词过滤”制度、对“民运人士”实行所谓的“因言获罪”等等策略,都是没有言论自由权的。从理论上看,这的确是破坏人权的,但美国政府又做得如何呢?人权的特殊性表明:言论自由权是相对的,即使在美国,也不可能做到100%言论自由。美国建立的国际互联网本身就是美国的标准。正因为是美国标准,因此,美国政府的网络监控行为,不会得到网民的反对或知情权。相比之下,中国政府对于网络的监控,都在美国的“掌握”之中。
美国强势推出“互联网自由”战略,并将其作为美国外交政策工具的客观后果,就是损害“互联网自由”这个概念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美国推进“互联网自由”,“帮助”网络活动分子,提供官方翻墙软件的目标,与当初设立自由欧洲广播电台、美国之音等从事颠覆性报道的短波广播,并无本质区别。美国表面上嚷着要推动互联网上的信息流动不受任何制约,其真实的意图却是利用互联网煽动别国内乱,进行政治干预,最终维持并巩固美国的全球霸权地位。据媒体透露:2009年5月,微软公司就按照美国政府的授意,切断了古巴、伊朗、叙利亚、苏丹和朝鲜五国的MSN即时通讯服务端口。在2009年伊朗大选前后,美国通过Twitter,分化、挑拨保守派和改革派民众,变换模式渗透煽动,导致伊朗发生了大规模的流血冲突。而且这种破坏人权的行为在2011年的“茉莉花”事件中表现尤为突出。更进一步,美国国家安全局凭借20世纪40年代与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签署《五国情报交换协议》,在全球范围建立并完善了一套名为“梯队”的监控系统,具备全面监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网页浏览、即时通信等通信手段的能力,每天能够处理接近或者超过10亿次的通信。2001年10月26日通过的《爱国者法案》是一部美国反恐法典。这部法案规定:为防止、调查和打击恐怖主义,必要时可以超越法律程序监听电话、搜索住宅、追踪电子邮件。到目前为止,至少有超过7000名的美国公民曾向美国司法部门投诉,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该法案的侵害。越来越多的国际事件证明,互联网已成为美国实现政治目的、塑造美国全球领导力的有效工具。
由此可见,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都会在表面上和背后做一系列的信息控制。中美相比的结果,“言论自由权”实际上都是为其政治服务的,世界上并不存在什么绝对的言论自由。
2,中美迁徙自由权对比
迁徙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法居住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迁徙自由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在国际上已达成共识。据悉,中国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就意味着承诺,承诺代表履行。因此,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写入宪法是中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何为迁徙自由?这是个既古老又现代的话题。古典自然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律的奠基石,其代表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创立了迁徙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并开创了宗教和思想自由的时代。”迁徙自由是现代文明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自由权利。广义的迁徙自由一般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者定居的权利;狭义的迁徙自由一般是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
世界各国以各种形式在确立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的同时,也就此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一般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为了国家安全的限制。国家体现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公民的迁徙自由应当受到适当限制。二是为了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公共卫生道德。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是人民权利实现的良好保障。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个人利益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还有,如果公民是恶性传染病患者,对该公民的迁徙自由应予限制并强制治疗。三是禁止以迁徙自由来规避公民应承担的义务,更不能以此权利来进行犯罪,逃避司法追捕与审判。从国家和法律层面上来看,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治与社会的稳定,而从人权的基本定义来讲,实际上是对人权的“限制和破坏”。然而,这种“限制和破坏”,在现阶段的人类社会,却又是必须的和必然的。
此外,有的学者也提出了迁徙自由实质上还应包括“不迁徙自由”,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不迁徙的自由,任何个人、组织、机关都不得以非法手段强制、胁迫公民迁徙。正如人们拥有言论自由,也包括“不言论自由”一样,即任何人不可以强迫他人说话或发表意见。在这一点上,美国政府对待战俘的行为,显然是没人性和不人道的。一些人只是强调中国政府对待中国的罪犯“不人道”、“没人性”,比如中国在毛时代和文革期间侵犯了政治犯的人权,但美国自建国以来就一直在侵犯战犯或战俘的人权。无论是侵犯本国公民的人权,还是侵犯他国平民百姓、战犯或战俘的人权,都是同一层次的人权侵犯。其实,在政治领域和战争时期,任何政府行为和法律手段的人权侵犯都是一样的,没有国家和意识形态的差别。
在具体的迁徙自由方面,迁徙自由权在当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肯定到否定再到一定程度默认的曲折历程。1954年宪法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后来,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将城乡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这显然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决定。1975年宪法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这种二元结构的封闭式的户籍管理模式构成了世界罕见的城乡壁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大力推行,因务工经商、求职应聘等诱发的人口迁徙现象日趋突出,用传统的户籍制度钳制人口的迁徙已难以奏效。据统计,中国流动劳动力的总数至少有8000万人。尽管如此,现行户籍制度迄今依然是一项限制人口迁移为主要目的的封闭式的人口管理制度,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依然显得相当被动和滞后,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相距甚远。近几年,全国“两会”一直就有关于“取消户籍制度”的提案,反映出大多数人对于“户籍制度”的憎恨。这是中国存在的违背“迁徙自由权”的主要问题。
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写道:人生就并将始终是自由的。还是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有关于自由的一个无可更改的定义:自由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是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这种限制仅能由法律进行规定。迁徙自由作为人身自由的一个方面,迁徙自由的行使并不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即自己的自由不可以妨碍他人的自由。如果要说损害,那就是会给那些现在由于迁徙不自由而享有特权的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如果居于整体利益的需求而要求对自由进行限制,那也只能对所有人都是一视同仁的限制,而不是看似公平地对全体成员都进行了限制,实际上是维护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赋予了某些人特权。这种情况,在当今中国尤为严重。
相比之下,美国在公民的国内迁徙自由方面要比中国公民更加优越。然而,这迁徙自由是相对的。迁徙自由规定了任何人的迁徙自由不得影响、侵犯、威胁、干涉、危害、破坏他人的迁徙自由。美国的航母军舰和潜艇在世界范围内任意游弋,美国的间谍卫星在他国上空拍照测量,这种“迁徙自由”直接影响、侵犯、威胁、干涉、危害、破坏他人的迁徙自由,也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严重破坏。有一些人认为,侵犯他国的航母、军舰、潜艇、卫星等等与他国公民的个人自由或个人人权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对人权的片面理解(前面已经探讨过了,即集体人权问题)。
再举这样一个例子:我想去美国,是自由迁徙;不会妨碍他人的自由,反而可能会对美国社会做出贡献。但美国政府则是要进行限制,要护照、要签证、要付款、要审核等等,因为美国政府可能认为:我希望得到的自由迁徙,可能会损害或占用其他美国人的利益或资源。而实际上,地球资源是地球公民所共有和共享的。美国政府(包括世界上其它国家)的这种做法,就是侵犯迁徙自由权的典型范例。美国政府在建国时,他们自己是自由迁徙,并且可以杀死、伤害或赶走印第安人,而如今却反而要求别人不得自由迁徙。这就是“自由”的相对性。
联合国难民署在2011年6月20日“世界难民日”当天发布的《2010年全球趋势报告》指出,国际社会对难民的支持极不平衡,目前全球难民总数的80%被发展中国家收留。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达国家不仅接纳的难民人数少于贫穷国家,而且反难民的情绪也在上升。这就表明: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根本不把“人类自由迁徙”当回事儿。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所说的“人类自由迁徙”,是指他们自己。
显然,有的人强调狭义的迁徙自由,有的人强调广义的迁徙自由,都只是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来看待问题。而且,当一个人狭义的迁徙自由获得满足之后,就会要求广义的迁徙自由。在迁徙自由权方面,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迁徙自由,人类的迁移都会受到各种法律法规的限制。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只是因为自己没有打算或者去尝试那种自己不曾涉及或要求的“迁徙自由”而已。既然没有绝对的迁徙自由,“50步笑百步”的人权评价也是没有道理的;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但同时,又都是对人权不人道、没人性的限制。只有考虑经济发展或个人利益之后,这样的评价才有意义。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一切国界、国籍、护照等等,都是对人类自由迁徙的限制,都是对人类人权的破坏,都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废除国界、国籍、护照、消灭国家,最终目的是实现全人类的“迁徙自由”,这才是人性的回归(笔者也不强求所有人认同这一观点)。4万年前,中国北方的居民可以自由迁徙到达美洲而成为印第安人,这就是人类人权最自由的体现。当然,大约300年前一帮欧洲人“自由迁徙”到美洲,杀害、赶走印第安人而建立美国,对于美国人来讲,也许是“人类人权最自由的体现”,但对于印第安人、整个人类或人类文明来讲,则不是。
3,海外华人的人权
以上是国家层面上的人权问题。其实,很多人在谈论人权时,将国家层面上的人权问题与个人层面上的人权问题混在一起谈,这是一种观点。但在探讨国家发展时,这两个层面的人权问题,实际上是分开的,因为事物的发展具有相对性、变化性,这是另一种观点。但多数人认为国家层面上的人权问题都是十分遥远的事情,或者与自己毫不相干的事情,自己只关注自己目前的人权。人权问题的“关注”还不如“行动”,纸上谈兵只是学习历史和政治的一种方式。
中国大陆的人权现状就不谈了,很多文章都谈过了。下面就谈谈个人层面上的海外华人的人权问题。
毫无疑问,当今世界上,就我们个人来讲(即抛弃一切意识形态),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人权状况是比较好的,中国在人权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一点,也正是很多中国人移民海外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中国处于人权发展的初期,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在接受教育自由、迁徙自由、言论思想自由等方面,任重道远。从个人层面来进行比较,绝大多数华人会选择美国而居,即使是台湾和香港人士。
但是,海外华人还有3个人权问题,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如果仅仅谈论中国人权的阴暗面,是不够的,海外华人更应该多多关注自己在美国的人权可能面临的阴暗面,这才是最实际的。
一个是“人权的取舍”问题。海外华人,或者说是移民,他们在美国或其它西方国家所获得的要比中国更好的人权状况,是以牺牲其它人权为代价的。海外华人获得了一些个人人权(比如更好的言论自由、更好的迁徙自由等等),则可能放弃了另一些人权(比如语言自由选择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某些职业的从业权、某些医疗养老的保障权等等)。
另一个是“侵犯他人人权”问题。各种各样的犯罪,就是侵犯他人。美国政府入侵他国、侵犯他国,从表面上看与在美国的海外华人没有关系,但实际上,当海外华人走出美国,拿着美国护照,就代表了美国。那些被美国政府侵犯的国家或个人就会对“拿着美国护照”的人进行报复。暂且不说“911事件”,那些世界各地针对美国公民的暴力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因为遭受美国政府的侵犯而发动的报复行为。一句话,加入美国籍的海外华人在很多情况下为美国背黑锅、做替罪羊。
最后一个是“种族歧视”问题。黄皮肤的海外华人,是否真正可以融入美国主流社会,获得与白人或黑人一样的人权,这还要看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任何一个或几个海外华人在美国的成功,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海外华人整体上在美国社会受到的“种族歧视”问题。
相比之下,在当前获得可能比中国大陆同胞拥有更多人权与自由的海外华人,完全没有必要去为了自己可能多的那么一点点“人权与自由”沾沾自喜,也没有必要去为了仍在被西方国家称之为“人权地狱”的中国大陆同胞的种种遭遇而感到愤愤不平,因为不同的人对人权的理解也不一样,关键看这种人权有多少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有些中国大陆同胞反而是认为海外华人失去了更多的“人权与自由”,海外华人是需要得到中国大陆同胞的同情与理解的,这就是个人利益和经济发展水平问题。至于那些“诺奖”、“入狱”等等现象,只不过是政治游戏而已。对于我们普通百姓而言,如果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神马都是浮云。普通百姓在对待人权、自由和民主的态度方面,一惯是奉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爱国、爱党、爱政府等等,或者说与不爱国、不爱党、不爱政府等等,没有任何关系。
笔者觉得:海外华人在对待存在诸多人权问题的中国时,更应当理性地、发展地看待问题;即使是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看待人权,假如你不能改变世界,那就改变自己。谩骂或暴力,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无论在哪个国家、什么样的法制社会,唯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争取、或帮助他人争取人权与自由,才是值得推崇的有意义的行为。
4,结述语
人权,是一个相对、但又非常实际的问题。由封建制沿习下来的中国管理统治,纵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但当今中国提出的“和谐社会”这一国内口号扩展成“包容性增长”这一全球口号,并且进一步提出“国际关系民主化”这个陌生概念,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融进尊重各国发展模式这一普遍性观念中。当今的中国社会纵然存在很多阴暗面,但现阶段的中国管理统治不能不说是中国历史上最完美、最先进的,世界上没有其它模式可以代替。即使让美国政府和奥巴马按照美国模式去管理中国,只能会是天下大乱。这是中国的国情决定的,虽然我们很多中国人并没有在中国发展的现阶段获益,但中国的进步是有目共识的。从国家层面上考量,要使中国的人权状况达到西方国家现在的水平,还需要时间;从个人层面上考量,如果没有利益的冲突,这些都与普通民众自己无关,因为中国的法制限制了民众在国家层次上的权力和行为。
一些支持美国人权的海外华人与一些支持中国人权的海外华人之间的对立与矛盾,实际上大多数都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看自己的个人利益在哪个国家获得更多,才会认为哪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比较好。这是很实在的,没有异议。在网络中关于中美人权的一些尖锐言词,大多数都是由于缺乏彼此宽容、缺乏彼此尊重的思想所导致的,只不过历史和政治的空谈,充其量也是网络中的调侃与闲谈而已。无论如何,中美两国人权观的差异是一个客观存在,将长期存在下去,争论也不会有最终结果。只有正确认识人权的基本定义和全面含义,不偏激、不僵化,既实事求是地对待意识形态,又适度把握自我的利益和人权需求,才能认清一些人将人权问题绝对化的真相。从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融合的角度出发,只有对一切暴力加以谴责,对一切野蛮加以抨击,我们才能从内心发现这样一个充满和睦和无限宽容之未来世界的辉煌与美丽。
附:关于人权的定义
从字面上讲,所谓“人权”,就是人的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从生物学角度来讲,人权就是“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所有权利”。人权的“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的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层面上,各国各地区各组织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人权的一般法律定义是:具有比较强烈意识形态的、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但是仅仅这样说仍不准确,因为它易于遭到动物保护主义者和环境保护主义者的反对。
被世界上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几种:安全的权利、自由的权利、政治的权利、诉讼的权利、平等的权利、福利(经济)的权利、民族的权利等等。但对于上述这些具体的人权,各国各地区各组织还是存在较大分歧。这就直接导致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产生。这就是说,世界上没有一个统一的人权标准,或者说没有一个标准的人权定义。
《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宣言》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共30条,它提出了世界各地所有男女毫无区别。《宣言》产生的时代背景:一是当时(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给世界各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苦难;二是反法西斯人民战争的胜利,也使各国统治阶级中压迫和敌视人民的保守势力遭到削弱,争取自由、平等、民主、进步的群众的力量得到加强;三是帝国主义之间的战争客观上削弱了老殖民主义,同时启发、教育和锻炼了人民,结果在战后促进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原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要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违背人权基本原则的世界殖民体系面临瓦解的局面;四是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成就,在反法西斯战争中所起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作用,以及战后东欧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制度、新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模式。
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是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两种意识形态的对峙与共处,以及一大批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并发挥积极作用的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种崭新的“现代广泛人权概念”,与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有很大不同,是“发展了的人权概念”。它不仅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提出和确认,使人权概念突破了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的狭隘界限。
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强调人权内容的不可分割性。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1977年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以及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都指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互相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给予同等关注,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就没有实现的可能。这一观点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打破了西方国家对人权概念解释的垄断。
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已经不是单纯的个人权利,而是将集体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种族平等权等也纳入其中。相对于个人的财产权、自由权和安全权而言,殖民地、附属国人民实现民族自决、维护国家独立的权利,发展中国家人民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和财富、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世界各国人民共享和平与安全的权利,都更为重要。集体人权的确认,反映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坚持反帝、反殖、反霸,维护国家独立和人民生存与发展的要求。这是人权概念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大突破。
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也体现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在确认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同时,肯定了人权的特殊性,指出实施人权原则必须考虑国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这种价值取向确立了一个原则:各种人权模式都是人权普遍性的特殊表现,都为人权普遍性的充实和发展提供经验。这种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人权的差异性,没有统一标准。
另外,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也逐步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人权概念的重要内容。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设专章对义务问题加以规定,确认人人对其家庭、社会、国家和其他合法社区及国际社会负有义务。每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均须适当考虑他人权利、集体安全、公共道德和共同利益。由一些著名政治活动家倡导制定的《世界人类责任宣言》,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一条“黄金规则”写进其中,并强调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个人和社会都要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均衡。该宣言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