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反诽谤的抗争
我的工资并不高,余下不足十天的年假病事假加起来不是一笔巨款,有它不多,我仍然需要找工作找到一份稳定的收入;没它不少,目前来讲节衣缩食的也还能过日子。我不是没有想过放弃,前一段的失业津贴捍卫战已经使我的精力和体力高度的透支,我知道自己几乎没有这个承受能力的再吃二遍苦,再受二茬罪。然而当读到劳工部转来了原公司对我的工资投诉的答复信时,我做不到无动于衷。
信上继续陈列我的insubordination和willful misconduct的罪状,并结论为由于不能令人满意的performance,公司不得不解除与我的雇佣关系,而公司的年假病事假津贴,只发给于12月31日时仍然在公司就业的员工。
劳工部转来的信中并没有原公司所提到的、目前正在执行的年假病事假条款政策的复印件,我在这里工作了四年,自然知道没有这12月31日之说;况且就我有限的财会知识来看,年假病事假应该记帐于Accrued Liabilities,是公司欠职工的福利,而不是额外的年终奖金。
劳工部的回复说政府的权限只在雇员的工资,而年病事假属于雇主本身的福利政策范畴,如果雇主违背自己的福利政策,我有权求助于法律解决。
我不再震惊而唯有苦笑,看起来我在公司里犯的“错误”随着离开公司的时间而与日俱增。我收到最初的解聘通知时,上边没有提到任何解雇的原因;当我申请失业津贴时,我被解雇的原因增加为insubordination;后来我获批了失业津贴而公司上诉,我被解雇的原因被再次的加码;这次我投诉没有适时的收到应得的福利待遇,我的performance又出了问题, 而在一周前的听证上,公司还对法官说其上诉的原因并不是质疑我的performance,听证的过程是全部录音的。
最要命的是,每个星期我仍然在不断的发求职简历,也不时的收到相应的大大小小的电话试或是面试,而面试中最普通的一个问题却常常令我尴尬万分的无从回答:你为什么要离开原公司或是你离开原工作的原因。我当然不承认也不会说是自己Insubordination 或是 willful misconduct而被解雇了,可现在公司要把这些罪名强加于我。如果潜在的雇主不按照我提供的reference而自己直接与我原公司联系,难道我有机会有可能把法官汤姆斯的裁决呈上,对我的潜在雇主说,
“您看,这是依法而得的事实和结论,请别听信非法之言。”
在就业市场每况愈下、求职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美化自己的求职简历还不一定能够得到工作呢。况且,很少有雇主会对求职者说出不被聘用背后的真实考虑,拒聘信上都是冠冕堂皇的说在众多的高质量的应聘者之中,该公司只能择一而用等等。
每次面试之后都音信全无 ,或许是我还没有时来运转,可我不得不首先扫除我求职中潜在的障碍。我可以再好好地润色我的工作简历,也可以再努力提高面试技巧,可原公司如果继续任意而为的在背后说我坏话,那我的一切个人努力都将可能前功尽弃。并且有些工作招聘中,还要求提供前雇主的 performance review。如果不能够有效的阻止原公司这样变本加厉的的诽谤,我的职业前途仍将是没有曙光。
我给公司老板A发了e-mail, 指出我在职期间并没有做过什么对不起公司的事情,我的performance有案可查有目共睹,而公司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诽谤,已经不是就事论事而是个人伤害了,越过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同时,我再次拨通了当地律师协会的电话,再次的请他们推荐律师。
我所在的地方律师协会一次只推荐一个律师,经过与所推荐的律师联系之后,如果不满意,你可以要求他们再推荐一个。这次推荐的律师通过电话交谈后觉得还可以接触,于是约好了时间。
经由律师协会推荐的顾客可以有一个小时的免费咨询,但是要适当的付给律师协会一些推荐费。对于靠救济金过日子的我,不得不开始精打细算的节省每一个铜板。我决定把要对律师讲的事情原原本本的写出来,并且突出矛盾的焦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法。争取在一个小时之内把事情说清楚,一个小时之外的付费服务时,知道自己要的是什么和律师可能提供的服务是什么。
与西装革履个头不高的律师埃德蒙握过手后,我便一股脑的把自己准备的功课和盘托出。埃德蒙说状告诽谤罪这种官司耗时间耗银两,因为需要大量的取证,律师费用是按小时来计,保守的价格也要在一万美刀以上,但是不保证这个数字,也不保证官司必胜。他问我有没有考虑其他解决途径。我说我的起步是要律师出面写一封 “Cease and Desist” 的信,从法律的角度提醒和警告我的原公司,如果他们仍然妄自而为的诽谤我,我将被迫行使我的法律权利而诉讼。继而我把自己已经写出的草稿交给了埃德蒙,当然我的草稿是从网上照猫画虎的套来的。
这个律师事务所有二十几个律师,埃德蒙是该事务所中的两个雇佣法律师之一,因为有着前次听证中法官汤姆斯的比较,我真希望自己遇到那样一位看似貌不惊人,却思维敏捷、作风犀力的法律代言人,那次的听证,比我看到过的任何法厅辩论的影片都更真实更过瘾。
在雇佣法的律师服务中,代表雇主的律师事务所远远的多于代表雇员的,雇主有可能会成为这个事务所的长期客户,而雇员则大多数是一次性服务,经济实力上的悬殊也可能是原因之一。律师们愿意打的官司是客观性很强的工伤赔偿,而不是主观因素居多的名誉损失(名人和政客除外)或是种族歧视什么的。
不久前听证后法官汤姆斯的那封裁决信,在这次我与律师埃德蒙的谈话中起了相当大的帮助,爱德蒙通过这封信对于事实和我的品格有了基本的信任,而不是常规的不假思索的认为你被公司解雇了,一定是你的错或是你对我隐瞒着什么没有说。
交谈中爱德蒙问我该公司有没有其他经营上的违法之处,我明白爱德蒙的意思但这不是我想要做的,我努力争取的是一个普通工作者的最基本的要求:我的合法工资和津贴,合格领取失业救济以及在找工作时前雇主客观的reference而不是诽谤。
从始至今,我一直本着defense自己,就事论事,不指责他人的原则,象我的前公司这种无视劳工法的乱做乱为,还不仅仅可以解释为地头蛇土财主般的霸道,我不得不警觉其背后可能有的另外的“HR”。
爱德蒙应该算是个不错的纸笔文书,把我交给他的洋洋十几页的自述,很到位的综合成一页文字,用律师的语言申述了原公司的不实之词对于我的未来求职就业的负面影响,以及对我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并且劝告原公司接受听证失败这个事实而不要想着打击报复,最后提醒原公司其行为已经是在向种族歧视法挑战了。
如果爱德蒙的这封 “Cease and Desist” 信发出后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那么我是否请这个律师事务所代表我为名誉而战?我心中没有把握。并且,我自知没有这个经济实力继续下去而走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