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御树林枫
有些家庭暴力受害者处于种种原因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人身保护,希望好和好散协议离婚。然而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不适合在没有人身保护的情况下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对冲突的发生都有责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应该挨打,因此,不能对自己受害负任何责任。社会心理学告诉我们,驱使暴力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加害人内心强烈的控制欲。所谓受害人过错只是加害人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的借口而已。要求受害人改掉所谓的“毛病”以换取不再挨打的“待遇”,等于在说受害人有错才挨打。那么受害人要求离婚摆脱加害人的控制是不是“错”?受害人要求分割财产是不是“错”?所以,离婚并不一定能够阻止家庭暴力。暴力和暴力威胁可能随着离婚的进程而进一步加剧。
而且,在没有人身保护的分居和解除婚约之后,“分手暴力”(separation and post divorce violence)依然是普遍现象。研究显示,分居和解除婚约之后, 仍有48%的施暴者依然时不时地,而且利用与其惯用手段不同的方式继续暴力行为。(N Graham-Kevan - 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 2007 – Springer)
协议离婚要求双方都要放弃一部分权益,而对受害人来说,根本没有可以放弃的权益,因为其受侵害的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放弃的。殴打家庭成员不是加害人的权利,停止殴打更不是其放弃的权益。如果将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作为加害人的让步,等于在说加害人有殴打他人的的权利。
正是因为家庭暴力是离婚的关键元素,协议效果并不好:
(1)离婚成为加害人控制受害人的工具。在大多数情况下,加害人施暴的目的不是为了离婚,而是为了控制受害人,因此,加害人虽然指责受害人种种不是才导致自己施暴,却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受害人原本希望通过离婚达到摆脱家庭暴力的目的,但是在离婚过程中没有人身保护,加害人就能继续控制受害人,使其得以“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
(2)公平离婚几乎是天方夜谭。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受害方往往因急于摆脱家庭暴力而“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既不能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不受“分手暴力”的继续侵犯。
(3)涉及家暴的离婚会引发刑事案件。如果离婚不涉及对错,就不能惩罚加害人,故无法避免家庭暴力按自身的规律周期性地反复发生,并越来越严重((见注释)。受害人被打成伤残、致死或受不了选择自杀的案例屡见不鲜。而长期摆脱不了家庭暴力已成为受害人尤其是女性以暴制暴的主要动机。
(4)不公平的协议离婚导致离婚后的后遗症和更多的法律费用。如果受害人放弃财产权利以摆脱充斥家暴的婚姻,离婚后再想改变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一样要步入法律程序,从而导致更多的费用。而且受害者一旦离婚后因放弃财产权利陷入经济困境,极有可能失去已经获得的子女抚养权。这样的例子时有发生。
总之,家庭暴力受害者首先要得到法律保护,在保证在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入正常的离婚程序。所以,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好和好散几乎是不可能的。
注:
暴力周期((Cycle Of Violence)是指暴力周期指的是婚姻或同居关系中暴力的周期性变化。它分为气氛日趋紧张(Tension Building Phase)、恶性暴力(Acute Battering Incident)和柔情与充满悔恨的爱三个阶段(Kindness and Contrite Loving Behavior)。下以典型的家庭暴力现象为例。
第一阶段持续的时间较长,伴有经常性的轻微的暴力。施暴丈夫不断冲受害人表现出莫名的敌意和愤怒。受虐妻子为了避免挨打,拚命设法迎合他的意思,满足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逆来顺受。这种紧张气氛一直持续到第二阶段。
在第二阶段中,夫妻之间严重暴力颇颇发生。施暴丈夫的脾气完全失控,动辄将妻子往死里打。研究发现,这一阶段暴力的严重程度和失控的性质与第一阶段的暴力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这一阶段严重暴力的发生与受虐妻子的行为根本没有关系,而只是与暴虐丈夫自己的心境和他在外面碰到的事情有关。有的时候,当受虐妻子意识到第二阶段的暴力不可避免地要爆发时,甚至会有意识地提前“引爆”,以便赶紧过这一关而进入第三阶段。
在第三阶段,夫妻之间重归于好,可谓雨过天晴,温馨甜蜜。施暴丈夫真心地忏悔自己的暴力行为,甚至给受虐妻子买来鲜花或贵重礼品,或带她去饭店吃饭等等,以求得原谅。他真诚地保证永远不会再伤害她。
然而第三阶段的好日子很快会被第一阶段取代。所不同的是新的第一阶段是积累了第三阶段中的恩怨(用施暴丈夫的语言是:三天不打,上房揭瓦),所以新的暴力周期是上一个暴力周期的升级版,暴力程度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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