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组织卖淫 收取分成获利 外籍女子广州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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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乌兹别克斯坦孤身首次来中国做服装生意的拉西巴丽,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告上了法庭,2011年5月9日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拉西巴丽组织4名乌兹别克斯坦籍女子在某出租屋卖淫,其负责她们的吃住,每次卖淫所得的一半都上交给拉西巴丽,而其将所有的进账都记录在其房间搜获的笔记本上。

对此,拉西巴丽当庭坚决否认。她称自己与那些姑娘毫无关系,也不知道她们是卖淫的。“我不知道她们是做什么工作的,我只知道她们一直有钱花。”

拉西巴丽称,2010年8月,她从乌兹别克斯坦来到北京,并转机到广州。当晚到达广州的酒店后,在前台遇到了六七名同是从乌兹别克斯坦来中国的女子。异国遇到老乡,她与女子们由此结识,“我们都来自不同的城市,以前并不认识,后来才一起合租。”

至于被控的收入账本,拉西巴丽辩称,那是大家合用的,用于记录日常生活饮食及用品的支出。但公诉人表示,在该本子上并没有看到其他人的笔迹。

据悉,开庭前拉西巴丽已向本国使馆递交了一封信,该信已通过省高院送达。庭上,她自己也提出了书面辩解。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编者按:

在中国,任何性质的色情服务都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国刑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本案中拉西巴丽提供场所和食宿来组织妇女卖淫,并非法收取费用的话,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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