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幼女下跪求饶,临海副局是强奸不是嫖宿(转载)



受害幼女下跪求饶,临海副局是强奸不是嫖宿

贵州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案令全国震惊之际,浙江临海市一名有人大代表头衔的商人王宗兴也因涉嫌嫖宿幼女,4月10日上午在当地法院受审。

不久前,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池全胜“买处”案已经审结,池因嫖宿幼女罪被判刑6年半。两人嫖宿幼女,是基于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介绍而促成。同样令人震惊的是,介绍人还是在校初中女学生。

2008年10月26日上午,池全胜通过电话达成协议。一个女孩将一名叫豆豆的小姑娘送上门来,女孩离开后,豆豆突然跪在地上乞求:“叔叔,我还是一个学生,只有13岁,你放我回去吧。”(4月18日《四川新闻网》)

就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池全胜案来说,已经完全构成了“强奸罪”的犯罪要件,因为池全胜明知被受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从主观方面看,“强奸罪”表现为明知对方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而“嫖宿幼女罪”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被侵害对象是否为卖淫女。

池全胜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幼女在遭到性侵害之前,跪地乞求池全胜放她回去,说明她不是卖淫女。被侵害幼女显然不是自愿,明显是被强迫的。

因此,池全胜毫无疑问犯的是“强奸罪”。而浙江临海司法部门却以“嫖宿幼女罪”去审判池全胜副局长,这是适用法律不当,不排除里面有猫腻。

近期贵州习水奸淫幼女案,无论是犯罪的时间、范围都是相当严重了,可也是被监察机关先入为主地定性为“嫖宿幼女”,这些司法人员真的不懂“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吗?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中对“奸淫幼女”的量刑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池全胜案以“强奸罪”起诉,起码也得判10年。而池全胜没有按照“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期来判,或许也是为了掩人耳目。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设立“嫖宿幼女罪”实在是荒唐透顶了。本来《刑法》规定了“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是“强奸罪”,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却增加了“嫖宿幼女罪”,这等于是在一部法律里炮制了两个概念,人为地模糊了法律界限,其设立本身就是一种对法律的羞辱,“嫖宿幼女罪”在危害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也成了司法腐败的遮羞布。

因此,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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