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军军衔制度的缺陷及改进

我军有两套等级序列,一个是军衔序列,一个是职务等级序列。这两个哪个体现指挥等级,哪个体现福利待遇等级呢?如果说军衔体现指挥等级,但一衔对应三到四个职务等级。甚至出现军衔职务倒挂现象,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如果军衔体现了福利待遇等级,可是现在大部分情况,是按照职务等级确定福利待遇的。而在战场组织中,无隶属关系的,职务等级不明的情况下,却又是按照军衔确定指挥等级。

我军军衔制度中军衔对应的职务等级一览:

上将——二职(总长、大区正)

中将——三职(大区正、大区副、正军)

少将——四职(大区副、正军、副军)

大校——三职(副军、正师、副师)

上校——二职(副师、正团)

中校——三职(正团、副团、正营)

少校——三职(副团、正营、副营)

上尉——三职(副营、正连、副连)

中尉——三职(正连、副连、排级)

少尉——一职(排级)

我军军衔制度中军衔职务倒挂情况一览:

正军职——中将,副大区——少将;

正师职——少将,副军职——大校;

正营职——中校,副团职——少校;

副连职——上尉,正连职——中尉;

所以应明确军衔的作用,即体现指挥等级关系,这是设置军衔的初衷。福利待遇等级另行安排,与指挥等级互不干扰。如设立行政级别或荣誉军衔,在军服上可以用军功资历章来表示。如果按照荣誉军衔的方式安排,那么荣誉军衔不得用于日常称呼,也不得作为军服上的主要标志。只能在非军方礼仪场合或退役以后方可用于日常称呼,以严格体现军衔表达指挥等级的作用。

师改旅后,营级干部的上升通道不顺畅,影响了军队干部的积极性,不利于保留军队人才。而且由于指挥层级简化,相应现有的职务等级也应该相应减少,以适应指挥层级减少的趋势。职务等级减少之后,可以与军衔作出更简单的对应关系。

军校毕业生初授军衔——少尉

排长、副连长——中尉

连长、副营长——上尉

营长、副团长——少校

团长、副旅长——中校

旅长、副师长——上校

师长、副军长——大校

军长——少将

大区副——中将

大区正——上将

在这个对应关系中,副职与下一级别正职为同一军衔。

这样无论是军旅营还是军师团体制,下级军官的上升通道都是顺畅的。

在这样的军衔体制中,军衔与职务等级相适应,更好的体现了指挥等级关系,发挥了军衔的战场组织功能。

在该方案中,大军区副职比正军级高一个级别,大军区正职与总长、军委委员授同一军衔。与设计思路不一致,其主要原因有两个:

1、现在大军区还承担国防行政职能,如果大军区的国防行政职能由单独的国防行政系统承担,则可以将大军区的军衔降一个等级;

2、如果大军区正职不授予上将军衔,则我军的上将过少,与外军交流时会造成一些小麻烦。

如果大军区的国防行政职能得到剥离,且不考虑与外军交流时的对等问题,则军衔调整可修订为:

大区副、正军职——少将

大区正职、副总长、总政副主任——中将(军委委员除外)

军委委员、总长、总政主任——上将

说句题外话,我军军衔制度的弊端还影响到了我国的警察警衔制度。警衔的组织功能完全体现不出来。群众看到派出所的头头态度不好,见到一个三督,满心欢喜去诉诉苦吧。结果三督说,我啥也不是,就是一个小兵。不同单位共同出警的现场也不好组织。军队还稍微好点,有职务等级章做标志,警察连个标志都没有,完全一抹黑。

所以警衔也应该实行严格的一职一衔制度。无论该警察的行政级别是什么,均按照职务等级授予警衔。

总警监(正部级)、副总警监(副部级)、厅长(一级警监)、副厅长(二级警监)、局长(三级警监)、副局长(一级警督)、分局长(二级警督)、分局副局长(三级警督)、派出所所长(一级警司)、派出所副所长(二级警司)、所长助理(三级警司)。

警长为另一序列:一级警长(四星)、二级警长(三星)、三级警长(二星)、四级警长(一星)

警员(一——二级)

其中:常务副职可以授予高一级警衔,高级别配置的派出所和分局,按照设定的级别授予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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