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政治哲学的命题而不是社会实践的议题。我们可以从传统的老裁缝做衣服的过程来看出哲学和社会实践的区别。他在裁布料之前先要在纸上画样,然后用剪刀把纸剪出样片来,最后再比着纸样来在真布料上下剪子。哲学就是在纸上画样和剪纸样,大不了损失几张费报纸;而社会实践则不一样,那是在真布料上动剪子,一剪子下去如果错了,就可能要费掉一块稀缺的布料。所以,在社会实践之前大家最好多哲学哲学,这样可以避免用到真料的时候下错剪子,而所谓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也就是这个意思。
最近在网上看了些中国国内学者在相关的研讨会上与在现有体制下的法制相关的发言文稿和视频(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e8b93c0101l6pg.html?tj=1,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UzMjQ0NjQ0.html)。从这些文章和视频可以看出,如何在现有的体制内通过实现司法的独立来完善法制已经在那些学者中成为一个时髦的话题。如果我们结合着当前中国的国情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哲学的层次来看,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表达为“政党立宪下的司法独立问题”这样一个命题。说到政党立宪,人们可能会想到大家所熟悉的君主立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相似性,也有很大的不同。它们之间的不同主要是由君主与政党的人数多少的不同所决定的。君主指的是个人,即便连他的家族算上也还是一个小圈子;而政党则可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组织。这个不同使得前者比后者要简单得多,因为君主立宪的结果往往是由于君主势单力薄而被架空,结果和一般的非君主立宪的宪政基本一样了;但是政党立宪就不一样,因为能够有立宪的实力的政党本身是不会轻易地随着立宪而推出政治舞台的,所以如何解决好政党与它所立的宪政之间的关系便成为这样的政体下的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
说到这里有必要对所谓的宪政的意义稍微多说几句。在前面提到的那篇文章中有这样两段话:
“宪政的最根本含义是什么?是保障人权。怎么能够做到保障人权?必须要有法治,以法治来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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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宪政就是要限制权力。现在很多人讲不能搞三权分立,小平同志是说过“不搞三权分立”。但是,三权分立只是一种政治模式,是现象而不是本质。透过现象抓本质,三权分立背后的东西我们不能不要,必须得要。什么东西?三权分立的背后是制衡。分权的目的在于制衡。我们知道,权力过度集中一定会成为祸害,要防止权力祸害社会公众,防止滥用权力的罪恶发生,就一定要对权力加以必要的制衡。这种制衡是两方面:一个是不同功能之间的权力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所以决策立法、执行与司法分开。这种制衡都需要,没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之分。”
这段话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在逻辑上还是有些可以商讨之处。她说宪政必须要有法制这是没错的,这是因为所谓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基本依据的一场游戏,而法制则是保证大家都按照规则来进行游戏的保障。她看到在法制中立法,执法,和司法需要分开,这也是有道理的。但是,有一点她没有指出,不知是故意打马虎眼,还是存在着认识上的不足,反正是没有指出,那就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分开就对应着西方宪政中的三权分立。在西方世界的宪政中的民意代表(议会)是立法的机构,法院是司法的机构,而执法的功能则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门(总统/总理/首相,州长,市长)的下属机构(公开的和秘密的警察)来实行。因此,如果实现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彻底分开,就一定会要求议会,法院,和行政部门的彻底分开,那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如果一面要避免三权分立,一面又想要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彻底分开,那么最后只能因为内在逻辑的自相矛盾而无法成功。
由此可见,如果中国的执政者和学者们真的有心要在现有的框架下推动法制的完善,就有必要克服一下自身的哲学冷感症或哲学恐惧症,而把相关的社会实践问题先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来琢磨一下,然后再拿到社会实践的层次去引申或应用。否则的话,不但可能枉费很多心血,而且还可能因为逻辑上的含糊而造成实践的那块“布料”的损失。
我们接下来再在这有限的篇幅里根据我这个局外人所能了解到极为有限的资讯来对“政党立宪下的司法独立问题”这个命题稍作探讨。
首先,在政党立宪的框架下,立宪的政党显然是不会让立法机构完全脱离自己的掌控,否则的话立法机构就可以修改宪法费掉政党立宪,就像君主立宪的结果导致君主被架空一样。其次,在政党立宪的框架下,立宪的政党显然也不会让政府的行政部门完全脱离自己的掌控,在中国目前的政体下尤其如此。这不但因为行政部门的功能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和对攸关政权得失的军警力量的掌控,而且一旦这两者完全分离,中国目前所实行的由基本村落到中央的下级听命于上级的行政系统的效率就可能会大打折扣。所以,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这三者之间真正能相对地比较独立的是司法这一部门。但是因为立法和执法部门与政党之间的密切关系,司法部门由于和立法及执法部门的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不可能完全的独立。
在做了以上的分析后,我们便可看出,为了要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改进法制,有必要引出另一个相关的政治哲学命题:“在政党立宪下的立宪党自身的党纪与国家的法制之间的关系。”很显然这一命题对于非政党立宪的一般宪政是根本不存在的。但是,如果想在政党立宪下改进社会法制的话,这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要进行研究的哲学命题(可惜,这些年这么多的学者在这么多的文章书籍会议中谈论现有体制下的法制问题,这个问题却没有被作文哲学命题提出来。)
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个数学问题,是要找出满足两个相互依存但又相对独立的系统之间的共生关系的最大公约集来,这个最大公约集应最终体现在社会的法规和立宪党的党纪中。这有待有兴趣的专业人员来继续深入研究,我这里只是把它作为一个哲学命题提出来。很显然,立宪党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个问题的话,那么所有关于在政党立宪框架下的司法独立问题都将可能是空话。而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立宪党对于自己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也要有一定的规范,否则的话,鉴于立法,司法,和执法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当事人身处的现实社会关系,立宪党很难约束自己内部的人员不去干扰司法的独立性。
在结尾前,再次提醒诸位,这不是一篇社会实践论文,而只是一篇政治哲学讨论的杂文。说俗一点,这不是一篇具有现实价值的论文,只是一篇回应网上相关文章和视频的空想而已。所以,凡感兴趣者可根据自己的观点随意发挥,而不必与本文保持任何一致。只需记住,这是纸上画样,怎么画都行,只要别在真的布料上下剪子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