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今年2月26日晚,28岁的“协警”芝伯曼在佛州桑福德一居民区巡逻时,认定17岁黑人少年马丁“形迹可疑”,报警后跟踪并与马丁对峙,最后开枪杀了马丁。事后,芝伯曼宣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警方援引佛罗里达州“不退让法”(指民众在对抗中无需选择退让,可以在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拒绝逮捕凶嫌。 一个星期后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才拘押了芝伯曼。
昨天,芝伯曼被宣告无罪释放。
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基本事实:
1. 杀人的芝伯曼是个白人/西班牙裔28岁的成年人, 受过训, 是社区自命的所谓“协警”。事发时持枪。
2. 被杀的马丁是个17岁的黑人少年,身材明显比芝伯曼瘦小。事发时身上没有枪,没有刀。和芝伯曼往日无冤, 近日无仇。 辩方找到些证据/证人, 把马丁描述成一名不良少年。
3. 事发当天马丁是去商店买些东西。芝伯曼在巡逻时认定马丁“形迹可疑”, 打电话报警。 接电话的人明确告诉芝伯曼不要再跟踪马丁。 但芝伯曼继续跟踪。 随后, 两人显然发生了打斗,芝伯曼开枪打死了马丁。
4. 警方在事发后一个星期才拘押芝伯曼。 当时到场处理事件的警察被解雇。
5. 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是:究竟是马丁先攻击了芝伯曼, 还是芝伯曼先攻击了马丁。 陪审团的结论显然是采纳了前者。
无论你是站在控方一边还是辩方一边, 从法律上说案件已经有了结论, 没有什么可说的。 我想说的, 是关于“只要我觉得你威胁了我, 我就可以杀了你”这种理念/价值观。 而且它不仅仅只是个观念, 它是在美国被反复实践, 在佛州有法律,现在又有了判例的。
美国警察误杀无辜的事比比皆是。 几年前在纽约发生的一件事,有个黑人少年被警察误以为是他们要抓的人, 警察让他别动, 他不知道是因为没听懂, 还是误解了警察的意思, 伸手去掏口袋里的钱包,结果警察误以为他是要拿枪,开了几十枪把他打成了蜂窝煤。 拍过 [ 华氏
911 度 ] 电影的麦克摩尔为此特意在纽约拿着钱包问街上的警察, “你看不出钱包和手枪的区别吗?”。一位华人晚上喝醉了酒, 在自己家门口发酒疯,手里还拿了根棍子乱舞。邻居报了警。警察来了,让他把棍子放下。 他不听,被开枪打死。当警察被问到醉汉只有一根棍子, 又没有枪,为什么一定要开枪把他打死? 答复是,因为他是个华人, 可能有功夫。我们中国人很难理解, 警察是保护百姓的。而这些悲剧中,美国的警察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自己。法律给了他们只要感觉受到了威胁, 就可以开枪杀人而无需负责的权力。
911 度 ] 电影的麦克摩尔为此特意在纽约拿着钱包问街上的警察, “你看不出钱包和手枪的区别吗?”。一位华人晚上喝醉了酒, 在自己家门口发酒疯,手里还拿了根棍子乱舞。邻居报了警。警察来了,让他把棍子放下。 他不听,被开枪打死。当警察被问到醉汉只有一根棍子, 又没有枪,为什么一定要开枪把他打死? 答复是,因为他是个华人, 可能有功夫。我们中国人很难理解, 警察是保护百姓的。而这些悲剧中,美国的警察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自己。法律给了他们只要感觉受到了威胁, 就可以开枪杀人而无需负责的权力。
如果说以上的例子还只是限于警察, 那么多年前在路易斯安那州发生的就是普通人开枪杀人无需负责的案例。 一位在美国留学的日本学生, 应邀参加朋友的万圣节聚会, 误将陌生邻居的家当成了朋友的家。 房主喊了“别动”,他还是手舞足蹈, 房主就开枪把他打死。 杀人者最后也是无罪释放。 当时支持房主一方的主要观点就是, 家是一个人的城堡,未经允许擅自闯入, 主人有权开枪。
现在这起马丁被杀案, 较之上面这个案子又进了一步,是在公共场所。芝伯曼说, 他之所以开枪, 是因为确定马丁严重威胁到了他的生命。 我们都不在现场, 无法确切知道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 马丁已经死了, 他没有办法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 我们只有芝伯曼的一面之词。 其他人的证词, 无论是对马丁有利的, 还是对芝伯曼有利的, 都是间接的。 用我们的常理看, 就算马丁先攻击了芝伯曼,芝伯曼真的有必要开枪打死他吗?有多少人会相信, 一个手上没有武器,
身材相对瘦小的少年真的能威胁到一个成年的, 身材相对魁梧, 受过训练, 手上有枪的人的生命吗? 他真的必须要用剥夺另一个人生命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所谓权利吗?
身材相对瘦小的少年真的能威胁到一个成年的, 身材相对魁梧, 受过训练, 手上有枪的人的生命吗? 他真的必须要用剥夺另一个人生命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所谓权利吗?
这起案件涉及到的种族歧视和成见又是另一个话题。
如果你是马丁的家人, 你能接受这样的判决吗?如果你是芝伯曼的家人, 你真的觉得他做的对吗?他真的不应该负任何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