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诽谤”

一无所长,唯余文墨,一息尚存,笔耕不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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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民主权利的重要一项。这是全人类当然也包括中国人的共识,尤其是当中国人在总结亡国教训时会更加痛切地认识到,明确将“蔽塞言路”列入末世必备的特征之一。

古人对言论的重视程度,从他们造的有上百个带“言”字旁的字可见一斑。根据原始思维分类细密的特点,从这里随便找出一、二十个因言受过、遭贬、获罪的相近略异的字词,一点不让人惊讶,可以想见古代出言谨慎的习惯和动辄得咎的恶劣环境。

有个现象,耐人寻味:有些字词原本清白,也被人涂上色彩,转用来罗织早已不疏不漏的言网、文网。比如,歌谣、民谣之“谣”被駢接成“谣言”的谣。

非常遗憾,一说起言论自由,绝少不了“诽谤”贴身相伴。言论者如果夸大其词,即成诽谤;被议论者对不中听的言论往往冠以“诽谤”反唇相讥或依此定罪。所以,诽谤是扼杀言论自由的毒药,也是检测鼓吹言论自由者文明程度的敏感试剂。除了居心叵测心理阴暗,没有人真心喜欢它。

可能并非人人晓得,诽谤这个词具有的贬义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人嫁祸于它的。

诽从非出,非则和字形一样,是皮毛相背的意思。加言字旁,最初表示不同意见。

谤从方出,方的本意是相靠的船。引申为比较、评论。《论语/宪问》: “子贡方人”,孔子嫌他有点像胡同大妈嚼舌头,就说,赐同学,你自己做得好吗?我可没那闲工夫说三道四。

诽谤组成一个词,在早年间是异议、劝谏的意思。是下对上,社会下层对社会上层的批评议论权力。据说在尧舜部落联盟时曾经为了及时收集听取意见,特意树立“诽谤之木(形状类似后世的华表)”(见《吕氏春秋/自知》《史记/孝文本纪》等),让部落成员们把意见写在上面绑的木板上。这种做法和实行过的“进善之旌(在某种旗下直陈己见)”“欲谏之鼓(击鼓宣告有意见要说)”等原始民主措施一样都成为部落联盟的习惯法。以后逐渐完善,先秦时出现了一套监督规劝制度或传统礼制,它是由周厉王朝重要大臣召公表述出来的:

                      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    诵,百士谏, 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国语》)

《汉书》记载略有不同:

                  古者圣王之制,史在前书过失,工诵箴谏,瞽诵诗谏,公卿比谏,士传言谏,庶人谤于道,商旅议于市,然后君得闻其过失也。
谤在这里和上面的“传语”差不多,都是传递评论国政乡情信息,不是恶意诋毁的意思。

战国时齐威王曾下令:

 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讥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

谤在这里也不是后来的那种贬义词。即使如此,齐威王的胸襟仍然令人赞赏。

从召公的介绍可以看出,在周天子的周围,有一个庞大的网络,从高官到平民,从亲戚到外人,几乎毫无遗漏的动用了所有能发挥点滴能量的人,运用了所有文字与思想载体形式,从各个方面、不同角度温和地规劝、警戒、监督、修补和规范天子的言行。先哲们在设计这个网络时,思路之缜密,用心之良苦,不能不让人感叹。

然而,这个古制里面也包含着不可克服的缺陷。一,所有人的做法都是规劝、说服,光摆事实,讲道理,仅仅是礼制上的义务。这一点削弱了古制效力,使之不具备权威性。二、对规劝、说服、意见,建议,王要通过自己的“斟酌”,决定如何行事。这一点进一步保证了王权,使任何对王权不利的舆论起不到丝毫作用,沦为表面的摆设。如果遇到商纣这样雄主,“知足以距谏,言足以饰非,矜人臣以能,高天下以声,以为皆出己之下”,那么古制遭到颠覆就是必然的了。

从夏朝开始,帝王们不断地向民主权利冲击,其间有过失败,但最终得逞了。周厉王时,“谤”已经成为必须处罚的罪名。他为了堵住国人批评的嘴,否定了国人论政议政的权利,并派特务“监谤”,一被告发,立即杀掉,结果没人敢说话了。厉王自以为得计,吹嘘有本事“弭谤”。召公说,你这是堵塞,而不是消除。治水要疏通水路,治民应开放言路。否则,水路壅塞必然冲决,百姓沉默也会爆发。召公一语成谶,不久,厉王被国人赶出了国都,差点连儿子也受到牵连。在这里,“谤”也不完全是言过其实,不负责任的恶意诋毁之意。

直到汉代,仍有人使用诽谤本身具有的批评意思。如贾山在《至言》中说,秦“纵恣行诛,退诽谤之人,杀直谏之士”,光剩下阿谀奉承苟活自保的人,结果天下大乱了,没人敢报告实情。

使诽谤真正具有现代人所理解的那种贬义,是从秦朝开始的。李斯说每逢新政策颁布,文化人便从各自立场出发评论,“入则心非,出则巷议”“率群下以造谤”。荀子的高足不愧是秦朝的第一支笔,既能为文字整容,也能给文字换血。信手拈来的一个“造”字,便轻松地弃祖先的优良传统如敝屣,把“谤”枷锁示众,为已经繁多的言论罪又增加了一条。汉代人路温舒一针见血地指出,秦时,“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故盛服先生不用于世,忠良切言皆郁于胸,誉谀之声日满于耳,虚美熏心,实祸蔽塞。此乃秦之所以亡天下也。”诽谤与妖言并列,显然失去了与直谏平行的批评含义。

汉文帝时曾经废除了诽谤妖言罪,但是实际上,诽谤的恶名却再也没有减轻,一直成为历代朝廷、论敌、法律离不开的常用词。而诽谤之木,也化身为风光神秘的华表,沦为装饰门面的摆设。

不可否认,喜欢施放明枪暗箭诽谤的人,或者自以为正义在手,出口伤人,专做人身攻击者(即子贡讨厌的“讦以为直者”),古今中外都有不少。这些人必须受到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

同样不可否认,历代统治者习惯压制不同意见,不容许任何批评异议,他们对不合自己心意的言论经常使用的武器是挂上“诽谤”的牌子,游街示众,然后斩立决。外国在这一点上也不手软,古罗马时,被判犯诽谤罪者的前额要打上
Kkalumnla)的印记,这里面有不少是批评揭露权势者丑行的勇士。专制者忽视或不明白: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统治者在扼杀民主权利的同时,也失去了民众为国效力的义务。这是历史上外族入侵后,许多百姓漠然视之的原因之一。

有鉴于此,古人曾经主张为了保护苦口良言的生存权,吸引健康的批评意见,甚至可以不惜宽容诽谤。“鸟鸢之卵不毁,而后凤凰集;诽谤之罪不诛,而后良言进。”既然山薮川泽都免不了藏污纳垢,美玉不可能毫无瑕疵,作为国君就应该忍辱含詬,在接受权威荣耀的同时,也听取触犯忌讳的恶语恶声吧(所谓“国君含詬”)。说这话的人,是西汉名臣路温舒。当然,在中国古代,这种清醒认识往往是昙花一现,难能长久留香。而以诽谤、妖言、谣言等为名,因言获罪,则是固守的传统之一。

美国虽然在立国之初就确定了言论自由的原则,但是同时也长期保持了因殖民地、意识形态和宗教影响实行“依言定罪”的陋习。按照学术界的一般认识,直到
1969年布伦伯格判例,才使美国普通法院较清晰地改变了陈规。可见民主的权利来之不易,即使早有明文规定,如不经持久力争,仍然享受不到。

孔子出于本身的立场,讨厌社会下层砭刺上层(恶居下流讪上者),对上层打压下层则无表示,很有些不公。我觉得不管高低贵贱,只要不是造谣生事、恣意谩骂、恶意诋毁,即使批评的话说得重一点,也遵循“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规则,就能为营造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环境提供必要条件。

诽谤的本义没有正名昭雪的必要了,但是华表能否卸下让面目全非的浓妆,重现原本清新粗糙的素颜呢?在禁绝毁人不倦的大字报、小字报的同时,疏通言路的正常渠道,保证反映群情意愿、表达不同观点、揭露时弊的言论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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