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学生拿D遭开除, 告大学无理给分终败诉。

华裔教授和学生告美国大学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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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日,得克萨斯南部大学Thurgood Marshall法学院(Texas Southern University's Thurgood Marshall School of Law)两名学生以自己一门课程得到了“武断而莫名”的低分数为由,对学校及学校一前任教师提起了诉讼。

这两名学生为26岁的乔纳森·陈(Jonathan Chan,音译)以及27岁的卡拉·福特(Karla Ford,音译),他们均是法学院一年级学生,2011年5月,两人因为在合同法(二)的课程中拿了D-而被学校开除。

不久前,联邦得克萨斯州南部地区休斯顿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Texas Houston Division)在即决审判(summary judgment)阶段已撤销了案。

课程拿到D-成绩  学生要求解释被拒

起诉状称,两原告自2010年秋季学期到2011年春季学期在法学院学习,2011年5月,两人在被告Shelley Smith教授的合同法(二)中拿到了D-成绩,这导致他们的平均绩点低于了学校要求——一年级学生平均绩点需达到2.0,学校开除了两名原告。

两人在申诉期限内对期末成绩提起了申诉,称教授Smith武断的给了他们一个低分数,这一分数并非他们考试成绩的真实体现,而仅仅是为了将他们赶出法学院,明知分数有误却拒不改正。

原告表示,在春季学期,他们曾为期末考试前的三次考试成绩而参加Smith的考试审查会,但Smith一直拒绝告知原告自己是怎么评判分数的,也拒绝将扣分得分情况告诉原告。

原告甚至无法查询期末考试试卷以判定自己的分数是否合理。

学校和Smith蓄意扣留了原告最终成绩的相关信息,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具体得分情况。

尽管原告要求被告方提供期末试卷复印件、标准答案以及最终得分的解释,但学校却一直拒绝提供相应信息。不仅如此,学校还解雇了Smith,以此来防止原告收集必要信息,进一步防止原告进一步上诉。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原告更改成绩申诉被驳  惨遭开除

2011年9月2日,在原告申请更改成绩后数月,法学院教学标准委员会(Academic Standards Committee)同原告召开了一个5分钟的短会,会上,委员会告知原告,“教授已经通过电邮告诉委员会,称自己在给予两人成绩时不存在歧视,也不存在 计算错误”,但学校并没有在会议上提供任何信息和证据,也没有提供原告方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2011年9月6日,教学标准委员会向原告发送信件,拒绝了他们更改成绩的要求,委员会同时陈述了拒绝理由——原告方没有提供充足证据来论证自己的申请。

最终,两人因成绩问题而被学校开除。

原告:此事让他们受到了羞辱  被告:学校的分数评定公平,没有问题

陈是亚裔,拥有休斯顿大学(University of Houston)管理和营销的学士学位,福特则拥有得克萨斯州南部大学司法行政学士和硕士学位。

福特表示,证据全在学校手中,作为原告的他们根本拿不出被告所持有的证据。福特进一步表示,当一个人觉得自己做得很好,但最终成绩却十分不理想,这是十分令人沮丧的,尴尬而充满羞辱。

陈也表示,作为一名亚裔,他在成长的过程中已经经历了很多困难,他只觉得现在这件事让他倍感丢人现眼。

法学院院长Dannye R. Holley则表示,他认为学校的教学十分公平,在对待一年级新生的评分以及统一考试政策上尤其如此,学校从未想过利用不理想的分数来开除学生。

Holley表示,最终程序是由公式得出的,教师会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给出分数,这占最终分数的50%,而统一的单选考试则占另外50%。考试的评分及最终成绩的计算都是由独立的承包人完成的。

要求陪审团审理  索赔7.5万美元

原告方主张被告故意/过失施加精神压力,在雇佣、培训及监督上存在过失,违约以及违反了学生的宪法权利,要求被告方支付超过7.5万美元赔偿,并要求本案经由陪审团审理。最终,本案经由陪审团审理,在即决审判(summary judgment)阶段已遭法官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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