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气污染防控法案
飘尘
美国芝加哥和辛辛那提于1881年首次设立的烟雾条例。 1904年,费城通过了一项法令,限制烟囱的数量。所有烟囱的排烟均需通过检查, 否则征收罚款。但直到1947年,加州才批准在每一个县增设空气污染管制区。
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是燃料排放的高峰。美国的第一次全国空气污染专题研讨会召开于1949年,由斯坦福研究院( SRI International)主办。1955年空气污染防治法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研究经费,以找到一种方法,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政府投放了500万美元进行这项为期5年的公共卫生服务研究。 该法案的影响在于使美国公民和决策者认识到空气污染这一全球性问题。这项法案不能防止空气污染,但它至少使政府意识到,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
1955年大气污染防控法案( Pub.L. 84-159)是由美国国会颁布的清洁空气的法案 (CAA),以解决空气污染的问题。主要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源头。 空气污染危害公众健康和福利,控制空气污染是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该法案没有规定联邦政府通过惩罚污染者防治空气污染。
1955年的空气污染防制法的第一项修订是在1960年,延时四年。1962年的修正案基本上执行原有的原则和规定。但要求研究由外科将军来完成。1963年生效的修正案,对空气质量标准作了定义,赋予了卫生与健康,教育和劳工部长们更多的权力, 包括提供助学金给本地和州立研究机构对大气污染进行研究。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案(CAA ),在1955年空气污染防控法案的基础上加以修订。
1967年,空气质量法案通过。规定了允许的联邦汽车排放标准。这是第一次全面的联邦空气污染控制。 全国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局随后给各州提供了用于制定空气质量标准的技术资料。1955年空气污染防制法是关于空气污染的第一个联邦法律。它使公众了解空气污染的危害和详细的新排放标准。尽管1955年的法案的标题中有“控制”一词,但这一立法并没有对如何控制做出说明。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国会不想干涉行政当局的权利,因此,该法案的法律约束性是不强的。该法案要求政府将在对空气污染的影响与控制研究中发挥的作用。
1970年,进一步修订扩展了汽车的低排放和燃料标准。1970年的修订完全改写了1967年的法案。 1970年的修订法案要求新建立的美国环境保护局 (EPA)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此外, 1970年的修订案,要求各州提交国家实施计划,以实现和维护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这项修正案还允许公民起诉污染者或政府机构不遵守法规的行为。修正案要求美国在1975年达到空气净化。值得一提的是,1975年的汽车空气污染防制法制定了更具体的汽车排放标准。两年后,联邦空气质量法案界定了以科学为基础的空气污染地形和气象方面??的“空气质量控制区”。
加州是第一个国家采取行动对付空气污染的州。当洛杉矶开始注意到日益恶化的都市空气质量时,洛杉矶的位置,以及其独特的几个地理和气象问题加剧的空气污染。 1990年,布什总统签署了最新修订法案,与任何以前的空气质量法案相比,它授予联邦政府更多的权力。这项修正案确定了烟雾,酸雨,机动车排放,有毒空气污染。用严重程度分类,鉴定和测量烟雾,以更好地控制酸雨,并提出了新的监管方案。1995年,对机动车与实行新的,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对有害空气污染物项目,建立了国家排放标准,拓展更广泛的行业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