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以前的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制度--千万不要人云亦云

居美国华盛顿, 就职政府部门, 花甲年岁, 天天等下班, 月月等薪水, 年年等退休.
打印 被阅读次数

一直有人说改革开放之前看病是不要钱的, 因为有公费医疗, 其实说的人很多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公费医疗, 什么是劳保制度, 这两种是不一样的, 跟着起哄, 就真以为那时全国人民看病都是不要钱了, 即便有公费医疗与劳保制度, 哪种都和广大农村人口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而城市里, 也未必是个个有份, 一些大集体单位的职工好歹能混个本人医疗报销, 家属没有, 小集体则自己也得看病自掏腰包. 最早的公费医疗(事业单位), 是不包括家属的, 从下面卫生部通知可见, 连高干家属都得自费. 说到企业的职工, 他们的医疗制度是劳保, 家属是有一半可以报销的, 本人在江南厂宿舍长大, 发小们生病到江南职工医院看病出了一半钱是十分清楚的.

 

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2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劳保医疗费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业负担;1953年改为根据行业性质分别按工资总额5%7%提取。1969年,财政部发布规定要求中央国营企业的奖励基金福利费和医药卫生费实行合并提取办法,统一按照企业工资总额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直接计入成本。劳保医疗待遇的主要内容包括:⑴职工医疗或非因工负报告团,所需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遍药费,均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食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可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⑵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企业发给病假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100%;停止工作边疆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给付疾病救济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的40%60%,直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为止。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疾病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项下发给非因工负伤残废救济费,残废救济费的确定标准是: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的5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的40%,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⑷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遍药费,由企业负担1/2。针对劳保医疗中企业和国家负担对重的情况,19664月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劳保医疗作了一些新规定,如规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就诊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医疗时所需的贵重药品,由企业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的费用,应由职工负担等。
公费医疗制度是19526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撒谎指示》建立起来的。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脱离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等。公费医疗的经费来源于国家与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从单位公费医疗经费项目中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费或住院中经工程师(?)处方的药费,均由医药费拨付;但住院的膳食、就医路费由患病者本人负担,如实有困难的,得由机关给予补助,在行政经费内报销。

卫生部关于高干家属医疗安排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57]卫保崔字第36
  【发布日期】1957-08-07
  【生效日期】1957-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卫生部关于高干家属医疗安排问题的补充通知
(〔57卫保崔字第36号)
我部于726日曾以〔57卫保崔字第35号通知关于高干家属医疗问题的改变办法,为了更妥善的安排高干家属的医疗问题,特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党政系统的高干家属:
  1.其本人系在职干部者,根据本人所享受之公费医疗规定,在所在工作机关的公费医疗单位看病,希即经所在工作机关向有关部门领取公费医疗证(司、局长级及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到卫生部保健局,其他干部到北京公共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取)。
  2.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家属:
  (1)一般疾病可在机关之卫生科、所、保健室或门诊部自费诊治。
  (2)可持本机关之介绍信到所在机关指定的公费医疗单位自费诊治。
  (3)可自己选择医院,如协和医院、中苏友谊医院、北京人民医院、北京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中医研究院等自行挂号,按各院之收费标准自己付款
(如到北京医院自费看病,仍需所在机关写介绍信)。
二、军事系统之高干家属:
  1.其本人在党、政系统工作者则按第一款第一条办理。
  2.未参加工作之随军直系家属由总后勤卫生部医疗预防局负责其医疗问题的安排。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