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房地产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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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加州房地产税(一)


    在美国房产的所有者每年都要为他们的房产交税,另外在买卖或赠予的交易中还要缴纳联邦税和交易税。这些税在房地产交易中经常是首先考虑的因素。一个市(city)或一个县(county,通常几十个市组成一个县)最主要的财政来源是地产税,地产税是根据地产的价值而确定的税收,半年或一年一缴纳。这种税也被称作从价税(从价税--根据财产的价值按比率确定的税),所以说地税是基于个人的承受能力而征收的,换句话说,既然有能力卖的起房自然也能付得起地税。

    既然是从价税,价从何来,每次交易的价格或市场价,哪个高按哪个征税。所谓市场价是由县里的估价员每年的评估而来,估价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用于商业活动的动产。县估价员评估县和市的地产,只有一小部分的市自己估价,例如洛杉矶县帕萨迪纳市有自己的估价部门,而旧金山很特殊,县和市双重评估。通常除了政府所有的物业,商业物业的有形资产(不包括库存)是被征税的,而无形资产比如信誉、口碑、商业机会等不征税。县估价员估价,县管理委员会制定税率,县征收员征收地税。没有付清地税的房产征收员有权要求拍卖收缴地税,拍卖所得除缴纳地税外还有结余,会退还给原业主。

    加州地税税率制定涉及到加州13号议案,加州13号议案限制了地产税的税率不能超过1%,以1975年3月1日的市场价为基准,每年市场价递增按2%计算。如果有变动还是需要评估,比如装修扩建等,1975年以后兴建的房屋要加上累计到当年的市场价差值。不过不同的地区由于公众的投票表决税率有所不同,但迫于13号议案税率变化不大。城市发展需要钱,于是一系列的五花八门的和地产税有关的特殊税就出现了,这些税在房产买卖中必须公开不得隐瞒。(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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