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

风在云上,云在水上,水在我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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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指: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今天的言论自由,在国际的人权法受公认。这项权利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9条、欧洲人权公约的第10条、美洲人权公约的第13条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第9条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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