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姓名叙述我被辽宁省〝开门招商,关门抢劫〞连载之二

一位妻子为蒙冤入狱的外商丈夫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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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叙述我被辽宁省〝开门招商,关门抢劫〞

连载之二

强烈要求依法重审外商钟安平(CHUNG ON PING) 〝贪污案、骗购外汇〞案还外商钟安平清白。

 “辽宁利用低价招牌挂出售烂尾楼欺骗外商实案”

一审大连中院判决(2013)大刑二初字第33号;

二审辽宁高院裁决(2014)辽刑二终字第20号;

   我用真实姓名,真实事实叙述我被辽宁省开门招商,关门抢劫。高官干预司法指使陷害我的第二起真实遭遇。“我愿意承担我讲的每一句话的法律责任”

   2007年全球金融风暴,房地产股票暴跌。辽宁省利用抚顺市国资委批件;产权交易中心低价招牌挂欺骗、利诱外商购买抚顺特钢开发的烂尾楼“阳光花园”。

   我按抚顺市政府出具的法律文件,按法定程序先合资入股(证据认资入股协议)。后全面收购(证据产权交易合同)。并按法定程序摘牌。当我投资建设完成后,事隔6年2012年底,辽宁省再利用大连中院法院判决,认定抚顺市国资委当初招牌挂价是低价评估。并于2012年12月对已经建设完成的烂尾楼“阳光花园”重新评估。将两个不同年份的评估差额认定是我贪污金额。

   我在辽宁省抚顺市收购的烂尾楼,大连中院却来审判抚顺发生的事情。并将我10亿资产判给大连东北特钢。严重违反管辖权。肆无忌惮抢劫我在中国投资的资产。

   我郑重宣布,判决也承认“我不认识国资委及评估公司任何人”。更没有参预过评估。抚顺市政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外招商,价钱合理我买,不合理我可以不买。不能强买强卖。更不能将事隔6年的两个不同年份的评估差额强加给我。认定是我贪污金额。并判我贪污罪,没收我10亿资产给大连东北特钢。这和强盗抢劫有什么分别?

   法官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来个现代版的葫芦僧错判葫芦案。大连公、检、法相互配合,公安做贩编织我犯罪故事,让我演罪犯并制作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端贩照抄袭制作起诉书。法官吃贩按起诉书意思下判决。

   请看大连中级法院法官殷传茂判决及辽宁省高级法院法官王钰照抄袭的裁决。

   两位法官不依《刑诉法》《刑法》审案,不以法律为准绳。法官都不依法审案法律怎么公平?真是太可怕了。法律之堤将毁于他们这些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习主席说“中国是法治国家,要求依法治国”。共产党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是法官殷传茂、王钰就是不依照党的法律审案。他们为人办案,为钱办案。他们依幕后主子的旨意审案。为了抢劫我的10亿资产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丢尽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法律的公信力被他们丧失的荡然无存。

《一》欺骗外商购买烂尾楼建设完成6年后实施抢劫。证据如下:

   邀请我合资入股时向我提供的法律文件

2007年5月25日抚钢集团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同意下属西进公司增,由兴益(香港)有限公司入股(以下称我公司)。将西进公司变更为合资公司。(证据判决52页上数第9行)。
2007年5月25日抚钢集团董事长赵明远授权韩玉臣办理西进公司增资入股事宜。(证据判决53页6项)。
2007年5月28日抚钢集团与我公司签属的《认资入股协议》该协议对抚顺特钢作出了极有利的约定。而对我公司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我公司并没计较接受该协议。(证据判决52页上数第4行1项)。
2007年6月7日抚顺市国资委致抚顺外经局《关于重组西进的函》证明我公司得到抚顺市国资委批准。资产评估报告亦得到国资委的批准,合法有效。西进公司以增资方式引进外资变成合资公司后,中方股东抚钢集团占44.4%,我方占55.6%(证据判决52页上数第4行1项)。
2007年8月14日抚顺市国资委《对西进公司增资扩股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附《资产评估汇总表》(证据判决倒数第7行2项)。
2007年8月14日辽宁省外经厅《关于同意香港投资并购西进公司的批复》。我公司入股国有企业西进公司合法有效。(证据判决5项倒数第4行3项)。
2007年9月5日拿到合资后的西进公司《营业执照》。

我按照如上法律文件投资入股西进公司。我怎么变成贪污犯?又根据什么能认定评估是低价评估?你们低价评估与我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又有什么地方能证明我要求过低价评估或证明我认识评估人员?两位法官能答复我吗?你们依照哪条法律判我增资入股时贪污?贪污的准确金额是多少?在判决中为什么不说清楚(见判决59页倒数第6行前后两次评估差异5932.71元)。

《二》收购中方转让全部股权时向我公司出示的法律文件

2008年1月20日抚钢集团董事会决议,同意出售其在西进公司的全部股权。证据抚钢集团董事会决议(判决60页(一)2项)。
2008年1月25日抚顺市国资委、抚顺特钢委托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出让西进公司持有的44.4%国有股权。证据《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2008年1月28日西进公司的44.4%国有股权进行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008年2月18日抚顺市国资委批复同意抚钢集团转让其在西进公司的44.4%国有股权。证据抚顺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抚钢集团转让对外出资的批复》。
2008年3月5日我公司黑龙江省安平投资担保公司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中获得西进公司44.4%国有股权。证据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股权转让挂牌结果通知书》及《产权交易成交鉴证书》。
2008年3月5日抚顺市国资委、抚钢集团与我公司黑龙江省安平担保公司签定转让西进公司44.4%国有股权转让合同。证据《产权交易合同》
2008年4月11日辽宁省外经厅同意《西进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签定了如上合同。两位法官竟能用莫须有的指控“低价评估”、“韩玉臣有暗股”、“有密谋”。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凭“密谋”二字认定我与韩玉臣贪污。我提供香港政府出入境处出具的不在现场证明。(证据判决93页上数第7行)。并要求公诉人拿出密谋证据。公诉人当庭说“都说是密谋,密谋哪有证据”。并用2012年12月底,对已经建设完成的烂尾楼重新评估。“将2007年国资委评估比较2012年12月底办案人员评估,将两个评估差额认定外商贪污金额”。(见判决59页第一次入股评估差额5932.71万元,判决72页第二次收购评估差额5731.68万元)。而且两个评估报告用黑体字注明“由于部份资料不全,评估是在“假设”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作出的”。

我真怀疑两位法官是不是“法盲”懂不懂“招牌挂只有底价没有低价”。竞标是按底价竞标,低于底价可以不卖,怎么能有低价?按法官谬论所有招牌挂全部是低价。

《三》为了抢劫我10亿资产对我刑讯逼供18天

强逼我签属他们经过百转千回,千锤百炼的假口供,并逼我在8月7日外提其间照读该口供做口供同步录音录像。

对我刑讯逼供的证据如下:

辽宁省看守所“提讯证”证明2012年8月2日~8月19日我被外提出看守所18天。提讯证出所一栏注明是“出所辨认”。但是整个庭审过程及判决中都不能说出“出所辨认”什么?为什么辨认18天?外提出所每天看护人是谁?地点是什么地方?
我提供刑讯逼供地点“辽宁省消防培训基地”。他们认可。刑讯逼供人员“曲健、于建新、董恩江、光头的警察”。
我提供刑讯逼供方式:“不准睡觉、大力抠抓腋下、打小腿骨脚底骨、打嘴”。被打掉的大牙,被打断的三伙下门牙,被打伤和被打骨折的左手中指。至今全部可以验伤。法官睁眼说瞎话“没刑讯逼供”。

2. 法官帮助隐匿刑讯逼供证据:

隐匿我2012年8月7日口供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录像现场于建新、张满玉及录像员1人。录像单位“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8月7日曾送我回省看的门岗录像及现场曲副所长和张医生填写的入所体检表正本。
隐匿韩玉臣8月17日和8月20日两份入所体检表“正本”。该表上面清楚记录“四肢有电击伤、遍体鳞伤”。但是公诉人宋文东出示修改后的复印件当证据。法官竟采信,严重违法。

《四》为抢外商资产办案人员、公诉人、法官合谋作假

2012年8月7日后将我的假口供整理制做完成后,又对韩玉臣进行刑讯逼供。强逼韩玉臣承认我的假口供。韩玉臣外提对他刑讯逼供时承认我的假口供。当回看守所后否认全部口供。
在庭审中公诉人宋文东不敢出示韩玉臣8月17日和8月20日入所体检表正本,只拿修改后的复印件当证据。更甚的是“他竟敢拿沈阳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复印修改后,盖大连看守所公章。被我们当庭揭穿作假,现证据在我手中。法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公诉人为了证明韩玉臣的2012年11月1日口供不是外提口供,他们当庭出示假的11月1日提审单,盖假章。被我们当庭揭穿后该份提审单不翼而飞。但是庭审录像能够证明有这份提审单。

如今既然没有提审单,那么就说明11月1日韩玉臣的口供同步录音录像不是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这份口供是无效口供。如果这份口供无效,他们连口供都没有了。

4. 公、检、法合谋当庭作假。2012年10月29日检察院提押证只写出所日期不写回所日期。又不敢出示正本看守所出入所体检证明。(见韩玉臣2012年10月29日检察院提押证)。事实是“2012年11月1日是外提刑讯逼供假口供,该口供完成时间是11月1日13时05分。在沈阳242医院治病时间是11月1日14时35分。回看守所时间是11月1日16时”。我们提供如上证明。证明11月1日是外提口供。但是两位法官硬说是在看守所提审室录的口供。颠倒黑白到极点。

这是依法审案,还是抢劫。殷传茂、王钰、宋文东为什么如此大胆?谁是他们幕后指使者?谁指使他们不依共产党制定的法律审案?中国法律的威严、尊严将被他们这些害群之马丧失得荡然无存。

 

《五》法官违犯法律,不依法审案,知法犯法:

1. 违反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2012)21号第63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完案根据”。

第71条“据以完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完案的根据”。

第86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00条101条“不依法做非法证据排除”。

第103条“二审法院当对排除非法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202条“不通知鉴定人、证人出庭”。

第317条“(一)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应当开庭审理”。

第375条:“(一)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触犯法条太多了罄竹难书。

2. 殷传茂触犯刑法246条“诽谤罪”见判决75页“锺安平曾通过行贿打赢官司,并非守法外商”。信口雌黄为什么不说我打赢了哪场官司?行贿给谁了?

3. 不允许我的律师当庭读答辩书“说时间不够,拿给我看就行了”。第三次开庭只给我和韩玉臣各5分钟答辩时间。(见庭审录像)

   法官知法犯法倒行逆施,在没有证人、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情况下宣判,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公、检、法合谋捏造罪状,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瞒上欺下蒙蔽舆论,制造冤假错案。他们用一连串的假证掩盖假证。他们合谋作假欺骗外商抢劫财产。外商如何来辽宁投资。

   我对中国法律充满信心,相信公、检、法能够依照《刑诉法》第十四条“保障诉讼权利”能够司法公正,还我清白。

习主席《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2014年1月7日)“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清醒吧,赶快悬崖勒马,改邪归正,依法办案提法官的神圣职责。正义必胜!还我清白!

 

加籍华人 锺安平 CHUNG ON PING

于大连南关岭监狱十二监区(外籍)

2015年10月28日

Chungho190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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