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40年代后期和50年代联合国与 ICRC在行动权限上的交集
鉴于这一修改后的描述,人们或许在发现联合国与ICRC之间在制度上的区 隔并不像人们常说的那么绝对时,就不会那么惊讶了。关于人权法与人道法之 间关系的很多叙述都认为,在1948年至1968年间,这两个机构不存在职责上的 交集或者共同关心的领域。实际上,ICRC和联合国往往被描述为,尽管在规范 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在这些年里始终彼此保持距离。但事实上,这似 乎有些言不符实,因为这些年里这两个组织在共同权限领域多次进行合作。(71) 例 如,1948年11月,秘书长请求ICRC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盟协助实施一项呼 吁为希腊儿童返回希腊提供便利的联合国大会决议。(72) 1949年11月,大会对这两 个国际红十字组织在此方面做出的努力表示“衷心感谢”。(73)
还有证据表明, ICRC在发展与其职责相关的人权法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不仅派高级代表 参加了1947年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起草会议,(74) 还参加了1949年至1968 年人权委员会18次会议中的至少6次 (有些是在纽约)。(75) 它还向人权委员会就任 意拘留和庇护权问题所做的研究提交了评论。(76) 正如有可能找到ICRC积极关注人权法的早期例证一样,有证据表明联合国 在早期就关注人道法并同ICRC一起合作。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联合国 大会敦促各国协助遣返二战战俘。关于战俘的法律同人道法的联系显然比同人 权法更紧密,绝对属于ICRC的核心职责范围。因此,如果这两个机构在这些年 里的合作果真微乎其微,那么我们可以想见,战俘问题显然应该归ICRC独自处 理。(77) 但恰恰相反,联合国大会1950年和1953年的决议显示,大会直接援引《关 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第三公约》,呼吁各国政府依据国际标准行事。78 在1950年 的决议中,大会要求秘书长召集一个由红十字国际委员挑选的合格且公正之人 组成的三人委员会——如果召集不成,则由秘书长本人——本着人道精神解决 战俘问题。这清楚地表明联合国认识到其职责与ICRC存在交集,并且再一次表 明这两个组织往往会做好合作履行这些职责的准备。 与此相似,1953年联合国大会不但针对战俘问题而且针对敌对行为援引了 人道法。这是联合国大会讨论传统上属于ICRC职责范围的事项并且明确提及人 道法的又一个早期例证。在关于朝鲜冲突的决议中,大会忆及:
“作战时战俘及平民应受人道待遇之基本法律条件业经一般国际法规定, 并经关于战俘待遇之1929年与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1949年 日内瓦公约重予确认。”(79)
大会称其深愿“国际法规定之条件及举世公认之人道标准获得普遍与充分 尊重”,进而对北朝鲜和中国共产党军队使用“不人道手段”虐待联合国指挥 下之士兵及朝鲜平民之行为的报告深表关切。大会接下来明确提及《日内瓦公 约》共同第3条: “对于谋杀、残害及虐待被俘军人与平民或犯其他暴行之政府或当局一律 予以谴责,因此种行为破坏国际法之原则,违反人类品德之基本标准,有损人 权及人格尊严与价值。”(80) 这一大会决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表明联合国远在1968年之前就不但针 对受保护人员而且针对作战行为援引了人道法。其重要性还在于,它把针对战 俘和平民的侵犯行为归类为同时违反人道法和人权法的行为。这不仅确证了联 合国大会认为人权法适用于武装冲突时期,还清楚地表明大会认为这两个法律 部门的适用有时存在交集。它还进一步证明,在1968年之前,ICRC与联合国这 两个机构之间的区隔并不像人们常说的那么深刻。 对于主流叙述何以根深蒂固的可能解释。